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科是过程哲学家吗?——解释与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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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们经常指出,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是一种解释学哲学,但事实上,19世纪和20世纪的哲学解释学往往也是过程哲学。对于保罗·利科的解释理论来说,这一点尤为正确。利科把自我描述为与其环境一起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辩证过程。这个明察,再加上他关于前语言的实在对于经验之效应的主张,使利科成为怀特海学派的一位富有启发性的对话伙伴,同时也揭示了从现象学研究与语言分析的“主体主义”中产生过程形而上学的一种可能性。
其他文献
凯尔森认为,基础规范与效力递导原则是法律实存的结构要件,对法律规范的普遍服从能够催使合法性价值的生成,但合法性与正义不同,正义只能成为良法与恶法之间区分的标准。法律价值判断能够借助社会事实进行客观检验,但关于正义的判断却依赖于相互冲突的人类利益诉求,所以实证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之间存在分野。文章通过阐释上述凯尔森立场中的基础性要素,指出其正义哲学理论中所坚持的规范伦理相对主义立场,与其自身所持的认知相对主义立场、基础规范理论及宽容原则存在着无法圆融之处,结果凯尔森成了一个带着伪装的伦理绝对主义者。
亚里士多德强调了探究的方法不是寻求推断结论而是发现原因,即发现论证三段论的中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认识就是要掌握原因,也就是三段论中的中项。在《物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展示了如何使用三段论的中项找到必然为真的原因,这一原因也正是科学三段论的必要条件。因此,《物理学》中所揭示的科学方法,即寻找原因,也是阅读亚里士多德哲学著作的基本方法。
文章以过失侵权法为分析的切入点,探讨权利、损害与损失诸概念之间的关系,尽管某些论断具有更广的涵盖性。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论述权利与损害的关系;其次,论述权利与损失的关系;最后,论述损害与损失的关系。在每个部分均得出独立而相互关联的结论:第一,损害概念是看似可行的以权利为基础的过失侵权法之必要组成部分;第二,在概念上不可能存在一项不会遭受损失的权利;第三,损害与损失是具有根本差异的不同概念。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很少遵循他在《后分析篇》中阐述的演绎方法,而是通常使用一种无法导致必然性的辩证方法,但永恒的真理需要推断出一定的结论;后一种方法包括提出相反的共同意见,并探索调和它们的方式,以拯救现象。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后分析篇》描述的不是推理而是一种证明,其所勾勒的探究方法不是寻求推断结论而是发现原因,即发现论证三段论的中项。
2016年11月6日,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在湖北武汉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文科学报编辑部及有关社科学术期刊的300多位会员代表参会。教育部社科司田敬诚处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司卓宏勇处长、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学学会原理事长龙协涛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文章围绕消极自由概念,厘清了相对于积极自由的消极自由、相对于共和主义自由的消极自由以及道义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尼格·西蒙自由概念的不足之处,以及他关于法律与理想自由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自然法主张的缺陷。
开端是所有叙述的一个基本要素,无论是虚构性与非虚构性、公共的与私人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叙述。然而,开端的极其重要性长久以来一直被忽略或误解,仅在最近才渐为人知。目前,只有少数研究者从事研究这一惊人丰富又难以捉摸的话题。
近年来,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接触而产生的词项借用“×x门”不断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涌现.并以惊人的速度扩散。文章统计了2005-2010年“××门”在中国网络媒体上的使用频率,基于模因论理论,同时借鉴生物传染病的数学模型研究了“××门”的扩散规律,建立了一个简单的“××门’’扩散的数学模型,以期对语言接触、扩散与变异等语言动态变化规律研究提供理论分析依据。
科学和宗教之间的冲突有两个来源,一是宗教与超自然主义的关联,一是宗教世界观和科学共同体的世界观的冲突。克服这种冲突是过程哲学的目的之一。怀特海为克服这种冲突提供了一种新形式的、拒斥了超自然主义、把宗教观念和科学观念等同起来的自然主义。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