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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改革的历史叙事中,“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遍见于各类文献。也不时有人指出来:很多地方搞家庭承包经营(包产、包干到户),分明早于安徽,至少不比安徽晚,为什么单说从安徽开始呢?对此,如果只是列举个案,比较时序,恐怕标准无从把握,问题难以说清。或许,分辨出“发生”“发现”“发展”三个不同的层面,更能有助于理解农村改革的发端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治氛围日见宽松,经济政策趋于务实,在落实农村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农民自发地搞起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家庭承包经营。
按照较为通行的叙述,被称为农村改革起源地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他们搞家庭承包经营,是在1978年底。即便在安徽省内,这也不算最早。1978年4月,阜阳地委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阜南县李集大队严重存在扩大自留地、农作物包产到户的现象。同年秋,肥西县山南区实行包产到户。10月底,来安县十二里公社前郢大队农民“分田单干”。在安徽之外,比小岗队早的,更不鲜见。1976年9月,四川省蓬溪县群利公社的九龙坡村,有两个生产队秘密地将田边地角“包管到户、责任到劳”,到1978年,这个村1100多亩土地全部承包到户。1978年10月,甘肃省陇西县碧岩公社的红崖湾生产队,偷偷把土地划分到户。随着史料的发掘,此类事例,可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深刻的历史动因和深厚的民意基础。
从时间上看,搞家庭承包经营,早于小岗、早于安徽的,不在少数,一些文章正是据此对“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表示异议。就“发生”而论,这样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发生”层面,恐怕也是不够的。搞家庭承包经营,在70年代末,固然有的地方早于安徽,但从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家庭承包经营曾经出现过三次较大规模的起落,而在整个农业集体化时期,它事实上不曾中辍,一直或显或隐、或多或少、或此或彼地存在着。这样一来,孰先孰后的比较,标准无从把握,讨论无法深入。显然,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其它层面。
理解农村改革发端,除了看到“发生”的问题,还要看到当时是否被发现以及被发现后的处置情况。这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类:发生了,但没有被发现。在政治压力和行政管控之下,农民搞家庭经营承包,往往进行内部盟誓,强调保守秘密和责任连带。安徽小岗队那份按有红手印的契约文书,已经广为人知,其实,类似的誓约,其它地方也有。比如,70年代,甘肃省东乡县一些生产队搞包产到户,他们利用“抱经”“赌咒发誓”“吃团结肉”等方式,对外掩盖真相,封锁消息。1978年秋,安徽省芜湖县黄池公社的西埂生产队,搞起包产到户,他们订了个21条,第一条是保密,第二条是国家任务自己不吃也要完成,还有一条,如果带头的坐牢,他家的生活由大家负担。或许正因为对上、对外的保密工作做得好,这些生产队虽然搞家庭承包经营较早,其事迹反而隐没不彰。
第二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但被“纠正”了。尽管不声张,但凭借着几十年间的生产、生活经验,基层干部和其它生产队社员,有时也能根据社员的劳作状态和作物长势,大致判断某生产队是否承包到户了。被发现后,多数或许就被“纠正”了。如1978年6月,贵州省黔南州给省委的关于纠正“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的报告中指出,“5月底统计,发现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按产计酬的生产队共1886个,占生产队总数10.3%”。这些统计数字,完全可以用来说明此地“发生”了家庭承包经营,而且比安徽小岗生产队早,但被“发现”后却被打压了下去。
第三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还得到某种默许或支持。这类情况,一开始在安徽、四川、内蒙古等省区较为典型。安徽尤为突出,从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到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再到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他们抱持开明、务实的态度,对农民搞包产到户、包干到组或到户,均表示了一定的默许和支持,用万里的话说,就是“让他们搞”。这些举动,在当时十分难得,是要顶着被指责、被批判的压力和风险的。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给中央的一份书面报告中,就不无批评地指出:“万里同志在安徽支持包产到户,造成很大混乱。”
探讨家庭承包经营的“发现”层面,能对“发生”层面有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第一、二类情况的农村社队,在农村改革史上要么隐没不彰,要么只是孤立的个案,知悉者甚寡,知悉了也不声张,因而不可能带来任何影响,它们无缘改革史的叙事,也就宜乎其然了。第三类情况,才有可能造成影响,进入改革的历史叙事,它们不只存在于安徽,但安徽确实更为典型。
