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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民主法治的产物,其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特殊性。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同时又是中国的邻国,在两国长久以来的交往中,法制理念的相似之处可见一斑。然二战后,日本又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制度理念,其现行行政诉讼法兼并两大法系的特点。对比研究中国与日本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资格、程序地位等问题,对于完善中国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