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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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我国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留守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问题日渐突出。其中,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以河南省Y市农村留守妇女为调研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交谈的方式,总结概括出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表现,分析了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缺失的主要根源,并提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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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F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4-00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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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配偶进城务工,本人却长期在户籍所在地的行政自然村落生活的妇女。“据国家民政部统计,农村留守妇女人口数量已经达到4 700万,占留守人口的54.2%。而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则显示,妇女已占中国农村劳动力的60%以上”[1]。这一庞大的留守群体,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群体。然而,随着配偶进城务工,农村留守妇女承担着社会与家庭带来的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发展压力,她们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现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着农村留守妇女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011年初,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理论研究中心专门成立了“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问题调查分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利用寒假假期,分别对河南省Y市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查分析。本次调研地点为河南省Y市,该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西地区,共有行政村落200多个,人口约60余万。本次调研以问卷调查和走访交谈为主要形式,以年龄在25—50岁之间的农村留守妇女为调研对象,以她们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维护保障现状为调研内容,共设计发放问卷400份,收回问卷381份,其中有效问卷356份;共走访家庭500余户,比较深入地了解了当前农村留守妇女生活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正是以这次调研的统计数据作为直接客观依据,在总结梳理的基础上,概括出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表现,分析了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缺失的主要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
  一、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表现
  (一)经济权利方面的主要问题
  1.收入水平低端固定化与物价上涨流变化的现实矛盾
  在本次调研收回的356份有效问卷中,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收入在600元以下/月的比例为71.9%,能够达到600—1 000元/月的比例为24.2%,仅有3.9%的比例能够达到1 000—1 500元/月。总体来说,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收入仍然处在一个较为低端的水平。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 919元,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 523.73元”[2],在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如果扣除各种正常的消费支出,农村留守妇女的人均纯收入将会变得更低。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CPI指数不断上涨,通胀问题日益严重,市场物价直接呈现出上涨流变化的特征。与持续上涨、不断变化的物价相比,近年来农村留守妇女缓慢增长的经济收入已经难以追赶物价的增幅水平,这一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日益呈现出相对固定化的特征。因此,在收入水平低端固定化与物价上涨流变化的现实矛盾面前,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权利从收入起点就处于弱势地位。低端固定的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制约着农村留守妇女财产所有权、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和财产消费权等经济权利的正当行使。
  2.收入来源单一化与家庭消费需求多样化的现实矛盾
  据调研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收入来源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在问卷 “您所从事的职业”选项中,有88.2%的农村留守妇女选择了“务农”,还有8.1%选择了“务农和餐饮业”,3.7%选择了“务农和个体经营”。不过,选择餐饮业和个体经营的农村留守妇女都表示她们所从事的餐饮业和个体经营并不是专职的工作,只是在农闲之余到附近的乡镇打打零工,或者做些小本生意。务农仍然是她们赖以生存的职业。另据数据显示,91%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在农闲之余还需要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孩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降低了农村留守妇女外出选择非农职业的可能性,使得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农村留守妇女的收入来源非常单一,除了传统的农业生产之外,她们几乎没有更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问卷“您的家庭支出主要用于哪些方面(可多选)”的选项中,所有的农村留守妇女都选择了“子女教育”、“医疗”、“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开销”,还有17.7%的受访者选择了“其他”选项,主要是银行储蓄、房屋建造。通过上述两组数据的对比,不难看出,经济收入来源单一化的现状并没有改变家庭消费多样化的需求。在这样一对现实矛盾的冲击下,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她们没有机会去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3.劳动强度繁忙化与生理心理承受脆弱化的现实矛盾
