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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体称为“浸淫北京司法系统30余年的司法官员”郭生贵,以一种令人不齿的形象告别了昔日的司法舞台。作为北京司法系统落马级别最高的法院官员,他在案发前的短短8年间,利用司法权力和职务之便共计敛财700余万元。直接或间接牵涉其中的,有案件当事人,有私营企业乃至大型国企的负责人,更有4名律师和该法院前副院长等多名肩负维护社会公正职责的司法人员。将郭生贵案进行病理性解剖,不难发现,一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职业操守,一门心思想着个人私利的人,当他是个法官,当他是个法院院长时,他的存在,不仅是块“脏布”,其侵蚀作用更大,甚至让司法公正这道最后的防线出现危机。本刊这期在新辟的“贪腐解码”栏目用较大的篇幅刊登此案,其警示意义也正在于此。
郭生贵其人其案
10月30日,被媒体极度关注,并一度被视为敏感事件的京城西城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案件,在涉案一年零四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生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生贵贪腐案发,缘于嫌疑人家属李某的举报。
2006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中华高级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华信培训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位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起诉前,刘位申被取保候审。但起诉后,法院承办人找不到刘位申,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之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刘位申逮捕并再次提起公诉。刘位申之妻李某为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位申取保候审和从轻判罚,托人找到西城区人大内司委的崇某,并一起找到郭生贵。
李某特地请著名画家刘大为创作一幅国画《千里之行》送给郭生贵,并送郭1万美元。郭生贵收了画,但将1万美元经崇某退还给李某。
之后,郭生贵及崇某就非常关注刘位申案件,郭多次通过副院长刘某向承办人传达指示,并催促尽快开庭。第一次开庭后,郭生贵和崇某召集副院长刘某、庭长谢某、承办人徐某等人听取汇报,崇某提出能不能先取保候审,刘、徐表示庭没开完不可能取保。郭生贵说让区里给公安局和检察院做做工作。
刘位申之妻李某对第一次开庭时的律师不满意,想更换律师。郭生贵听说后就主动找到崇某推荐律师马红玉,并将马红玉的电话号码给了崇某,但又让崇某不要跟李某讲是他推荐的。后崇某联系了马红玉,马红玉说郭生贵已经跟她讲了,她同意受理。马红玉由于没办过刑事案件,就找到了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恒宇,让他帮忙一起办。后马红玉和李某、崇某见了面,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10万元。此后,郭生贵又打电话给承办人徐某,说家属要换律师让徐某马上给办手续。徐某将此事告诉刘副院长及庭长,由于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更换,刘就指示下次开庭时问一下被告再做决定。但郭生贵马上指示:不用说了,下午马上给办了。徐马上又电话请示副院长及庭长,他们让按郭生贵的意见办。后此案第二次开庭,马红玉及关恒宇出庭辩护。
然而,尽管此案得到了郭生贵的多方关照,2006年初,西城法院一审还是认定刘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救夫心切的李某失望之余,遂向郭生贵索还字画,郭不予理睬。同年10月,二审改判刘位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时,纪检、检察部门接到举报便开始调查。办案人员从郭家里及办公室查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郭名下有数套房产,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
早年的郭生贵,本无字画雅好,后来对房子和字画情有独钟,意在敛财有术:和钱相比,房产升值快,但是,房子也有跌价的时候,字画只会升值。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东城老郭喜欢名人字画”已经在京城律师界悄然传播,求者投其所好趋之若骛,很多律师为了勾兑案子,不惜高价购买字画相送。
郭生贵收受贿赂案在京城备受社会关注,这原因之一是行、受贿双方的法官和律师身份,并且郭生贵是京城司法界落马级别最高的法官。
62岁的郭生贵曾有光鲜的警察及法官经历。自1966年从北京市公安学校毕业后,就在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建国门派出所工作,曾任副所长;1975年到1998年10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民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党组书记、院长;1998年10月,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郭于1999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间先后任西城区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2007年6月13日晚8时,因涉嫌受贿等问题郭生贵被“两规”审查。于是,市纪委、市院反贪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郭生贵的问题展开调查,查明其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
2007年7月16日,检察院对郭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12日,郭生贵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此案非常敏感,郭被审查的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在京城司法界传开。郭在法院根植多年,经手办理过或干涉过的案件数以万计,郭的“落马”,让很多人寝食不安。一是因为他自己贪腐的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因为案件涉及面很广,多人涉列其中。因而,在京城司法系统中引起不小振动,并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两年前,郭已诊断出身患癌症,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后,有关人便祈愿他能守口如瓶。但郭被“双规”后不久便交代出很多人,其中既有法官又有律师,当然还有私营企业乃至大型国企的负责人。
法院审理查明:郭生贵于1998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采取为请托人提供案件并为案件胜诉提供帮助;利用为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承揽审判业务大楼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提供帮助等手段,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张某等十余人给予的财物及侵吞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97,28万元。
法院认为,郭生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声誉,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郭生贵具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审查后,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节,且能认罪悔过,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为律师“勾兑”案子的法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大凡有法官因职务犯罪落网的案件中,几乎都有律师不光彩参与其问的情形。 郭生贵在任西城法院院长期间,经常会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这些人有的是以前就与郭生贵认识的,有的是通过相关的领导打电话、写条或者亲自带领找来的。郭生责对这些人的各种要求往往不直接给予答复,而是通过向其介绍律师的方式提供帮助。
金钱的诱惑,让正常的法官和律师的“诉讼博弈”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的“机构性”关系。
据查,从1999年至2006年,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郭生贵曾先后多次将律师马红玉、邬民和法律工作者张汝平等人介绍给案件当事人及涉案单位,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大肆收受贿赂。
郭生贵和这些律师是怎样结成“合作社”,用利益捆绑来实现利益“分成”的呢P从“交情”到“交易”,本案涉案律师与郭生贵行受贿的细节似乎说明了。一切。以“中介费”名义结算案子介绍费
张汝平,1990年大学毕业后。在东城法院实习期间认识了郭生贵。因未通过司法考试,张汝平一直没能取得律师资格,故以律师值居的他其实一直是法律工作者身份。
19g8年后,张汝平和郭生贵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此后,他们开始了“合作”:其一,郭生贵利用担任西城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介绍给张汝平,但并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汝平则以北京市宜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或者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郭生贵则在张汝平收取律师费后,通过其弟张凤海收取“中介费”,费用一般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30%结算;其二,一些由张汝平自己找到的案源并代理的案件,在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找郭生贵帮忙,郭院长一定会尽地主之谊、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