相比而言,在安徽,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普遍“发生”,被“发现”后得到一定的默许和保护,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安徽农村改革情况较早为高层所知悉,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和依据。党外人士、媒体记者和专家学者,纷纷对安徽农村包产、包干到户的情况进行调研总结,有的调研报告还辗转传送到了高层。更多的则是由万里等安徽的党政领导及政策部门向中央和领导人反映情况。万里这一渠道,尤为重要和关键,他不仅为安徽农村改革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还经常向邓小平、陈云等汇报,积极寻求上层的支持。他说:“亏了小平同志的支持,我从安徽回来多次向他汇报,他表示同意,可以试验。”总之,安徽农村的情况,经由各类正式、非正式的信息渠道,传递到高层,引起決策者关注和思考。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谈话,支持一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就引用了安徽肥西和凤阳的情况作为佐证。
再者,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被农民普遍选择,成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有两种形式,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小岗农民搞的包干到户,以利益更直接、责任更明确、方法更便捷的特点,受到各地农民的欢迎,几乎成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唯一形式。大包干的首创或典型意义,基本上得到公认。1982年4 月,万里曾谈到:“凤阳出了个朱元璋,统一了中国。当代凤阳农业上出了个大包干,也统一了中国。”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安徽是大包干的发源地。”
揆诸“发展”的层面,或许更可以坐实“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确立家庭承包经营,是当代中国史上一项重大政策变革和制度创新,在这一变革、创新的过程中,安徽农村的改革实践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既发挥了决策信息传递、决策咨询和参考作用,又提供了一项被普遍选择和接受的农业经营制度。如果聚焦大包干的制度创新,甚至极而言之说“农村改革始于小岗村”(江泽民语),也未尝不可。早在1982年10月,胡耀邦视察安徽时,就曾明确指出:“责任制有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万里同志是走在前头的,安徽的同志是走在前头的,这是公道的。”
从“发生”层面看,各地农民普遍搞起家庭承包经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治氛围日见宽松,经济政策趋于务实,在落实农村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农民自发地搞起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家庭承包经营。
按照较为通行的叙述,被称为农村改革起源地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他们搞家庭承包经营,是在1978年底。即便在安徽省内,这也不算最早。1978年4月,阜阳地委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阜南县李集大队严重存在扩大自留地、农作物包产到户的现象。同年秋,肥西县山南区实行包产到户。10月底,来安县十二里公社前郢大队农民“分田单干”。在安徽之外,比小岗队早的,更不鲜见。1976年9月,四川省蓬溪县群利公社的九龙坡村,有两个生产队秘密地将田边地角“包管到户、责任到劳”,到1978年,这个村1100多亩土地全部承包到户。1978年10月,甘肃省陇西县碧岩公社的红崖湾生产队,偷偷把土地划分到户。随着史料的发掘,此类事例,可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深刻的历史动因和深厚的民意基础。
从时间上看,搞家庭承包经营,早于小岗、早于安徽的,不在少数,一些文章正是据此对“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表示异议。就“发生”而论,这样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发生”层面,恐怕也是不够的。搞家庭承包经营,在70年代末,固然有的地方早于安徽,但从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家庭承包经营曾经出现过三次较大规模的起落,而在整个农业集体化时期,它事实上不曾中辍,一直或显或隐、或多或少、或此或彼地存在着。这样一来,孰先孰后的比较,标准无从把握,讨论无法深入。显然,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其它层面。
从“发现”层面看,搞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社队命运各有不同
