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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兼有经济与生态双重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具有效用性和价值性、权利上的不稳定性、不可替代性等特性,这些特殊性内在地制约着对水资源租、税、费的规定和实践。水资源费改税不能简单套用原有矿产资源的租、税、费制度。文章在水资源特殊性基础上对其租、税、费的征收依据进行分析。相对于其他资源,水资源租在法理意义上的存在性强于实际应用意义;水资源费则具有理论及现实的不合意性,不能有效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而水资源税在明确其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首要职能定位及税收刚性的前提下,更具有理论及实际的合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