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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风险社会的到来,中国正面临着多元化公共危机的挑战,而单靠政府的有限力量已经难以处理公共危机爆发后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合作共治已成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与社会、市场合作共治的可能性出发,探寻一条多中心治理、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高效之路。
关键词:公共危机治理;政府;社会;合作共治
当今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形容的“风险社会”阶段,各种危机复杂交织,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面对这样一种境况,公共危机的治理开始引导我国政府的视野从政府单方治理转向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多中心治理角度上。
一、梳理好政府与社会各方力量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
(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关系
首先,政府应放宽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批限度,让渡部分政府利益,进一步向非政府组织放权,赋予其更多的独立性;其次,通过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明确民间团体的地位和作用,降低“双重管理”的限度,并从财税方面给予更多的投入和优惠,或以“契约方式”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政府通过招标、合同等契约方式与社会实行合作开展老人服务、禁毒、预防艾滋病等项目);再次,应重塑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责任感;最后,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服务,并为其进入社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社区服务向公众传授危机技能,减小社区在公共危机中的损失。
1、政府与公民个体:领导监督关系
首先,公民公共危机治理技能训练应形成常态,通过各类演习、教育和宣传加强公民对洪水、地震等灾害的自救与互救意识,尤其要重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传播与学习;其次,将公民参与纳入公共决策体系当中,引导公民正确参与到危机处置及恢复中;最后,“政府既可以自己招募志愿人员临时加入政府的救治机构,或者授权非营利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招募志愿人员[1]”,通过志愿人员加强危机意识、危机防范技能的传播。
2、政府与新闻媒体:信任互动关系
首先,政府应树立媒体意识,尊重媒体,懂得通过媒体渗透政治意志;其次,摆正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不以行政权力干涉媒体权利;再次,应健全信息网络沟通机制,通过媒体与网民交流并及时反馈;另外,应良好地掌握危机爆发后的24小时,因为“此时是最能考验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应变能力、公关能力和执行能力的关键时刻[2]”。
(二) 重新定位治理各构成要素,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作”的新治理模式
1、灾区需求是中心要素
由于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因此,各方面的需求构成了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中心要素,尤其在公共危机爆发后,危机区的经济、心理支援需要应成为公共危机治理的中心要素。因此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应该紧密地围绕着危机区的灾后需求,及时调节需求程度和广度,与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相互磨合、共同治理,以更好地完成危机区经济和心理上的良好过渡。
2、政府是主导要素
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导要素,应当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正确指引社会力量救援的方向,避免盲目救援。
尽管政府是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导要素,但是并不是说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就要包揽一切事务,完全承担公共危机造成的全部后果与危机责任。我们应当看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许多边缘问题还需要社会的参与才能解决。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成熟,政府的职能不断优化,“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终将会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出现并发挥其巨大的促进作用。
3、社会参与合作共治是协作要素
“协同学”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 Haken)所研究创造的学说,他通过激光实验,发现了“协同效应”,即“内部子系统协同合作产生的‘序参量’支配着子系统行为,主宰整体演化,使得系统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结构上的有序,此效应也同样适用于社会领域的各类复杂系统中[4]”。广西南宁市为了应对公共危机而组建了“集中接警,一级处警”的应急联动中心,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等纳入统一指挥调度系统,市民只要拨打110、119、120、122其中一个号码就能及时得到服务[5],这就是“协同效应”表现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但是,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还不完善,在应对公共危机上还欠缺经验与能力,因此,一些社会力量无力涉及的领域还必须由政府承担,例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资源的调配。
(三) 构架一个“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的治理
首先,政府应作为主导要素,扶植社会力量,重视市场实力。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成长,加大扶植力度,还应看到营利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实力,继续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社会伦理,引导、鼓励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散发更多的社会效应。
其次,社会应与市场互相配合、协调,主动并共同承担公共危机的治理责任。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容易受到公共危机的直接威胁,也能在危机后更灵活、更有效率地渗入到救援中;而市场一方面是危机的潜在危害对象,一方面政府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有可能动用到营利组织所拥有的经济实力与资源。因此,在大力完善NGO、公民个体、新闻媒体、营利组织的预警制度,明确其治理权责的同时,还应将其危机预防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对其危机应对教育,做好人员、措施、资金的预算及准备。
最后,公共危机的治理应构筑在“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行模式下完成。应借鉴政府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公民为本位,服务为导向,政府构建发展平台,引导整体发展方向,通过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市场资金、设备、技术的运作,多方参与,使经济利益、社会道德、行政权力在“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下展现和谐蓝图,最终达到公共危机“善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佳佳.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多元参与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8:34.