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张汝平在西城法院代理的案件不包括串案一共有四十五个,有许多案件是郭生贵介绍给的。一直遵守着双方约定的张汝平,从不敢怠慢钱的事,张凤海是郭生贵提取“中介费”的中介入,所以,张汝平给郭生贵的钱通常走三条线:一是从北方律师事务所拿到提成现金后,直接给张凤海;二是有时候提成还没到手,但张凤海催得急,张汝平就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提出现金来给他;三是将钱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虽然郭正贵与张汝平的合作几乎是天衣无缝,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2002年,郭生贵听到了传闻,说有人将他向张汝平介绍案源并收受“中介费”的情况向纪检部门反映。这一下,郭正贵非常紧张,他立刻通知张凤海,让弟弟找张汝平打个假借条以掩人耳目,以备万一事发,也有个借口。张凤海果然找到张汝平,提出要打一张借条,张汝平很配合。于是,双方估算了一下已付给张凤海的“中介费”,大概差不多200万元,分十几次给的,就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9日共16次向张汝平借款贰佰万元整,以购买住房用,一年后偿还。同意人:张汝平借款人:张凤海2002年3月9日”。之后,张凤海将借条的原件拿走,张汝平留下复印件。
2002年以后,张汝平换做房地产生意去了,和郭生贵的合作也就告一个段落了。
为了账目清楚,张凤海将与张汝平的全部经济往来的内容,包括替郭生贵收受张汝平给的“中介费”及他个人与张汝平的经济往来,都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郭正贵案发后,张凤海畏罪潜逃,其妻陈纪元将笔记本内记录的内容转记在其电脑中,并将该笔记本销毁。后侦查部门从陈纪元的电脑中调取了该记录,根据其内容,截止到2002年3月之前,张汝平先后16次支付张凤海200万元,其中现金140万元,支票60万元。
分成清单尽显钱权交易
邬民原是东城法院民庭的审判员,郭生贵是其领导。1997年初,邬民离开法院到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D02年初,邬民在西城法院代理一件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邬民认为承办的法官有失公允,就去找郭生贵,郭答应过问一下。后邬民代理的当事人胜诉,从此两人有了较多接触,郭生贵表示可以将一些案件介绍给邬民。
此后3年多时间里,郭生贵先后为邬民介绍各类案源26件,其中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共计20件。郭与邬事先曾约定:邬民所收的代理费收入减去税后由两人平分。
邬民向侦查人员交代道:“我代理的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西城法院进行诉讼,或申请执行。郭生贵作为院长将其管辖内的案件介绍给我代理,肯定会有利于我的代理,有利于执行的完成和达到我的委托人的目的。再有,案件遇到麻烦时让郭生贵说话帮忙,省去我向法官进行工作的麻烦,所以,给郭生贵108万元是我愿意分给他的。郭生贵让我替他收的毕玉强给的好处费,也分给我一半,仅为王某写诉讼保全文件就挣了5万元,确实给的挺多的,钱挣的也容易。”
邬给郭分成,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介绍了案源,另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在诉讼中替他解决了麻烦。所以,他们的关系并非普通的“介绍”关系、生意关系,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其关于“分成”的约定只是双方为掩盖行、受贿所采取的手段。
从邬民的一些交代中,我们能够看到人称“不良律师”的某些行贿心理。邬民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客观上,律师对于主动给自己介绍案件的介绍人,应该给他介绍费,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你不给,你就是不懂事,不懂规矩。你的案源就会桔竭,你也会感到欠他很大的情。而像郭生贵这样身为法院院长并主动给我介绍案件和顾问单位,又主动索要代理费的,我不可能不给,甚至不按他的要求给都不行。”
有一个细节具有讽刺意味:在邬民和郭生贵的“分成清单”上,案件只明列21个,少列了5个。这21个案件,按他们平分的规则约定,郭生贵应分得代理费108万元。邬民已先后分三次给了郭生贵35万元,为此,郭生贵在分成清单上写下“尚有73万在邬民处”。郭生贵很信任邬民,曾将30万元交给邬民替他炒股,但是,邬民对郭生贵提出的平分代理费的要求却心存不满,故意将部分单位所付代理费的数额低报或者故意隐瞒。介绍案源的利益最大化:75%返还
马红玉是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夏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凤海,并提出想让张凤海帮忙介绍一些案源。
2005年9月,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些单位拖欠工程款,准备在西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该公司的张建余等人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向郭反映情况。郭生贵听后表示可以在西城法院进行诉讼,还表示要给他们介绍一个律师。后通过张凤海将马红玉叫到办公室,介绍双方认识。后马红玉代表三建公司在西城法院进行了几次诉讼。三建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 务所20万元诉讼费。
2005年10月,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因房屋租赁与几个单位产生纠纷,便起诉到西城法院,并通过其上级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西城区政府汇报。后该公司经理卢剑秋与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经理季松芝一起到西城法院找郭生贵反映情况。郭生贵提出可以为他们再找一个律师进行诉讼,并为他们推荐了马红玉。马红玉为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代理了三起案件,该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60万元诉讼费。
2006年3月,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在西城法院起诉北京国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于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院长批准,该公司经理王文珂等人到西城法院找郭生贵介绍先予执行的必要性。
郭生贵听后提出:你们不懂程序,但他可以找一个律师帮忙,并将马红玉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文珂。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本有常年法律顾问,但王文珂考虑到马红玉是郭生贵主动提出的,也不好说什么,就与马红玉联系,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马红玉20万元诉讼费。此案在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郭生贵曾将法院的承办人及庭长叫到办公室,要求尽快办理先予执行的裁定。承办人员按郭生贵的要求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最终按裁定内容做了判决。
根据马红玉的交代,她曾约张凤海谈返还诉讼费的事,但张凤海也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她就按自己所得诉讼费的75%返还给张凤海。经查,马红玉通过办理上述几起案件,共计收取诉讼费110万元,扣除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10.5%或12.5%的税款后,其余部分全部被马红玉提现。2005年9月到12月,马红玉根据张凤海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分8笔向张凤海的银行卡共计转款54万元。
这笔钱,张凤海一直留着未与郭生贵结算,但这位弟弟对兄长的评价是:“把钱看得很重,他给马红玉多少案子,应该收马红玉多少钱,他心里边全有数。他也经常打电话问我,马红玉给钱了吗?给了多少?所以,在和我哥算总账的时候,我一分钱也不会少给我哥,都会如数给我哥。”
感谢费,对行贿的另类解释
高某在八、九十年代曾在东城法院工作,并任经济庭庭长,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1995年,高某辞职当律师。2003年作为合伙人成立了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至12月,李政明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西城法院审理。民生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过问一下,郭生贵一口答应。后郭生贵打电话给刘某,表示要给对方推荐一个律师。此时民生保险公司已聘请了一个律师,但郭生贵说这个案子要想胜诉必须要请他给推荐的律师,刘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
郭生贵推荐的律师就是高某。经协商,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代理协议,后民生保险公司共计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63万元。
在此过程中,郭生贵曾找西城法院的承办人王天明了解案情,王天明告诉郭生贵:原告已无胜诉可能。郭生贵就要求快审快判。后此案的一审、二审都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在签订代理协议后,郭生贵曾找高某问代理费是多少,并提出要给他提成,还暗示要拿大头,此后又多次向高某暗示。但侦查期间,郭生贵不承认索要。
由于郭生贵多次暗示要提成,后高某到郭生贵的办公室,送给郭生贵人民币现金5万元。郭交代,接受高某给的钱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给她介绍案件,她给我的感谢费。二是我们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她知道我身体不好,出于情义,她给我的营养保健费。