  据调研数据显示,在夏忙和秋忙时节,23.9%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农业劳动的平均时间为6—8小时/天,68.5%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农业劳动的平均时间为8—10小时/天,还有7.6%的比例平均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天。虽然83.7%的受访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经常使用机械工具,但仍然有90.2%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在劳动过程中经常出现心理压力大、体力难以承受的情况,只有9.8%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偶尔出现这些情况,没有一位受访者表示自己能够承受如此巨大的劳动强度。在这种情况下,在劳动过程中经常向亲戚、邻居或者其他村民寻求帮助的农村留守妇女占14%,偶尔会寻求帮助的占60.7%,从未寻求帮助的占25.3%。当课题组成员问及为何不寻求帮助时,这部分受访者表示:“农忙的时候,村里的人都在忙,地多的人家哪有功夫帮你啊!”,“即使有咱也负担不起啊!”由此可见,即便在农业生产机械化已经基本实现了全面普及的基础上,在农忙时节,劳动强度的突然增大和生理心理的过重负担也并没有正比性地给农村留守妇女带来经济收入的增加,劳动强度繁忙化与生理心理承受脆弱化的现实矛盾构成了这一群体经济权利维护和保障的隐性障碍。
  (二)政治权利方面的主要问题
  1.参政议政途径不通畅
  参政议政途径是否通畅,是衡量公民政治权利高低的重要标志。在问卷“您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表达过自己的政治诉求(可多选)”选项中,有80.1%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自己参加过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有59.3%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参加过乡镇干部或者村委会干部的投票选举,有66%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参加乡镇或者村委会召开的会议,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以及信访等途径表达过自己政治诉求的比例仅分别为1.1%、2.1%和3.1%。当课题组问及“为何不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以及信访等途径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时, 93.8%的受访者竟然表示不知道如何通过上述途径表达政治诉求。从以上几组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议政的途径十分有限,她们参政议政的途径仅仅局限于参加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参加乡镇干部或者村委会干部的投票选举,以及参加乡镇或村委会召开的会议。与城市公民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信访等更通畅的参政议政途径相比,农村留守妇女的政治表达权、参与权和选举权毫无疑问受到了影响制约。
  2.参政议政诉求不强烈
  在本次调研过程中,当课题组问到“您是否有参加乡镇干部或者村委会干部竞选的意愿”时,只有23.3%的受访者表示有过这样的意愿。另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半数妇女愿意参加村委会干部竞选”[3]。两组数据的对比清晰表明,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议政的意愿仅仅是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意愿的1/2。此外,在回答问卷“当您发现村里的发展建设存在问题,您是否有向乡镇或者村委会反映的想法”时,只有10.7%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有过这样的想法。这一数据反映出农村留守妇女对待公共事务参与管理的兴致比较低,也从另一个侧面映衬出农村留守妇女没有积极的参政议政意识,参政议政诉求不够强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农村留守妇女忽视自己所拥有的合法的政治权利,使她们不能够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公共事务管理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从而间接性地造成合法的政治权利受损。
  3.参政议政效果不明显
  据调研数据显示,只有7.9%的农村留守妇女向乡镇或者村委会提出过有关农村发展建设的建议,而得到乡镇或村委会认可采纳的建议比例却仅为1.4%。从10.7%的意愿表达到7.9%的建议提出,再到1.4%的建议采纳,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议政效果的不明显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由于参加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乡镇干部或者村委会干部投票选举、参加生产大会或者村委会会议的农村留守妇女平均比例也仅在7成左右,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议政的实际效果便不可能充分地、明显地反映出这一群体的政治意愿和诉求。这种参政议政效果的不明显性,不仅是农村留守妇女政治参与权、公共事务管理权、表决权等政治权利在行使方面受损缺失的体现,更是这一留守群体政治话语权受损缺失的最直接体现。
   (三)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的主要问题
  1.受教育权被动放弃现象较为普遍
  在受访的农村留守妇女中,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占14.9%,达到小学毕业、初中毕业以及高中毕业的比例分别占受访人数的35.4%、47.2%和2.5%,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当继续追问受访者未能继续上学的原因时,“父母不同意”的选择比例占了31.2%,“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的选择比例占了42.4%,“自己不想继续上学”和“没有考上”的选择比例分别为11.2%和15.2%。通过数据分析不难看出,绝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的受教育权是由于父母意愿和家庭因素而被动放弃的。被动放弃受教育权的现象是对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剥夺,它直接造成了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提升发展的瓶颈,为其今后的生存发展设置了诸多困难和障碍。
  2.教育保障机制难以满足继续教育诉求
  虽然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但是她们却普遍拥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想法。这一比例达到了92.4%。当问及“想继续接受教育的原因(可多选)”时,85.1%的受访者表示为了能更好地辅导教育子女,80.9%的受访者表示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还有22.5%的比例是为了在闲暇之余给自己充电,希望能学习经济、计算机、法律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然而,在问卷“您曾经通过哪些途径接受继续教育”的选项中,59.8%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她们只是偶尔接受过乡镇、村委会或者基层妇联举办的文化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活动,并且这些受访者还表示此类的文化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她们的继续教育诉求。除此之外,课题组还了解到,在这些行政村落,没有志愿者义务支教、师范院校大学生义务支教、专项技能证书培训班之类的活动来赋予农村留守妇女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没有教育部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的相关文化知识宣传和辅导活动。综上可以看出,在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已经不能接受基础教育的前提下,现有的教育保障机制也难以满足农村留守妇女的继续教育诉求。
