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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一直存在可能的司法解释传统,并已建立现代的司法解释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与西方的司法解释制度的内涵不同,同时出于对权力滥用的警觉,导致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深受质疑。但司法解释制度弥补现实立法不足的功能却要求司法机关在被动、消极裁决的同时能动地进行司法,在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过程中对司法解释的空间进行必要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