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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客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触法未成年人是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之所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4款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规定比较抽象,难以在实践中有效的规范化运行。因此,从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与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现状的视点出发,应当从理念更新与实践操作的双向层面对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予以更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