  3.文化娱乐生活方式单一且内容乏味
  此次调研的统计数据表明,几乎所有农村留守妇女都愿意参加各式各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在问卷“您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途径(可多选)”选项中,94.4%的受访者表示主要是和亲朋好友一起自发组织,还有37.4%的受访者表示通过参加由各乡镇联合组织或者村委会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但这类活动的组织频率非常低,只有在民间传统和法定的节假日期间才会组织。此外,在问卷“您参加过哪些文化娱乐活动(可多选)”的选项中,“打牌”的比例占72%,“看露天电影”的比例占56.2%,“参加庙会”的比例占50%,“观看戏曲表演”的比例占28.1%,甚至还有16.3%的受访者表示聊天也是她们文化娱乐生活的方式之一。以上调研数据充分表明,农村留守妇女参加的文化娱乐活动,要么方式单一,要么内容乏味,更有些活动只是为了打发时间。活动的休闲度、满意度、娱乐度和放松度都不尽如人意。
  (四)社会权利方面的主要问题
  1.医保费用仍然不能全面满足就医需要
  “自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小病拖、大病扛’的状况明显改善”[4]。特别是近几年来,河南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解决农民的就医问题。例如2011年“河南省率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4]。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有的农村留守妇女都肯定新农合给她们减轻了看病的部分压力和负担,但还有67.7%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当前的医保报销费用对于她们来说仍然偏低。通过走访,还有一位曾经得过重病的农村留守妇女表示“虽然给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她们家还是向亲朋好友借了上万元钱才把病治好”。由此可见,看病难、看病贵、怕生病、怕看病、看不起病,特别是大病的情况,在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中广泛存在。当前新农合的医保费用仍然不能全面满足这一群体就医需要的矛盾,是农村留守妇女公平就医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仍然很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5]。随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对于占我国人口总数50.32%的农村居民来说,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大。据本次调研数据显示,55.9%的农村留守妇女认为根据当前的家庭收入情况,自己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然而最终通过申请能够拿到最低生活补助的农村留守妇女仅占受访人数的4.5%。也就是说,12个农村留守妇女提出申请,才能有1个人获得批准。这样的覆盖比例,对于解决庞大的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来说,起到的作用实在是杯水车薪。
  3.居住环境仍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由于家庭男性劳动力长期在外以及农村居民宅基地构造相对开放的特点,一些犯罪分子便将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财产作为犯罪对象。人身安全问题和财产安全问题因此成为农村留守妇女居住环境存在的最主要的两大安全隐患。这两大安全隐患,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安全居住权,更严重侵害了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调研数据为例,当课题组问及“您认为目前的居住环境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可多选)”时,“人身安全问题”的选择比例达到了30.1%,“财产安全问题”的选择比例更是达到了76.1%,而选择“环境污染问题”、“交通出行问题”和“水电供给问题”的比例却仅为11.8%、7.3%和1.7%。在走访中课题组还发现,农村留守妇女宅基地附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仍有一部分农村留守妇女的宅基地附近垃圾成堆,生活污水横流,散发着刺鼻的气味。同时,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旱厕卫生条件差和洗澡条件匮乏等问题也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理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往往被农村留守妇女所忽视,问卷中11.8%的选择比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三、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对策思路
  (一)加大二元制度改革力度,赋予农村留守妇女享有均衡化公共服务资格
  1.稳步推进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农村留守妇女享有均衡化公共服务资格的前提条件
  “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是全方位的,所取得的成果也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10]。这些成果是由人民共同创造的,也应当由人民共同享有。它通过公共服务,以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的形式反馈给人民。但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城市居民因为拥有城市户口而能够享有丰富的公共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却得不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因此,只有积极借鉴我国部分省市户籍改革先行试点的宝贵经验,根据自身地理区位的实际发展情况,稳步推进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由身份不平等导致的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均衡化享有公共服务的合理状态。也只有这样,农村留守妇女才具备享有均衡化公共服务资格的前提条件。
  2.加大二元经济发展体制改革,保障农村留守妇女享有均衡化公共服务资格的物质基础
  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投入,为农村留守妇女发送小额贷款,结合地理区位优势发展特色农副产业,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从而实现经济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速度,以县域经济为突破口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先进的生产要素,进而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收入。同时,县域经济的发展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这样能够减少农村男性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数,还能够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对便利的二次就业机会。
  3.加快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农村留守妇女享有均衡化公共服务资格的利益诉求
  一方面,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1)进一步降低报销金额基点,提高报销金额比重,提升大病、重病报销金额的上限。(2)定期分派专家到乡镇医院和卫生所义务出诊,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免费体检服务。(3)加大乡镇医院和卫生所硬件设施建设与更新的资金投入,完善就医环境,提升就医条件。另一方面,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1)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范围。(2)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农村低保的发放效率。(3)考虑当前物价因素,适当降低低保申请门槛,减轻农村留守妇女的生活负担。