[2]刘守刚、杨海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媒体公关之道[A].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2,6):109.
关键词:公共危机治理;政府;社会;合作共治
当今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形容的“风险社会”阶段,各种危机复杂交织,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面对这样一种境况,公共危机的治理开始引导我国政府的视野从政府单方治理转向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多中心治理角度上。
一、梳理好政府与社会各方力量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
(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关系
首先,政府应放宽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批限度,让渡部分政府利益,进一步向非政府组织放权,赋予其更多的独立性;其次,通过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明确民间团体的地位和作用,降低“双重管理”的限度,并从财税方面给予更多的投入和优惠,或以“契约方式”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政府通过招标、合同等契约方式与社会实行合作开展老人服务、禁毒、预防艾滋病等项目);再次,应重塑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责任感;最后,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服务,并为其进入社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社区服务向公众传授危机技能,减小社区在公共危机中的损失。
1、政府与公民个体:领导监督关系
首先,公民公共危机治理技能训练应形成常态,通过各类演习、教育和宣传加强公民对洪水、地震等灾害的自救与互救意识,尤其要重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传播与学习;其次,将公民参与纳入公共决策体系当中,引导公民正确参与到危机处置及恢复中;最后,“政府既可以自己招募志愿人员临时加入政府的救治机构,或者授权非营利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招募志愿人员[1]”,通过志愿人员加强危机意识、危机防范技能的传播。
2、政府与新闻媒体:信任互动关系
首先,政府应树立媒体意识,尊重媒体,懂得通过媒体渗透政治意志;其次,摆正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不以行政权力干涉媒体权利;再次,应健全信息网络沟通机制,通过媒体与网民交流并及时反馈;另外,应良好地掌握危机爆发后的24小时,因为“此时是最能考验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应变能力、公关能力和执行能力的关键时刻[2]”。
(二) 重新定位治理各构成要素,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作”的新治理模式
1、灾区需求是中心要素
由于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因此,各方面的需求构成了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中心要素,尤其在公共危机爆发后,危机区的经济、心理支援需要应成为公共危机治理的中心要素。因此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应该紧密地围绕着危机区的灾后需求,及时调节需求程度和广度,与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相互磨合、共同治理,以更好地完成危机区经济和心理上的良好过渡。
2、政府是主导要素
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导要素,应当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正确指引社会力量救援的方向,避免盲目救援。
尽管政府是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导要素,但是并不是说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就要包揽一切事务,完全承担公共危机造成的全部后果与危机责任。我们应当看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许多边缘问题还需要社会的参与才能解决。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成熟,政府的职能不断优化,“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终将会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出现并发挥其巨大的促进作用。
3、社会参与合作共治是协作要素
“协同学”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 Haken)所研究创造的学说,他通过激光实验,发现了“协同效应”,即“内部子系统协同合作产生的‘序参量’支配着子系统行为,主宰整体演化,使得系统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结构上的有序,此效应也同样适用于社会领域的各类复杂系统中[4]”。广西南宁市为了应对公共危机而组建了“集中接警,一级处警”的应急联动中心,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等纳入统一指挥调度系统,市民只要拨打110、119、120、122其中一个号码就能及时得到服务[5],这就是“协同效应”表现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但是,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还不完善,在应对公共危机上还欠缺经验与能力,因此,一些社会力量无力涉及的领域还必须由政府承担,例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资源的调配。
(三) 构架一个“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的治理
首先,政府应作为主导要素,扶植社会力量,重视市场实力。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成长,加大扶植力度,还应看到营利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实力,继续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社会伦理,引导、鼓励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散发更多的社会效应。
其次,社会应与市场互相配合、协调,主动并共同承担公共危机的治理责任。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容易受到公共危机的直接威胁,也能在危机后更灵活、更有效率地渗入到救援中;而市场一方面是危机的潜在危害对象,一方面政府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有可能动用到营利组织所拥有的经济实力与资源。因此,在大力完善NGO、公民个体、新闻媒体、营利组织的预警制度,明确其治理权责的同时,还应将其危机预防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对其危机应对教育,做好人员、措施、资金的预算及准备。
最后,公共危机的治理应构筑在“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行模式下完成。应借鉴政府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公民为本位,服务为导向,政府构建发展平台,引导整体发展方向,通过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市场资金、设备、技术的运作,多方参与,使经济利益、社会道德、行政权力在“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下展现和谐蓝图,最终达到公共危机“善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佳佳.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多元参与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8:34.
[2]刘守刚、杨海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媒体公关之道[A].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2,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