以案释法
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呢?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达成共识认为:
首先,案件当事人在向郭生贵反映情况的时候,虽然其要求各不相同,但实际上都带有一定的请托性质,也就是说都是在向西城法院的院长进行请托,而不是向郭生贵个人进行请托。而郭生贵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通过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以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却利用职权以打听案情、向承办人打招呼、直接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等方式暗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然后再通过与律师分成的方式收受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张汝平、邬民、马红玉等人的事实中可以看出,郭生贵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只向一个律师介绍案源,其介绍的案源数量达数十件之多,其时间长达六、七年之久,说明郭生贵已将这种介绍律师后分成的方式作为其赚取非法收入的常用手段,并非偶尔为之,这也证明郭生贵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故意:
第三,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郭生贵通过打听案情、向承办人打招呼、直接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等方式多次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其中不乏司法腐败问题存在,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变异的博弈关系
律师贴近法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案的贿赂,一是平日的交往。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阶层,律师行贿法官,双方具有对偶性,追求私利上具有一致性,彼此行为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互相攻讦告发。对有案的贿赂,由于有请托事有彼此间特定的来往存在,日后一旦认定受贿事实来并不难。但是,对于有惯常情感交往的熟人关系存在,一旦事发,收钱法官往往以朋友问馈赠为由,否认受贿属性,认定受贿犯罪要复杂得多。
法官也是凡身肉体,也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如果没有案件请托,法官的社会交往并不被制度所禁止。“情感投资”具有累计性的特点,是趁着法官有需要,律师主动提供“无私”援助,送钱人此时并没有眼前特定请托事项。情感投资着眼于平时拉关系打基础,一旦有了案件,可以请关系人出面搞定法官。如果出事后,再去找关系送礼物,这种“做短线”效果往往不好,“做长线”则具有稳固的信任关系。
打着亲朋故旧之名而行行贿之实,对司法认定贿赂事实具有迷惑性。故坐镇法官职位,要在交往中时刻注意职业的特殊性,不但要对故友私交、老朋友在职务中应求之事,要谨慎地甄别,妥当地处理,而且在平日里,对律师、公司老板要适度保持间距,力避经常你我不分的一块儿吃吃喝喝,甚至混迹于娱乐场所。长此以往,友情日深,遇事难以拒绝,平日的友情极有可能冲破、摧毁法律筑起的大堤。
律师行贿案件中,多为律师对不当高额讼费的刻意追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追求的主要目的就是打赢官司这个结果。律师与委托人的目的虽有一致性,但并非以赢得官司为唯一目的。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说:“他不关心公众眼中的‘公正’,或受害人的权利。他必须尽力使他有罪的当事人得到尽可能好的结局,最好是无罪释放”。律师也有追求胜诉的诉讼目标,竭力找出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和证据。但是,法律是律师的“圣经”,必须遵从诉讼规则。只有在遵守法律的状态当中,获得的利益才是:正当可靠的。律师不是委托人的简单传声筒、同声代言人,完全可以拒绝委托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问题是,在许多情况下,把经济利益和律师打赢官司捆绑在一起。有时候,当事人更愿意多花些钱来找与法官有关系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和法官熟,又愿意利用这种关系的律师,对犹豫不定的当事人具有诱惑力。有时,是否请律师,请谁与不请谁,当事人判断的标准不一定是律师的能力,更多的是把律师当作接近法官的管道。于是乎,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出现了,陪饮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增多了。这些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精通,有的还是充当中介的黑律师,他们能够违规承诺,以满足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非分需求。在律师行当中,甚至还出现了没有关系、案源不足的高学历律师给没有律师资格,却八面玲珑,有着广泛社会关系能够招揽到案源的“法律掮客”打工的奇怪现象。如此一来,这些律师不再为搜集证据、分析法律耗费心思,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交往搞关系方面,相当多的时间周旋于委托人和法官之间,“勾兑”案件事实,置规则于脑后,充当起行贿的桥梁。
律师与法官建构“关系秩序”正在成为司法亚文化
如今,小额贿赂不是腐败似乎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文化认同。腐败是由点滴延展的,行贿法官的律师,是按照“献一只鸡换取一头牛”的利益逻辑进行的,在这场交易中,成为交易对象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官的良心。法官被腐蚀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司法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基础性秩序。这些道理并不深奥,所有的法官每日都在办理或者经历着滥权者遭受处罚的案子,他们几乎可以触摸到贪腐犯罪人的灵魂。或许,对于社会的道义、法律、良知,法官们都明白应当如何去做,但面临能够满足欲望的利益诱惑存在时,做出的选择却是另外一回事。权力具有天然脆弱性,常为不正当利益诱惑的对象。正因如此,法官内心道德法则的修炼才更显重要。由于民众对司法的期许很高,法官受到的约束比一般公民也应更为严格。
律师行贿法官是“博弈秩序”的变异
社会资本指的是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任何人都想占有送到眼前的钱,但是,收钱后的安全性是不能不考虑的。与以暂时性和小范围为特征的“情景性”腐败不同,圈中人所形成的腐败是腐败法官一方与行贿律师一方之间长期的精心编织的关系的“结构性”腐败,因此,律师行贿法官型的腐败属于“共犯结构”,更加具有隐蔽性,除非关系被撕裂出现缺口,否则难以调查和认定,谁也不会做引火烧身的傻事。行关系之道的律师认为:法官是可以反复利用的永恒资源;直接向能兑现承诺的法官行贿,能够从委托人那里换取更多的利益。有的律师在搞关系方面煞费苦心细致分工,对不同辖区与不同专业的法官进行专攻,进而形成相对稳固的关系,一个法官背后往往都有几名律师相对应,若出现应求事项,能以最短时间最近关系最少成本贴近疏通办案法官。正是这些如蝴蝶般飞来飞去的律师,活络轻、案源多、钱包鼓,让新人行的年轻后生艳羡不已和竞相效仿。
律师行贿所产生的危害之大在于:律师是法律规则的践行者,享受有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权利。律师游走于法律人之间,熟悉法律运作程序,骑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介于公权与私权之间,有更多的制度漏洞可钻,有诸多的内部信息可控,进可攻退可守。律师拿着委托人的钱,事成则日己之能力,事败则骂执法官拿钱不办事。信息的不对称,让当事人对律师拿钱后是否积极做事并不知晓,全凭律师一张嘴。很多人并非出于捍卫公民权利,而是冲着发财梦去做律师的。很多律师,在利益多寡下迷失良知,完全弃守法律职守。
律师行贿法官是两大阶层职业定位的异化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审判权,可以对有争议的利益进行重新确认与分配,这也为法官法外徇私、规则外徇情提供了可能。司法权力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权力不是用来交易的,权力的使用必须符合公权为公益的目的。法官固然可以兑现诺言,但是这种诺言必须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不违反司法良知的,并且,这种诺言绝对不能用来换取个人的私利。有些法官竟然忘记了自己的角色约束,觉得自己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律师,收入却远不及律师。有了心理不平衡这种心态后,对律师拱手相送的钞票,收之自然觉得理所当然了。金钱利益一旦蚕食司法,司法便无公正可言。庭审上,贪腐的法官有时自我辩护“徇私不枉法”之辞,完全是荒诞不经的虚妄邪说。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中掌握有终极裁量权的司法者。司法运行偏斜,抽象的法律公正就失去了依托的根本。公正一旦变成遥不可及,法律便是束之高阁的一纸具文。
律师行贿法官的破解之道,回归博弈秩序
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沟通路径完全堵塞,各种程度不一的被社会公众视为不正当的利益,如庭外私情游说、非程序性不当干预等等,就没有丝毫救赎的机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的,这与道德无关。没有正道可走正门可人,那么走偏门左道就不可避免。律师就只能远离正式的制度途径,直接去腐蚀和“搞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有时,法官也会自甘金钱腐蚀。只有尽快建立以法制为诉求的博弈诉讼规则,才能从根本上除去合流的危险。只有彻底揭开审判的神秘面纱,透明地运作司法权,真正接受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些破坏博弈规则的当事法官和律师才无法在暗箱操作从中获利。近年来,立法及司法机关多次修缮法律条规,不断强化权利保障,逐步改善律业环境,其用意就是要增强规则意识,养成道德操守,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进行博弈。