  (二)着力提升农村妇女地位,树立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
  1.量化发展贡献,颂扬农村留守妇女服务社会的优良作风
  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社会和留守家庭没有认识到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现代公民的主体地位,以及农村留守妇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通过量化发展贡献的办法,以家庭人口数量、家庭劳动时间、家庭平均经济收入、土地耕种面积和农业生产产量等要素为量化依据,以数据或图表的形式为反映载体,由乡镇或村委会协同公布,可以让社会和留守家庭意识到农村留守妇女不是社会和家庭的附庸,而是这个时代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奉献主体,从而使社会和留守家庭树立起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
  2.评选先进典型,赞扬农村留守妇女当家作主的实际能力
  具体说来,统计当地农村留守妇女人数,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状况,以量化发展贡献的具体指数为依据,以“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三个方面为参评标准办法,推举出先进典型候选人,号召动员全体村民进行投票评选并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通过评选先进典型的活动,能够提升社会和留守家庭对农村留守妇女当家作主能力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有助于社会和留守家庭树立起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更好地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3.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农村留守妇女进取向上的时代精神
  首先,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动态性的大众传媒工具宣传农村留守妇女的先进事迹,发挥网络和新闻媒体空间性和时间性上的独特优势,弘扬农村留守妇女在生活中进取向上的时代精神。其次,利用当地报纸、期刊杂志开辟农村留守妇女先进事迹宣传专栏,以平面媒体在当地的传播影响力,为社会和留守家庭树立起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后,在乡镇或者村委会以板报的方式宣传农村留守妇女的先进事迹,为整个留守群体树立榜样,弘扬共进共荣的进取向上精神。
  (三)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夯实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基础
  1.加大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提供直接有力的法理依据
  首先,以《宪法》为指导,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具体法规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具体法规落实于各项制度之中,以具体法规为法理依据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以制度化建设加大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其次,将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写入未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国家政策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人权行动计划的实践性和针对性来加大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最后,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问题法律执行监管体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执行监管力度,以此加大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
  2.抓紧进行农村留守群体的立法调研,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制定专项法律法规
  随着农村留守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越来越严重,当前为农村留守群体进行专项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一方面,立法部门应当深入农村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现状,在合适的时机制定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留守群体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立法部门可以参考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行政策法规,从中找出农村留守群体合法权益保障与普通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共同点和特殊性,加快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专项法律的立法进程。
  3.加强法制宣传的规模效应,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营造坚实的法制氛围
  法制宣传产生的规模效应能够为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营造坚实的法制氛围,是农村留守妇女知法、懂法,社会各界守法,相关部门严格执法、认真司法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现实案例,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制宣传,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妇女维权案例的宣传,以妇女维权案例为引导,聘请法学专家对于案例中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法条适用进行解释分析,触类旁通,营造农村留守妇女学法、知法、懂法,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氛围。
  (四)构建全面帮扶互助机制,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综合作用
  1.确立以“主动关注、经常走访、积极维护、高效便捷”为主旨思想的全面帮扶互助原则
  首先,“主动关注”原则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工作中要以农村留守妇女的民生问题为出发点,配合社会公益机构,主动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次,“经常走访”原则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益机构经常到农村基层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状况的变化,为提供有效的帮扶做好前期准备。再次,“积极维护”原则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益机构不仅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事后处理工作,更要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前期预警和工作布防。最后,“高效便捷”原则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最高效便捷的服务,简化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繁琐的申请、受理、救济流程。
