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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农民,由于体制性原因,其身份意义重于职业意义,使其市场主体地位处于残缺状态,这在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制度中均有突出表现.为确立农民的完整市场主体地位,在立法和政策上,应当采取减少农民与富裕农民、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反歧视与偏重保护、国家保护与团体维权、经济支持与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收入与提高农民素质并重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