谁给钱,他就让谁赢官司
“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
王某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员,由于上下级法院业务比较多,王某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2001年6月退休后,王某到其亲戚李某开的京源公司做法律顾问。
2001年,京源公司在购买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套房屋时,因对方不给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便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虽经法院两次调解,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4年4月,京源公司再次起诉新协公司等单位,王某作为京源公司的诉 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从审判长处王某得知有对京源公司不利的证据。为此,他找到郭生贵,希望郭能帮忙。
郭生贵对王某说:“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王某表示:“事成之后肯定忘不了你”。后郭生贵召集民庭、执行庭的庭长、承办人进行汇报,明确要求承办人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要求抓紧时间办理。
2004年11月,西城法院-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王某就将郭生贵的要求告诉了京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并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谁知,此案在二审时被市一中法发回重审,王某怕被改判就又找到郭生贵,请他打招呼。郭生贵再次提出要钱,王某同意。之后,郭生贵再次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并让承办人在上报审委会的呈批表中只能写一种意见,但承办人上报了两种意见。
2005年12月,西城法院再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王某经李某同意后,再次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郭对王某送钱的原因解释说:第一,是我为王某催办了他代理的案件,他向我表示感谢;第二,我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了,他来看望我顺便给我点营养费。
收8万元,违章建筑不拆
2002年,蒋立华对其岳母位于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9号的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并加盖了二层。2003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分局根据举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990元,并责令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第二层。
蒋立华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到银行交纳了罚款,但对要求拆除第二层违章建筑不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此期间,蒋立华找了西城法院副院长娄某帮忙了解情况。2003年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城分局的处罚决定。
2003年9月,蒋立华向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法院受理后,蒋立华再次找娄某希望其帮忙保住房子,娄某表示需要通过院长郭生贵来办此事,后三人约见于西直门桥附近某酒楼吃饭,并商谈了此事,郭生贵表示愿意帮忙协调。
蒋立华明白,仅仅吃一次饭郭院长不可能帮办这件事。2003年9月底10月初左右,蒋立华到西城法院西门,给娄某送了人民币8万元,委托其转交给郭生贵。表示:一是郭院长找人办事会发生费用需要钱,二是这钱也是给郭院长的感谢费。后娄某分两次将该款以存折的形式存入西城法院办公楼下的建设银行内,该存折一直放在郭生贵处。
此后,郭生贵与娄某商量,让蒋立华先撤诉。蒋撤诉后,2004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西城法院行政庭未予立案,故蒋立华的违章建筑至今未拆除。解封账户,
18万元搞定法院院长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娄某是老乡。
2007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装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安装公司的一个账户。为解封该账户,安装公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何某、职员宋某找到娄某帮忙,娄某表示这件事可以由郭生贵出面解决。
当时,郭生贵在西城法院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郭于2006年10月先后被免去西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只保留副局级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后娄某约何某、宋某到郭生贵办公室,郭生贵提出可以帮忙推荐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安装公司的这个案件,何刚、宋廷杉表示同意,郭生贵从办公桌抽屉中拿出一张理信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合同,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22万元。在此过程中,何某、宋某提出要4万元的返款,郭生贵、娄某表示同意并将4万元钱款给予了何、宋二人。2007年5月21日,宋某在安装公司开出22万元给理信律师事务所的支票,并将该支票交给了娄某,后该支票入理信律师事务所账户直至案发。
在此期间,郭生贵打电话找到一中院执行庭庭长郭某,希望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安装公司的案件予以关照,郭某表示答应帮忙。后郭某向该案件具体承办人李某了解了相关案情,提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解封。鉴于安装公司一方面提出被封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涉及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日常开支、退休金等关键事项,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困难请求,另一方面提出请求分期履行债务。于是,一中法于2007年5月23日对安装公司的账户解冻。
石狮蒙羞缘于公权力失范和人性堕落
案例
2006年8、9月件,西城法院新办公楼基本盖好后,准备购买石狮子,院南门北门各放一对儿。购买石狮子之事,由时任西城法院办公室主任杨庆国负责,郭生贵同时指使其弟张凤海也参与此事。
由于当时西城财政局认为不应该拨付购买石狮子的钱款,郭生贵多次为此事找到西城财政局局长。当时财政局始终没有拨款,郭生贵便指示,先让西都公司垫付,具体操作让杨庆国协调。
郭生贵跟杨庆国说明了几条原则:一是费用不能超过市高级法院所买石狮子的价格;二是石狮子的石材、规格按照我们请的风水大师来定。
后张凤海与杨庆国共同到北京房山德生密山雕刻公司,由张凤海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商谈。杨庆国和张凤海从房山考察回来后告诉郭,石狮子定好了。双方约定石狮子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多付的贷款将以现金形式予以返还。
过了一段时间,石狮子安装好后,德生公司打电话来催要结款。张凤海到西都公司董某处拿了张58万元的支票。
后来,郭给张凤海打电话说区财政局把做石狮子和石牌子的钱都批下来了,问张凤海石狮子的钱付了没有,返回来多少?张凤海说付了,换出来30万元现金。第=天下午,张凤海取了30万元,送到了郭生贵办公室。
古书记载,“狮出西域”,后随着佛学东移进入汉文化圈,并得到发扬光大,其形象被赋予了威严、尊贵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意义,广泛地置放于公权力机关大门处,成了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的图腾。
而图腾的圣洁,则源自于对图腾顶礼膜拜的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其价值的生生不息的渴求和战战兢兢般的敬畏。而人性堕落者,怀着无耻的贪腐之念,请风水师,装神弄鬼,祈求神灵保住其腐败行为不被揭发或被处分。据称,黑龙江的贪官韩桂芝多年烧香拜佛,但最后其腐败行径仍被有关部门调查,贪官一气之下甩了菩萨一耳光。很显然,一旦人们“假借其名,却大行丑恶之事”之时,圣洁的光环将不再显现,图腾之物就沦落为人们唾弃的对象。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摆放在西城区法院门前的两对石狮不以为然之由。
石狮蒙羞源自于对公权力的制度性约束。本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物品却任意游离其外,本应该在政府办公大楼基建预算中列明或追加列明并受到相关独立部门监督审计的项目却任意处于失范状态,本应该职守于法院正常业务的负责人,却能以国家资产的投资人身份对国有财产任意处置,本应该严肃商业会计审计制度,使每一笔商业性回扣不至于沦为商业贿赂的阳光作业,却在公权力肆意扩张的环境下,商业单位乐意成为失范公权力操纵者的附庸。西城法院公款石狮子一案,发生在郭生贵身上,与其众众多多处于郭生贵相同位置的“郭生贵”们一样,会被公权力失范的环境下纷纷投入腐败的行列,他们的区别仅仅只表现在收受的回扣的贪婪和狡猾程度上。
石狮案再一次暴露了世风日下人性沉沦的严重破坏性,也进一步说明了公权力失范与人性堕落相伴而生的关系。一尊石狮背后,围绕在其身边的所有当事人都无一例外地参与腐败潜规则,没有人从石狮子的张口怒吼的声音中听出为人为官之道的价值回归。《红楼梦》里言,“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当法院的石狮子都不干净时,社会公平正义何处寻觅?
