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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文件中的“暂继续执行”到底“暂”到何时。实施新税制的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民政福利企业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财税字(94)003号第二条规定: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199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94)155号文,对上述民政福利企业的条件、具体征税对象和优惠条款、操作办法等又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期限暂定两年(95年底届满);到了1996年,财税字(96)019号文通知,又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到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