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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缔约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的产物,宋代时期已出现并得到快速发展。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有其特定的适用领域,政府对该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然而宋代的竞争缔约因制度的不完善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其在创新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和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却不容忽视,对我国现代社会经济改革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