郭生贵其人其案
10月30日,被媒体极度关注,并一度被视为敏感事件的京城西城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案件,在涉案一年零四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生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生贵贪腐案发,缘于嫌疑人家属李某的举报。
2006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中华高级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华信培训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位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起诉前,刘位申被取保候审。但起诉后,法院承办人找不到刘位申,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之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刘位申逮捕并再次提起公诉。刘位申之妻李某为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位申取保候审和从轻判罚,托人找到西城区人大内司委的崇某,并一起找到郭生贵。
李某特地请著名画家刘大为创作一幅国画《千里之行》送给郭生贵,并送郭1万美元。郭生贵收了画,但将1万美元经崇某退还给李某。
之后,郭生贵及崇某就非常关注刘位申案件,郭多次通过副院长刘某向承办人传达指示,并催促尽快开庭。第一次开庭后,郭生贵和崇某召集副院长刘某、庭长谢某、承办人徐某等人听取汇报,崇某提出能不能先取保候审,刘、徐表示庭没开完不可能取保。郭生贵说让区里给公安局和检察院做做工作。
刘位申之妻李某对第一次开庭时的律师不满意,想更换律师。郭生贵听说后就主动找到崇某推荐律师马红玉,并将马红玉的电话号码给了崇某,但又让崇某不要跟李某讲是他推荐的。后崇某联系了马红玉,马红玉说郭生贵已经跟她讲了,她同意受理。马红玉由于没办过刑事案件,就找到了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恒宇,让他帮忙一起办。后马红玉和李某、崇某见了面,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10万元。此后,郭生贵又打电话给承办人徐某,说家属要换律师让徐某马上给办手续。徐某将此事告诉刘副院长及庭长,由于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更换,刘就指示下次开庭时问一下被告再做决定。但郭生贵马上指示:不用说了,下午马上给办了。徐马上又电话请示副院长及庭长,他们让按郭生贵的意见办。后此案第二次开庭,马红玉及关恒宇出庭辩护。
然而,尽管此案得到了郭生贵的多方关照,2006年初,西城法院一审还是认定刘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救夫心切的李某失望之余,遂向郭生贵索还字画,郭不予理睬。同年10月,二审改判刘位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时,纪检、检察部门接到举报便开始调查。办案人员从郭家里及办公室查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郭名下有数套房产,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
早年的郭生贵,本无字画雅好,后来对房子和字画情有独钟,意在敛财有术:和钱相比,房产升值快,但是,房子也有跌价的时候,字画只会升值。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东城老郭喜欢名人字画”已经在京城律师界悄然传播,求者投其所好趋之若骛,很多律师为了勾兑案子,不惜高价购买字画相送。
郭生贵收受贿赂案在京城备受社会关注,这原因之一是行、受贿双方的法官和律师身份,并且郭生贵是京城司法界落马级别最高的法官。
62岁的郭生贵曾有光鲜的警察及法官经历。自1966年从北京市公安学校毕业后,就在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建国门派出所工作,曾任副所长;1975年到1998年10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民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党组书记、院长;1998年10月,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郭于1999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间先后任西城区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2007年6月13日晚8时,因涉嫌受贿等问题郭生贵被“两规”审查。于是,市纪委、市院反贪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郭生贵的问题展开调查,查明其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
2007年7月16日,检察院对郭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12日,郭生贵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此案非常敏感,郭被审查的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在京城司法界传开。郭在法院根植多年,经手办理过或干涉过的案件数以万计,郭的“落马”,让很多人寝食不安。一是因为他自己贪腐的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因为案件涉及面很广,多人涉列其中。因而,在京城司法系统中引起不小振动,并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两年前,郭已诊断出身患癌症,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后,有关人便祈愿他能守口如瓶。但郭被“双规”后不久便交代出很多人,其中既有法官又有律师,当然还有私营企业乃至大型国企的负责人。
法院审理查明:郭生贵于1998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采取为请托人提供案件并为案件胜诉提供帮助;利用为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承揽审判业务大楼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提供帮助等手段,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张某等十余人给予的财物及侵吞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97,28万元。
法院认为,郭生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声誉,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郭生贵具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审查后,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节,且能认罪悔过,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为律师“勾兑”案子的法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大凡有法官因职务犯罪落网的案件中,几乎都有律师不光彩参与其问的情形。 郭生贵在任西城法院院长期间,经常会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这些人有的是以前就与郭生贵认识的,有的是通过相关的领导打电话、写条或者亲自带领找来的。郭生责对这些人的各种要求往往不直接给予答复,而是通过向其介绍律师的方式提供帮助。
金钱的诱惑,让正常的法官和律师的“诉讼博弈”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的“机构性”关系。
据查,从1999年至2006年,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郭生贵曾先后多次将律师马红玉、邬民和法律工作者张汝平等人介绍给案件当事人及涉案单位,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大肆收受贿赂。
郭生贵和这些律师是怎样结成“合作社”,用利益捆绑来实现利益“分成”的呢P从“交情”到“交易”,本案涉案律师与郭生贵行受贿的细节似乎说明了。一切。以“中介费”名义结算案子介绍费
张汝平,1990年大学毕业后。在东城法院实习期间认识了郭生贵。因未通过司法考试,张汝平一直没能取得律师资格,故以律师值居的他其实一直是法律工作者身份。
19g8年后,张汝平和郭生贵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此后,他们开始了“合作”:其一,郭生贵利用担任西城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介绍给张汝平,但并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汝平则以北京市宜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或者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郭生贵则在张汝平收取律师费后,通过其弟张凤海收取“中介费”,费用一般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30%结算;其二,一些由张汝平自己找到的案源并代理的案件,在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找郭生贵帮忙,郭院长一定会尽地主之谊、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
