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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第一百六十二条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民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