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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在知识学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首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其次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