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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立法和发展,对社会稳定和息诉止争的效果近几年逐渐显现。如何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以及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广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人民调解员威信和公正形象则是人民调解制度是否能够实现初衷的关键。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问题是笔者在工作中关注到的,提出一些拙思设想,是本文之用意。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院;释法析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2010年8月人民调解制度入法,成为《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开始正式实施。调解以来在各基层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中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法院推行人民调解员引入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阶段,其贡献对民事诉讼应该说最为突出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但同时出现一些缺陷和问题是本文笔者关注的。
一、制订诉前调解规范制度,提升调解质量和社会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规范业务指引,及时修订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有以下建议:
1.区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范围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全过程,尤其对于婚姻家庭、赔偿等案件法律要求是必须进行调解。而且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精神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加强调解结案,停判息讼。所以,法院内部调解结案率逐渐上升,并且有些案件在未予立案前就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组的调解工作得到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于在未予立案前的调解程序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衔接问题一直未有规范性文件加以确定,导致现实中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也介入调解,是否立案程序模糊给当事人造成困惑失去公信力。这样就要求确定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范围和工作职责使调解制度规范运行。
2.制订人民调解程序细则、细化人民调解启动时间、管辖审查权限、人民调解员回避条件、调解协议书确认程序、以及程序期限等;同时并对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效力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如调解记录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拒绝调解(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或人民调解员认为何种状态下调解未果,导致调解终结情形出现等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该针对各地特点制订,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形式。
二、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1.遵循自愿,及时转立案等程序解决纷争。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畅通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但是对于调解无望或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减少“和事老”式的调解方法,应采取依法、讲原则的调解方法。对于不适用继续调解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意见后,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等程序解决,或者尽快移送法院立案。否则延误当事人诉讼进程,久拖不决,极易形成当事人反感情绪对下一步诉讼审理带来不利的情绪影响,影响审判人员的威信和公正。
2.传导理性、包容心态,为当事人调整健康心态解决纷争
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文化引领和宣传,善于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社会心态。增加人民调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则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
三、提升法律素养,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设的人民调解组织第一时间直接接触当事人,其给当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将提升司法严肃和权威性,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人民调解员最关键的是能够做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这当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耐心、讲原则的品德。
四、加强各群体之间的配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效能
1.加强各主体的协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质,顾大局护和谐
调解中容易出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法院减轻办案压力、诉讼费用收取、律师追求法律服务劳动报酬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各群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无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相互理解,顾全大局,这样才能够增强法律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最终做到维护和谐法治环境的作用。建议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研讨,增进理解、互通有无。
2.提高软件服务质量
(1)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和奖励,增强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在存在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而且调解成功率、调解时限与效益不挂钩,调解满意度与效益更不挂钩。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法官付出的精力更多,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传达调解意愿,反复说服、劝导,而且有些当事人还不理解。能够做到居中调解需要审判人员善良的心态、良好的性格、高超的调解技术,各方面要求都比较高,此期间所牵扯的精力可想而知。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有的千万收入不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调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时影响调解人员储备和接续。
(2)轮换或聘用法律工作者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工作
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律师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并能够有效进行法律宣传。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从古至今为中华文化传统的延续,在某个社会进程中均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是中国文化传统延续乃至人类追求进步、和谐、发展的理想之所在。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创造人民调解的进步和完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院;释法析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2010年8月人民调解制度入法,成为《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开始正式实施。调解以来在各基层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中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法院推行人民调解员引入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阶段,其贡献对民事诉讼应该说最为突出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但同时出现一些缺陷和问题是本文笔者关注的。
一、制订诉前调解规范制度,提升调解质量和社会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规范业务指引,及时修订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有以下建议:
1.区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范围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全过程,尤其对于婚姻家庭、赔偿等案件法律要求是必须进行调解。而且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精神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加强调解结案,停判息讼。所以,法院内部调解结案率逐渐上升,并且有些案件在未予立案前就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组的调解工作得到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于在未予立案前的调解程序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衔接问题一直未有规范性文件加以确定,导致现实中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也介入调解,是否立案程序模糊给当事人造成困惑失去公信力。这样就要求确定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范围和工作职责使调解制度规范运行。
2.制订人民调解程序细则、细化人民调解启动时间、管辖审查权限、人民调解员回避条件、调解协议书确认程序、以及程序期限等;同时并对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效力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如调解记录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拒绝调解(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或人民调解员认为何种状态下调解未果,导致调解终结情形出现等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该针对各地特点制订,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形式。
二、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1.遵循自愿,及时转立案等程序解决纷争。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畅通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但是对于调解无望或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减少“和事老”式的调解方法,应采取依法、讲原则的调解方法。对于不适用继续调解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意见后,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等程序解决,或者尽快移送法院立案。否则延误当事人诉讼进程,久拖不决,极易形成当事人反感情绪对下一步诉讼审理带来不利的情绪影响,影响审判人员的威信和公正。
2.传导理性、包容心态,为当事人调整健康心态解决纷争
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文化引领和宣传,善于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社会心态。增加人民调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则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
三、提升法律素养,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设的人民调解组织第一时间直接接触当事人,其给当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将提升司法严肃和权威性,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人民调解员最关键的是能够做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这当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耐心、讲原则的品德。
四、加强各群体之间的配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效能
1.加强各主体的协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质,顾大局护和谐
调解中容易出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法院减轻办案压力、诉讼费用收取、律师追求法律服务劳动报酬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各群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无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相互理解,顾全大局,这样才能够增强法律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最终做到维护和谐法治环境的作用。建议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研讨,增进理解、互通有无。
2.提高软件服务质量
(1)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和奖励,增强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在存在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而且调解成功率、调解时限与效益不挂钩,调解满意度与效益更不挂钩。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法官付出的精力更多,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传达调解意愿,反复说服、劝导,而且有些当事人还不理解。能够做到居中调解需要审判人员善良的心态、良好的性格、高超的调解技术,各方面要求都比较高,此期间所牵扯的精力可想而知。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有的千万收入不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调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时影响调解人员储备和接续。
(2)轮换或聘用法律工作者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工作
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律师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并能够有效进行法律宣传。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从古至今为中华文化传统的延续,在某个社会进程中均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是中国文化传统延续乃至人类追求进步、和谐、发展的理想之所在。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创造人民调解的进步和完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