  2.搭建以各级政府、妇联为主导,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为保障,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公益机构为依托的全面帮扶互助主体
  首先,以各级政府、妇联为主导,有效发挥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保障力和妇联对农村留守妇女维权的现实针对作用。其次,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为保障,使帮扶互助的主体职能覆盖到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的最脆弱层面,弥补全面帮扶互助机制的短板。最后,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公益机构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的独特功能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人道主义职能与人文主义关怀,丰富全面帮扶互助机制的主体范围,最终形成全面的帮扶互助网络。
  3.落实以经济帮扶为核心,以人身财产安全帮扶为重点,以农业生产帮扶为特色的全面帮扶互助内容
  首先,以经济帮扶为核心,通过直接性和间接性的两种帮扶方式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直接性的帮扶内容包括给农村留守妇女发放农忙高温作业补贴和适当的生活用品补助。间接性的帮扶内容包括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权益的程序机制、公布乡镇兼职招工信息。其次,以人身财产安全帮扶为重点,建立以基层妇联为核心的法律援助绿色维权通道;加强村民宅基地附近的治安管理,派出所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巡逻;在村民宅基地附近街道安装视频摄像头,不留监控死角,以视频监控的方式时刻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后,以农业生产帮扶为特色,相关职能部门在农忙时节组织义务收割队,社会公益机构招收志愿者下地劳动,村委会和乡镇组织收割种植互助小组,劳动力输入地政府给男性农民工放“农忙探亲假”,齐心协力共同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农业生产。
  (五)探索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塑造农村留守妇女自尊、自强、自立的当代品格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一方面,各级政府、妇联联合基层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研究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农村留守妇女普遍关心的问题,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疑释惑,让她们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理论认识”[11]。另一方面,加大宣传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自觉同愚昧落后的封建糟粕思想和封建传统观念划清界限,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树立起“健康生活、快乐生活、文明生活”的生活态度。
  2.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根据农村留守妇女不同的文化程度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
  一方面,与高校院所建立起义务支教、科普宣传的长期互动交流机制,利用高校院所丰富的人才资源,在假期深入基层,根据农村留守妇女不同的文化程度,开展具有符合个体教育需求的义务支教和科普宣传活动。另一方面,各级妇联与社会团体、公益机构联合开展“奉献爱心、捐书捐款”的社会公益活动,向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士筹集书籍,募集捐款,利用所得书籍和款项在农村基层建立图书阅览室、文娱活动室,满足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村留守妇女的自学娱乐需求。
  3.进行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特点的资格认证考试和继续教育试点改革,为农村留守妇女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首先,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操持家务能力强的特点,可以适度降低家政服务员资格证、育婴师资格证等资格认证考试的门槛,开办专业的资格认证考试辅导培训,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对于资格认证考试的知识储备。其次,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成人教育试点改革,在有条件的师范类院校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阶段性的基础文化知识函授教育,既维护了这一群体的继续教育权利,又能够为其减轻辅导子女的负担。最后,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自学教育试点改革,以农业、林业类院校为主要载体,以农业生产、计算机、法律和心理辅导等专业为主要试点内容,以年龄集中在25—35周岁的农村留守妇女为主要对象,通过3—4年的专业自学教育,不断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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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何全面理解“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observation/2010-08/05/c_12412103.htm,2010-08-05.
  [11] 李飞龙.河南省农村“留守妇女”思想现状及对策研究 [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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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孟 耀)
  
  收稿日期:2012-01-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11BKS029)
  作者简介:鲜开林(1955- ),男,四川南充人,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方向的人权研究。E-mail:xkailin@ 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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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及文献述评  农地再分配制度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地再分配是指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或承包到期的土地进行调整,一般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形式。对于农地再分配的产生原因,学界主要从两个视角进行研究:一是从人口变化的视角,即由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人口变化是土地调整的内在需求和动力。二是从国家政策的视角,即国家政策特别是农业税费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农地再分配与否的重要原因。从这两个视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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