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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府[2007]51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