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张汝平在西城法院代理的案件不包括串案一共有四十五个,有许多案件是郭生贵介绍给的。一直遵守着双方约定的张汝平,从不敢怠慢钱的事,张凤海是郭生贵提取“中介费”的中介入,所以,张汝平给郭生贵的钱通常走三条线:一是从北方律师事务所拿到提成现金后,直接给张凤海;二是有时候提成还没到手,但张凤海催得急,张汝平就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提出现金来给他;三是将钱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虽然郭正贵与张汝平的合作几乎是天衣无缝,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2002年,郭生贵听到了传闻,说有人将他向张汝平介绍案源并收受“中介费”的情况向纪检部门反映。这一下,郭正贵非常紧张,他立刻通知张凤海,让弟弟找张汝平打个假借条以掩人耳目,以备万一事发,也有个借口。张凤海果然找到张汝平,提出要打一张借条,张汝平很配合。于是,双方估算了一下已付给张凤海的“中介费”,大概差不多200万元,分十几次给的,就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9日共16次向张汝平借款贰佰万元整,以购买住房用,一年后偿还。同意人:张汝平借款人:张凤海2002年3月9日”。之后,张凤海将借条的原件拿走,张汝平留下复印件。
2002年以后,张汝平换做房地产生意去了,和郭生贵的合作也就告一个段落了。
为了账目清楚,张凤海将与张汝平的全部经济往来的内容,包括替郭生贵收受张汝平给的“中介费”及他个人与张汝平的经济往来,都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郭正贵案发后,张凤海畏罪潜逃,其妻陈纪元将笔记本内记录的内容转记在其电脑中,并将该笔记本销毁。后侦查部门从陈纪元的电脑中调取了该记录,根据其内容,截止到2002年3月之前,张汝平先后16次支付张凤海200万元,其中现金140万元,支票60万元。
分成清单尽显钱权交易
邬民原是东城法院民庭的审判员,郭生贵是其领导。1997年初,邬民离开法院到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D02年初,邬民在西城法院代理一件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邬民认为承办的法官有失公允,就去找郭生贵,郭答应过问一下。后邬民代理的当事人胜诉,从此两人有了较多接触,郭生贵表示可以将一些案件介绍给邬民。
此后3年多时间里,郭生贵先后为邬民介绍各类案源26件,其中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共计20件。郭与邬事先曾约定:邬民所收的代理费收入减去税后由两人平分。
邬民向侦查人员交代道:“我代理的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西城法院进行诉讼,或申请执行。郭生贵作为院长将其管辖内的案件介绍给我代理,肯定会有利于我的代理,有利于执行的完成和达到我的委托人的目的。再有,案件遇到麻烦时让郭生贵说话帮忙,省去我向法官进行工作的麻烦,所以,给郭生贵108万元是我愿意分给他的。郭生贵让我替他收的毕玉强给的好处费,也分给我一半,仅为王某写诉讼保全文件就挣了5万元,确实给的挺多的,钱挣的也容易。”
邬给郭分成,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介绍了案源,另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在诉讼中替他解决了麻烦。所以,他们的关系并非普通的“介绍”关系、生意关系,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其关于“分成”的约定只是双方为掩盖行、受贿所采取的手段。
从邬民的一些交代中,我们能够看到人称“不良律师”的某些行贿心理。邬民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客观上,律师对于主动给自己介绍案件的介绍人,应该给他介绍费,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你不给,你就是不懂事,不懂规矩。你的案源就会桔竭,你也会感到欠他很大的情。而像郭生贵这样身为法院院长并主动给我介绍案件和顾问单位,又主动索要代理费的,我不可能不给,甚至不按他的要求给都不行。”
有一个细节具有讽刺意味:在邬民和郭生贵的“分成清单”上,案件只明列21个,少列了5个。这21个案件,按他们平分的规则约定,郭生贵应分得代理费108万元。邬民已先后分三次给了郭生贵35万元,为此,郭生贵在分成清单上写下“尚有73万在邬民处”。郭生贵很信任邬民,曾将30万元交给邬民替他炒股,但是,邬民对郭生贵提出的平分代理费的要求却心存不满,故意将部分单位所付代理费的数额低报或者故意隐瞒。介绍案源的利益最大化:75%返还
马红玉是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夏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凤海,并提出想让张凤海帮忙介绍一些案源。
2005年9月,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些单位拖欠工程款,准备在西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该公司的张建余等人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向郭反映情况。郭生贵听后表示可以在西城法院进行诉讼,还表示要给他们介绍一个律师。后通过张凤海将马红玉叫到办公室,介绍双方认识。后马红玉代表三建公司在西城法院进行了几次诉讼。三建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 务所20万元诉讼费。
2005年10月,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因房屋租赁与几个单位产生纠纷,便起诉到西城法院,并通过其上级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西城区政府汇报。后该公司经理卢剑秋与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经理季松芝一起到西城法院找郭生贵反映情况。郭生贵提出可以为他们再找一个律师进行诉讼,并为他们推荐了马红玉。马红玉为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代理了三起案件,该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60万元诉讼费。
2006年3月,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在西城法院起诉北京国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于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院长批准,该公司经理王文珂等人到西城法院找郭生贵介绍先予执行的必要性。
郭生贵听后提出:你们不懂程序,但他可以找一个律师帮忙,并将马红玉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文珂。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本有常年法律顾问,但王文珂考虑到马红玉是郭生贵主动提出的,也不好说什么,就与马红玉联系,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马红玉20万元诉讼费。此案在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郭生贵曾将法院的承办人及庭长叫到办公室,要求尽快办理先予执行的裁定。承办人员按郭生贵的要求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最终按裁定内容做了判决。
根据马红玉的交代,她曾约张凤海谈返还诉讼费的事,但张凤海也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她就按自己所得诉讼费的75%返还给张凤海。经查,马红玉通过办理上述几起案件,共计收取诉讼费110万元,扣除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10.5%或12.5%的税款后,其余部分全部被马红玉提现。2005年9月到12月,马红玉根据张凤海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分8笔向张凤海的银行卡共计转款54万元。
这笔钱,张凤海一直留着未与郭生贵结算,但这位弟弟对兄长的评价是:“把钱看得很重,他给马红玉多少案子,应该收马红玉多少钱,他心里边全有数。他也经常打电话问我,马红玉给钱了吗?给了多少?所以,在和我哥算总账的时候,我一分钱也不会少给我哥,都会如数给我哥。”
感谢费,对行贿的另类解释
高某在八、九十年代曾在东城法院工作,并任经济庭庭长,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1995年,高某辞职当律师。2003年作为合伙人成立了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至12月,李政明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西城法院审理。民生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过问一下,郭生贵一口答应。后郭生贵打电话给刘某,表示要给对方推荐一个律师。此时民生保险公司已聘请了一个律师,但郭生贵说这个案子要想胜诉必须要请他给推荐的律师,刘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
郭生贵推荐的律师就是高某。经协商,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代理协议,后民生保险公司共计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63万元。
在此过程中,郭生贵曾找西城法院的承办人王天明了解案情,王天明告诉郭生贵:原告已无胜诉可能。郭生贵就要求快审快判。后此案的一审、二审都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在签订代理协议后,郭生贵曾找高某问代理费是多少,并提出要给他提成,还暗示要拿大头,此后又多次向高某暗示。但侦查期间,郭生贵不承认索要。
由于郭生贵多次暗示要提成,后高某到郭生贵的办公室,送给郭生贵人民币现金5万元。郭交代,接受高某给的钱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给她介绍案件,她给我的感谢费。二是我们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她知道我身体不好,出于情义,她给我的营养保健费。
以案释法
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呢?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达成共识认为:
