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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缺乏约束,实践中出现了村委会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本文通过创设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来约束村委会,以期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村委会 村民自治 独立监事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5-01
一、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形
(一)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积极情形
1.村委会单独侵犯农民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村委会对经手的资金的处理过程中。在收取规费时,容易出现多收规费被村委会成员中饱私囊而不上缴财政的情况;而在发放款项时,村委会往往会截留资金以作他用,截留各种救济款、扶贫款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2.村委会与第三方合作侵犯农民利益。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与政府一道压低征地补偿价格,分享征地利益,农民只能获得微乎其微的补偿。调查表明,如果征地利益为100%,则农民只能得到5%,集体经济组织能得到25~30%,60~70%为政府及各主管部门所得。
(二)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消极情形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保护农民利益的义务。如果出现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而其无动于衷的话,其构成了对农民利益的消极侵犯。实践中集体财产受到侵犯而村委会置若罔闻的情况比较多见。
要遏制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必须实现对村委会的规范、制约。笔者认为,规范、制约村委会主要可以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两个层面努力。
二、村委会权力的内部控制
1.完善农村法律宣传制度,提升农民群体的权利意识。农民整体权利意识的提高将使农民意识到追求自身权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进而对村委会的运作构成根本性的制约。
2.完善村民选举制度,重塑村民会议对于村委会的制约地位。完善村民选举制度,一方面要完善与村民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将相关法律予以落实,特别是要重塑村民会議的地位和职能,发挥其对村委会的制约作用。
3.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改善农民群体的信息弱势地位。村务公开意味着村委会的信息优势得以削弱,相对而言农民群体的信息地位得以提升,从而使农民群体获得制约村委会的实力。
4.建立村民诉讼代表制度,完善村民利益救济机制。农民群体是一个松散的群体,缺乏组织性是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建立村民诉讼代表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当村委会侵犯农民群体的权益时,个体村民可以依法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权力的外部约束——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
外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的有益补充,笔者认为独立于农民群体和村委会的个人监督将是一条极具价值的道路选择。
(一)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定义
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即由村外人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监督村民自治事务特别是村委会的运作,从而达到内部控制无法达到的效果。
(二)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的选任
1.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所应具备的资格。对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具备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等;第二,必须是与所担任职务所在村无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其他相关条件,如具有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等。
2.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的来源。由于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无法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因此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只能来源于以下的途径:第一,村村交叉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即各村选出德高望重者交叉担任他村的村民自治独立监事,这样各方的需要得以满足,并且不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第二,充分利用我国大量的退休人员。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老人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有很大的优势:首先,老人对物质利益要求不高,从而不会对村级财政造成太大的负担;其次,老人做事更加严谨求实,从而能够保障监督事务的良性运行;最后,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老人可以利用其威望妥善解决农民群体与村委会的利益冲突。第三,其他。
(三)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的权限以及履行监督义务的方式
1.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的权限主要包括:监督村民选举的正常进行,保证村民会议的顺利召开,监督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事项,查阅村委会的财务账册,根据村民的反映对村委会进行质询等。
2.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履行监督义务的方式。村民自治独立监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履行监督义务。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定期履行监督义务包括: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必须现场监督村民选举的进行以及参加村民会议;每一年年末,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必须前去查阅本年度村委会的财务账册等;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不定期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应村民要求对村委会的运作进行审查等。
(四)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实施
我国目前的改革遵循的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改革模式,其是一种从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政府为后盾,以法律为依据,以村民为核心,将政府推进与村民认可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对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期望
尽管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仍然有着一定的缺陷,比如说“谁来监督最后的监督者”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在实施中可能发生异化的问题,但总的来说,笔者对该制度是充满希望的,改革肯定要付出代价的,进行农村制度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更大。但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只要改革的方向正确,相应的代价就是值得的。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肯定不是最好的,但我相信它是最可行的。
注释:
鲍海君,吴次芳.关于征地补偿问题的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6).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207542318.
