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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各分院、区县(自治县、市)院和新胜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根据“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