首先,案件当事人在向郭生贵反映情况的时候,虽然其要求各不相同,但实际上都带有一定的请托性质,也就是说都是在向西城法院的院长进行请托,而不是向郭生贵个人进行请托。而郭生贵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通过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以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却利用职权以打听案情、向承办人打招呼、直接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等方式暗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然后再通过与律师分成的方式收受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张汝平、邬民、马红玉等人的事实中可以看出,郭生贵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只向一个律师介绍案源,其介绍的案源数量达数十件之多,其时间长达六、七年之久,说明郭生贵已将这种介绍律师后分成的方式作为其赚取非法收入的常用手段,并非偶尔为之,这也证明郭生贵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故意:
第三,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郭生贵通过打听案情、向承办人打招呼、直接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等方式多次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其中不乏司法腐败问题存在,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变异的博弈关系
律师贴近法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案的贿赂,一是平日的交往。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阶层,律师行贿法官,双方具有对偶性,追求私利上具有一致性,彼此行为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互相攻讦告发。对有案的贿赂,由于有请托事有彼此间特定的来往存在,日后一旦认定受贿事实来并不难。但是,对于有惯常情感交往的熟人关系存在,一旦事发,收钱法官往往以朋友问馈赠为由,否认受贿属性,认定受贿犯罪要复杂得多。
法官也是凡身肉体,也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如果没有案件请托,法官的社会交往并不被制度所禁止。“情感投资”具有累计性的特点,是趁着法官有需要,律师主动提供“无私”援助,送钱人此时并没有眼前特定请托事项。情感投资着眼于平时拉关系打基础,一旦有了案件,可以请关系人出面搞定法官。如果出事后,再去找关系送礼物,这种“做短线”效果往往不好,“做长线”则具有稳固的信任关系。
打着亲朋故旧之名而行行贿之实,对司法认定贿赂事实具有迷惑性。故坐镇法官职位,要在交往中时刻注意职业的特殊性,不但要对故友私交、老朋友在职务中应求之事,要谨慎地甄别,妥当地处理,而且在平日里,对律师、公司老板要适度保持间距,力避经常你我不分的一块儿吃吃喝喝,甚至混迹于娱乐场所。长此以往,友情日深,遇事难以拒绝,平日的友情极有可能冲破、摧毁法律筑起的大堤。
律师行贿案件中,多为律师对不当高额讼费的刻意追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追求的主要目的就是打赢官司这个结果。律师与委托人的目的虽有一致性,但并非以赢得官司为唯一目的。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说:“他不关心公众眼中的‘公正’,或受害人的权利。他必须尽力使他有罪的当事人得到尽可能好的结局,最好是无罪释放”。律师也有追求胜诉的诉讼目标,竭力找出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和证据。但是,法律是律师的“圣经”,必须遵从诉讼规则。只有在遵守法律的状态当中,获得的利益才是:正当可靠的。律师不是委托人的简单传声筒、同声代言人,完全可以拒绝委托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问题是,在许多情况下,把经济利益和律师打赢官司捆绑在一起。有时候,当事人更愿意多花些钱来找与法官有关系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和法官熟,又愿意利用这种关系的律师,对犹豫不定的当事人具有诱惑力。有时,是否请律师,请谁与不请谁,当事人判断的标准不一定是律师的能力,更多的是把律师当作接近法官的管道。于是乎,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出现了,陪饮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增多了。这些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精通,有的还是充当中介的黑律师,他们能够违规承诺,以满足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非分需求。在律师行当中,甚至还出现了没有关系、案源不足的高学历律师给没有律师资格,却八面玲珑,有着广泛社会关系能够招揽到案源的“法律掮客”打工的奇怪现象。如此一来,这些律师不再为搜集证据、分析法律耗费心思,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交往搞关系方面,相当多的时间周旋于委托人和法官之间,“勾兑”案件事实,置规则于脑后,充当起行贿的桥梁。
律师与法官建构“关系秩序”正在成为司法亚文化
如今,小额贿赂不是腐败似乎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文化认同。腐败是由点滴延展的,行贿法官的律师,是按照“献一只鸡换取一头牛”的利益逻辑进行的,在这场交易中,成为交易对象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官的良心。法官被腐蚀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司法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基础性秩序。这些道理并不深奥,所有的法官每日都在办理或者经历着滥权者遭受处罚的案子,他们几乎可以触摸到贪腐犯罪人的灵魂。或许,对于社会的道义、法律、良知,法官们都明白应当如何去做,但面临能够满足欲望的利益诱惑存在时,做出的选择却是另外一回事。权力具有天然脆弱性,常为不正当利益诱惑的对象。正因如此,法官内心道德法则的修炼才更显重要。由于民众对司法的期许很高,法官受到的约束比一般公民也应更为严格。
律师行贿法官是“博弈秩序”的变异
社会资本指的是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任何人都想占有送到眼前的钱,但是,收钱后的安全性是不能不考虑的。与以暂时性和小范围为特征的“情景性”腐败不同,圈中人所形成的腐败是腐败法官一方与行贿律师一方之间长期的精心编织的关系的“结构性”腐败,因此,律师行贿法官型的腐败属于“共犯结构”,更加具有隐蔽性,除非关系被撕裂出现缺口,否则难以调查和认定,谁也不会做引火烧身的傻事。行关系之道的律师认为:法官是可以反复利用的永恒资源;直接向能兑现承诺的法官行贿,能够从委托人那里换取更多的利益。有的律师在搞关系方面煞费苦心细致分工,对不同辖区与不同专业的法官进行专攻,进而形成相对稳固的关系,一个法官背后往往都有几名律师相对应,若出现应求事项,能以最短时间最近关系最少成本贴近疏通办案法官。正是这些如蝴蝶般飞来飞去的律师,活络轻、案源多、钱包鼓,让新人行的年轻后生艳羡不已和竞相效仿。
律师行贿所产生的危害之大在于:律师是法律规则的践行者,享受有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权利。律师游走于法律人之间,熟悉法律运作程序,骑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介于公权与私权之间,有更多的制度漏洞可钻,有诸多的内部信息可控,进可攻退可守。律师拿着委托人的钱,事成则日己之能力,事败则骂执法官拿钱不办事。信息的不对称,让当事人对律师拿钱后是否积极做事并不知晓,全凭律师一张嘴。很多人并非出于捍卫公民权利,而是冲着发财梦去做律师的。很多律师,在利益多寡下迷失良知,完全弃守法律职守。
律师行贿法官是两大阶层职业定位的异化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审判权,可以对有争议的利益进行重新确认与分配,这也为法官法外徇私、规则外徇情提供了可能。司法权力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权力不是用来交易的,权力的使用必须符合公权为公益的目的。法官固然可以兑现诺言,但是这种诺言必须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不违反司法良知的,并且,这种诺言绝对不能用来换取个人的私利。有些法官竟然忘记了自己的角色约束,觉得自己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律师,收入却远不及律师。有了心理不平衡这种心态后,对律师拱手相送的钞票,收之自然觉得理所当然了。金钱利益一旦蚕食司法,司法便无公正可言。庭审上,贪腐的法官有时自我辩护“徇私不枉法”之辞,完全是荒诞不经的虚妄邪说。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中掌握有终极裁量权的司法者。司法运行偏斜,抽象的法律公正就失去了依托的根本。公正一旦变成遥不可及,法律便是束之高阁的一纸具文。
律师行贿法官的破解之道,回归博弈秩序
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沟通路径完全堵塞,各种程度不一的被社会公众视为不正当的利益,如庭外私情游说、非程序性不当干预等等,就没有丝毫救赎的机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的,这与道德无关。没有正道可走正门可人,那么走偏门左道就不可避免。律师就只能远离正式的制度途径,直接去腐蚀和“搞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有时,法官也会自甘金钱腐蚀。只有尽快建立以法制为诉求的博弈诉讼规则,才能从根本上除去合流的危险。只有彻底揭开审判的神秘面纱,透明地运作司法权,真正接受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些破坏博弈规则的当事法官和律师才无法在暗箱操作从中获利。近年来,立法及司法机关多次修缮法律条规,不断强化权利保障,逐步改善律业环境,其用意就是要增强规则意识,养成道德操守,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进行博弈。
谁给钱,他就让谁赢官司
“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