关键词村委会 村民自治 独立监事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5-01
一、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形
(一)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积极情形
1.村委会单独侵犯农民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村委会对经手的资金的处理过程中。在收取规费时,容易出现多收规费被村委会成员中饱私囊而不上缴财政的情况;而在发放款项时,村委会往往会截留资金以作他用,截留各种救济款、扶贫款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2.村委会与第三方合作侵犯农民利益。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与政府一道压低征地补偿价格,分享征地利益,农民只能获得微乎其微的补偿。调查表明,如果征地利益为100%,则农民只能得到5%,集体经济组织能得到25~30%,60~70%为政府及各主管部门所得。
(二)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消极情形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保护农民利益的义务。如果出现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而其无动于衷的话,其构成了对农民利益的消极侵犯。实践中集体财产受到侵犯而村委会置若罔闻的情况比较多见。
要遏制村委会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必须实现对村委会的规范、制约。笔者认为,规范、制约村委会主要可以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两个层面努力。
二、村委会权力的内部控制
1.完善农村法律宣传制度,提升农民群体的权利意识。农民整体权利意识的提高将使农民意识到追求自身权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进而对村委会的运作构成根本性的制约。
2.完善村民选举制度,重塑村民会议对于村委会的制约地位。完善村民选举制度,一方面要完善与村民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将相关法律予以落实,特别是要重塑村民会議的地位和职能,发挥其对村委会的制约作用。
3.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改善农民群体的信息弱势地位。村务公开意味着村委会的信息优势得以削弱,相对而言农民群体的信息地位得以提升,从而使农民群体获得制约村委会的实力。
4.建立村民诉讼代表制度,完善村民利益救济机制。农民群体是一个松散的群体,缺乏组织性是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建立村民诉讼代表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当村委会侵犯农民群体的权益时,个体村民可以依法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权力的外部约束——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
外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的有益补充,笔者认为独立于农民群体和村委会的个人监督将是一条极具价值的道路选择。
(一)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定义
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即由村外人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监督村民自治事务特别是村委会的运作,从而达到内部控制无法达到的效果。
(二)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的选任
1.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所应具备的资格。对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具备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等;第二,必须是与所担任职务所在村无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其他相关条件,如具有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等。
2.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的来源。由于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无法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因此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人选只能来源于以下的途径:第一,村村交叉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即各村选出德高望重者交叉担任他村的村民自治独立监事,这样各方的需要得以满足,并且不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第二,充分利用我国大量的退休人员。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老人担任村民自治独立监事有很大的优势:首先,老人对物质利益要求不高,从而不会对村级财政造成太大的负担;其次,老人做事更加严谨求实,从而能够保障监督事务的良性运行;最后,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老人可以利用其威望妥善解决农民群体与村委会的利益冲突。第三,其他。
(三)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的权限以及履行监督义务的方式
1.村民自治独立监事的权限主要包括:监督村民选举的正常进行,保证村民会议的顺利召开,监督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事项,查阅村委会的财务账册,根据村民的反映对村委会进行质询等。
2.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履行监督义务的方式。村民自治独立监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履行监督义务。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定期履行监督义务包括: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必须现场监督村民选举的进行以及参加村民会议;每一年年末,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必须前去查阅本年度村委会的财务账册等;村民自治独立监事不定期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应村民要求对村委会的运作进行审查等。
(四)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实施
我国目前的改革遵循的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改革模式,其是一种从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政府为后盾,以法律为依据,以村民为核心,将政府推进与村民认可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对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的期望
尽管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仍然有着一定的缺陷,比如说“谁来监督最后的监督者”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在实施中可能发生异化的问题,但总的来说,笔者对该制度是充满希望的,改革肯定要付出代价的,进行农村制度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更大。但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只要改革的方向正确,相应的代价就是值得的。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肯定不是最好的,但我相信它是最可行的。
注释:
鲍海君,吴次芳.关于征地补偿问题的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6).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20754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