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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法”是指某些WTO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一种不对称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型号归零和简单归零之分,具体含义是指,在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如国内销售价格)时,即倾销幅度为负数时,调查机关直接把由此产生的负数归为零,而不是将负倾销幅度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它增加了认定倾销幅度存在的可能性,或夸大了实际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中归零的做法一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反倾销争端的焦点问题。从印度诉欧共体床单反倾销案WT/DS141、到美国诉欧共体WT/DS294,到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再到墨西哥诉美国归零案WT/DS34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有关归零法法律本身、具体使用、行政复审阶段等各种问题做出了多个裁决,观点各异,使归零做法是否合法仍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成为了反倾销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
由于我国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不仅面临替代国、一国一税等歧视性做法,还面临着归零法导致的倾销幅度扩大而受损的问题,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011年7月22日,我国要求与美国磋商对中国的钻石锯条及部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方法,扩大了倾销幅度,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2.5.9条WT/DS422。在此背景下,研究此前的有关归零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归零法”在反倾销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归零法”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入分析,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四起典型案例,分析归零法的合法性,并通过法理分析的方法对“归零法”予以定性,以此为基础探寻解决我国面临的倾销“归零法”问题的途径。
1948年l月1日生效的GATT第6条首次为倾销和反倾销问题规定了一项国则,该条规定:“如果一国产品用倾销的手段一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并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业已建立的某一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威胁,或实质地阻碍了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为防止和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规定第一次以多边的形式确立了反倾销的基本含义,第一次将倾销行为纳入国际多边规则的范围,并明确宣布反倾销措施是国际法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在贸易自由发展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包括反倾销规则在内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一条为其后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依据。
但是GATT第6条仍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对一些重要的内容如正常价值、损害与低价倾销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程序等方面尚未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操作困难的问题。由于倾销的标准和反倾销程序不够明确,进口国主管当局可以行使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的缔约方基于贸易保护主义动机,滥用反倾销措施。
为了弥补GATT第6条的不足和更好的贯彻该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随着反倾国内立法的完善,GATT在后续的谈判中用以协调和规范各国反倾销国内立法的国际协定陆续出台。先后有1967年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法典》、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现行的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协定》。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出口,外贸产品的命运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政府和企业实时关注着反倾销的最新进展,国内学者也正在对反倾销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就包括“归零法”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勇,在他的《论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归零法”》一文中提到:“……归零法的消极作用在于认为地提高了整个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或增加了认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亚军,在他的《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到:“……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第一从归零法的可诉性来分析……第二是从归零法的合法性来分析……”,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中国学者对“归零法”的研究比较概括、零散,他们只对“归零法”本身进行了简单介绍,没有深入系统的分析“归零法”的违法性,也没有详细具体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缺乏对这些案例结论的系统分析。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滞后,对“归零法”的研究方向倾向于对其合法性的探讨;而欧美等国家则更重视对“归零法”案例的分析,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美国国内法律的影响以及多哈回合谈判对《反倾销协定》的修正,Shaswata Dutta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juridical sciences,in the article "The Bed Linen Case—A Case Studu" ,described that: "……discuss mainly the principles of zeroing and calculation of margins of dumping. He would also like to put forward the interpretation of certain clauses in the ADA which help his readers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given and the set standards of the WTO……".
倾销归零的做法显然已经严重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宗旨和精神,也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内在主旨,它甚至已经沦为某些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依此看来,利用归零原则进行倾销幅度计算的后果不亚于倾销所带来的后果,它很有可能使得出口国的相关产业因此遭受毁灭性的打击。由于国际谈判和国家利益的复杂性,归零原则真正废除还需要漫长的努力。在中国加入WTO近十年的时间里,中国企业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采用归零原则进行倾销幅度计算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研究倾销归零原则的本质及国际法中关于倾销归零的法律规定,以此找到运用法律的手段规避归零原则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反倾销调查中归零的做法一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反倾销争端的焦点问题。从印度诉欧共体床单反倾销案WT/DS141、到美国诉欧共体WT/DS294,到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再到墨西哥诉美国归零案WT/DS34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有关归零法法律本身、具体使用、行政复审阶段等各种问题做出了多个裁决,观点各异,使归零做法是否合法仍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成为了反倾销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
由于我国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不仅面临替代国、一国一税等歧视性做法,还面临着归零法导致的倾销幅度扩大而受损的问题,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011年7月22日,我国要求与美国磋商对中国的钻石锯条及部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方法,扩大了倾销幅度,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2.5.9条WT/DS422。在此背景下,研究此前的有关归零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归零法”在反倾销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归零法”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入分析,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四起典型案例,分析归零法的合法性,并通过法理分析的方法对“归零法”予以定性,以此为基础探寻解决我国面临的倾销“归零法”问题的途径。
1948年l月1日生效的GATT第6条首次为倾销和反倾销问题规定了一项国则,该条规定:“如果一国产品用倾销的手段一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并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业已建立的某一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威胁,或实质地阻碍了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为防止和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规定第一次以多边的形式确立了反倾销的基本含义,第一次将倾销行为纳入国际多边规则的范围,并明确宣布反倾销措施是国际法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在贸易自由发展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包括反倾销规则在内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一条为其后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依据。
但是GATT第6条仍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对一些重要的内容如正常价值、损害与低价倾销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程序等方面尚未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操作困难的问题。由于倾销的标准和反倾销程序不够明确,进口国主管当局可以行使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的缔约方基于贸易保护主义动机,滥用反倾销措施。
为了弥补GATT第6条的不足和更好的贯彻该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随着反倾国内立法的完善,GATT在后续的谈判中用以协调和规范各国反倾销国内立法的国际协定陆续出台。先后有1967年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法典》、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现行的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协定》。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出口,外贸产品的命运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政府和企业实时关注着反倾销的最新进展,国内学者也正在对反倾销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就包括“归零法”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勇,在他的《论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归零法”》一文中提到:“……归零法的消极作用在于认为地提高了整个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或增加了认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亚军,在他的《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到:“……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第一从归零法的可诉性来分析……第二是从归零法的合法性来分析……”,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中国学者对“归零法”的研究比较概括、零散,他们只对“归零法”本身进行了简单介绍,没有深入系统的分析“归零法”的违法性,也没有详细具体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缺乏对这些案例结论的系统分析。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滞后,对“归零法”的研究方向倾向于对其合法性的探讨;而欧美等国家则更重视对“归零法”案例的分析,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美国国内法律的影响以及多哈回合谈判对《反倾销协定》的修正,Shaswata Dutta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juridical sciences,in the article "The Bed Linen Case—A Case Studu" ,described that: "……discuss mainly the principles of zeroing and calculation of margins of dumping. He would also like to put forward the interpretation of certain clauses in the ADA which help his readers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given and the set standards of the WTO……".
倾销归零的做法显然已经严重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宗旨和精神,也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内在主旨,它甚至已经沦为某些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依此看来,利用归零原则进行倾销幅度计算的后果不亚于倾销所带来的后果,它很有可能使得出口国的相关产业因此遭受毁灭性的打击。由于国际谈判和国家利益的复杂性,归零原则真正废除还需要漫长的努力。在中国加入WTO近十年的时间里,中国企业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采用归零原则进行倾销幅度计算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研究倾销归零原则的本质及国际法中关于倾销归零的法律规定,以此找到运用法律的手段规避归零原则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