王某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员,由于上下级法院业务比较多,王某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2001年6月退休后,王某到其亲戚李某开的京源公司做法律顾问。
2001年,京源公司在购买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套房屋时,因对方不给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便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虽经法院两次调解,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4年4月,京源公司再次起诉新协公司等单位,王某作为京源公司的诉 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从审判长处王某得知有对京源公司不利的证据。为此,他找到郭生贵,希望郭能帮忙。
郭生贵对王某说:“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王某表示:“事成之后肯定忘不了你”。后郭生贵召集民庭、执行庭的庭长、承办人进行汇报,明确要求承办人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要求抓紧时间办理。
2004年11月,西城法院-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王某就将郭生贵的要求告诉了京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并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谁知,此案在二审时被市一中法发回重审,王某怕被改判就又找到郭生贵,请他打招呼。郭生贵再次提出要钱,王某同意。之后,郭生贵再次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并让承办人在上报审委会的呈批表中只能写一种意见,但承办人上报了两种意见。
2005年12月,西城法院再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王某经李某同意后,再次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郭对王某送钱的原因解释说:第一,是我为王某催办了他代理的案件,他向我表示感谢;第二,我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了,他来看望我顺便给我点营养费。
收8万元,违章建筑不拆
2002年,蒋立华对其岳母位于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9号的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并加盖了二层。2003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分局根据举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990元,并责令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第二层。
蒋立华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到银行交纳了罚款,但对要求拆除第二层违章建筑不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此期间,蒋立华找了西城法院副院长娄某帮忙了解情况。2003年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城分局的处罚决定。
2003年9月,蒋立华向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法院受理后,蒋立华再次找娄某希望其帮忙保住房子,娄某表示需要通过院长郭生贵来办此事,后三人约见于西直门桥附近某酒楼吃饭,并商谈了此事,郭生贵表示愿意帮忙协调。
蒋立华明白,仅仅吃一次饭郭院长不可能帮办这件事。2003年9月底10月初左右,蒋立华到西城法院西门,给娄某送了人民币8万元,委托其转交给郭生贵。表示:一是郭院长找人办事会发生费用需要钱,二是这钱也是给郭院长的感谢费。后娄某分两次将该款以存折的形式存入西城法院办公楼下的建设银行内,该存折一直放在郭生贵处。
此后,郭生贵与娄某商量,让蒋立华先撤诉。蒋撤诉后,2004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西城法院行政庭未予立案,故蒋立华的违章建筑至今未拆除。解封账户,
18万元搞定法院院长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娄某是老乡。
2007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装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安装公司的一个账户。为解封该账户,安装公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何某、职员宋某找到娄某帮忙,娄某表示这件事可以由郭生贵出面解决。
当时,郭生贵在西城法院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郭于2006年10月先后被免去西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只保留副局级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后娄某约何某、宋某到郭生贵办公室,郭生贵提出可以帮忙推荐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安装公司的这个案件,何刚、宋廷杉表示同意,郭生贵从办公桌抽屉中拿出一张理信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合同,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22万元。在此过程中,何某、宋某提出要4万元的返款,郭生贵、娄某表示同意并将4万元钱款给予了何、宋二人。2007年5月21日,宋某在安装公司开出22万元给理信律师事务所的支票,并将该支票交给了娄某,后该支票入理信律师事务所账户直至案发。
在此期间,郭生贵打电话找到一中院执行庭庭长郭某,希望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安装公司的案件予以关照,郭某表示答应帮忙。后郭某向该案件具体承办人李某了解了相关案情,提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解封。鉴于安装公司一方面提出被封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涉及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日常开支、退休金等关键事项,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困难请求,另一方面提出请求分期履行债务。于是,一中法于2007年5月23日对安装公司的账户解冻。
石狮蒙羞缘于公权力失范和人性堕落
案例
2006年8、9月件,西城法院新办公楼基本盖好后,准备购买石狮子,院南门北门各放一对儿。购买石狮子之事,由时任西城法院办公室主任杨庆国负责,郭生贵同时指使其弟张凤海也参与此事。
由于当时西城财政局认为不应该拨付购买石狮子的钱款,郭生贵多次为此事找到西城财政局局长。当时财政局始终没有拨款,郭生贵便指示,先让西都公司垫付,具体操作让杨庆国协调。
郭生贵跟杨庆国说明了几条原则:一是费用不能超过市高级法院所买石狮子的价格;二是石狮子的石材、规格按照我们请的风水大师来定。
后张凤海与杨庆国共同到北京房山德生密山雕刻公司,由张凤海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商谈。杨庆国和张凤海从房山考察回来后告诉郭,石狮子定好了。双方约定石狮子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多付的贷款将以现金形式予以返还。
过了一段时间,石狮子安装好后,德生公司打电话来催要结款。张凤海到西都公司董某处拿了张58万元的支票。
后来,郭给张凤海打电话说区财政局把做石狮子和石牌子的钱都批下来了,问张凤海石狮子的钱付了没有,返回来多少?张凤海说付了,换出来30万元现金。第=天下午,张凤海取了30万元,送到了郭生贵办公室。
古书记载,“狮出西域”,后随着佛学东移进入汉文化圈,并得到发扬光大,其形象被赋予了威严、尊贵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意义,广泛地置放于公权力机关大门处,成了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的图腾。
而图腾的圣洁,则源自于对图腾顶礼膜拜的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其价值的生生不息的渴求和战战兢兢般的敬畏。而人性堕落者,怀着无耻的贪腐之念,请风水师,装神弄鬼,祈求神灵保住其腐败行为不被揭发或被处分。据称,黑龙江的贪官韩桂芝多年烧香拜佛,但最后其腐败行径仍被有关部门调查,贪官一气之下甩了菩萨一耳光。很显然,一旦人们“假借其名,却大行丑恶之事”之时,圣洁的光环将不再显现,图腾之物就沦落为人们唾弃的对象。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摆放在西城区法院门前的两对石狮不以为然之由。
石狮蒙羞源自于对公权力的制度性约束。本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物品却任意游离其外,本应该在政府办公大楼基建预算中列明或追加列明并受到相关独立部门监督审计的项目却任意处于失范状态,本应该职守于法院正常业务的负责人,却能以国家资产的投资人身份对国有财产任意处置,本应该严肃商业会计审计制度,使每一笔商业性回扣不至于沦为商业贿赂的阳光作业,却在公权力肆意扩张的环境下,商业单位乐意成为失范公权力操纵者的附庸。西城法院公款石狮子一案,发生在郭生贵身上,与其众众多多处于郭生贵相同位置的“郭生贵”们一样,会被公权力失范的环境下纷纷投入腐败的行列,他们的区别仅仅只表现在收受的回扣的贪婪和狡猾程度上。
石狮案再一次暴露了世风日下人性沉沦的严重破坏性,也进一步说明了公权力失范与人性堕落相伴而生的关系。一尊石狮背后,围绕在其身边的所有当事人都无一例外地参与腐败潜规则,没有人从石狮子的张口怒吼的声音中听出为人为官之道的价值回归。《红楼梦》里言,“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当法院的石狮子都不干净时,社会公平正义何处寻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