理解农村改革发端,除了看到“发生”的问题,还要看到当时是否被发现以及被发现后的处置情况。这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类:发生了,但没有被发现。在政治压力和行政管控之下,农民搞家庭经营承包,往往进行内部盟誓,强调保守秘密和责任连带。安徽小岗队那份按有红手印的契约文书,已经广为人知,其实,类似的誓约,其它地方也有。比如,70年代,甘肃省东乡县一些生产队搞包产到户,他们利用“抱经”“赌咒发誓”“吃团结肉”等方式,对外掩盖真相,封锁消息。1978年秋,安徽省芜湖县黄池公社的西埂生产队,搞起包产到户,他们订了个21条,第一条是保密,第二条是国家任务自己不吃也要完成,还有一条,如果带头的坐牢,他家的生活由大家负担。或许正因为对上、对外的保密工作做得好,这些生产队虽然搞家庭承包经营较早,其事迹反而隐没不彰。
第二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但被“纠正”了。尽管不声张,但凭借着几十年间的生产、生活经验,基层干部和其它生产队社员,有时也能根据社员的劳作状态和作物长势,大致判断某生产队是否承包到户了。被发现后,多数或许就被“纠正”了。如1978年6月,贵州省黔南州给省委的关于纠正“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的报告中指出,“5月底统计,发现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按产计酬的生产队共1886个,占生产队总数10.3%”。这些统计数字,完全可以用来说明此地“发生”了家庭承包经营,而且比安徽小岗生产队早,但被“发现”后却被打压了下去。
第三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还得到某种默许或支持。这类情况,一开始在安徽、四川、内蒙古等省区较为典型。安徽尤为突出,从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到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再到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他们抱持开明、务实的态度,对农民搞包产到户、包干到组或到户,均表示了一定的默许和支持,用万里的话说,就是“让他们搞”。这些举动,在当时十分难得,是要顶着被指责、被批判的压力和风险的。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给中央的一份书面报告中,就不无批评地指出:“万里同志在安徽支持包产到户,造成很大混乱。”
探讨家庭承包经营的“发现”层面,能对“发生”层面有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第一、二类情况的农村社队,在农村改革史上要么隐没不彰,要么只是孤立的个案,知悉者甚寡,知悉了也不声张,因而不可能带来任何影响,它们无缘改革史的叙事,也就宜乎其然了。第三类情况,才有可能造成影响,进入改革的历史叙事,它们不只存在于安徽,但安徽确实更为典型。
从“发展”层面看,安徽农村的实践构成全国农村政策转变、农业制度创新的重要环节
相比而言,在安徽,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普遍“发生”,被“发现”后得到一定的默许和保护,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安徽农村改革情况较早为高层所知悉,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和依据。党外人士、媒体记者和专家学者,纷纷对安徽农村包产、包干到户的情况进行调研总结,有的调研报告还辗转传送到了高层。更多的则是由万里等安徽的党政领导及政策部门向中央和领导人反映情况。万里这一渠道,尤为重要和关键,他不仅为安徽农村改革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还经常向邓小平、陈云等汇报,积极寻求上层的支持。他说:“亏了小平同志的支持,我从安徽回来多次向他汇报,他表示同意,可以试验。”总之,安徽农村的情况,经由各类正式、非正式的信息渠道,传递到高层,引起決策者关注和思考。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谈话,支持一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就引用了安徽肥西和凤阳的情况作为佐证。
再者,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被农民普遍选择,成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有两种形式,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小岗农民搞的包干到户,以利益更直接、责任更明确、方法更便捷的特点,受到各地农民的欢迎,几乎成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唯一形式。大包干的首创或典型意义,基本上得到公认。1982年4 月,万里曾谈到:“凤阳出了个朱元璋,统一了中国。当代凤阳农业上出了个大包干,也统一了中国。”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安徽是大包干的发源地。”
揆诸“发展”的层面,或许更可以坐实“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确立家庭承包经营,是当代中国史上一项重大政策变革和制度创新,在这一变革、创新的过程中,安徽农村的改革实践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既发挥了决策信息传递、决策咨询和参考作用,又提供了一项被普遍选择和接受的农业经营制度。如果聚焦大包干的制度创新,甚至极而言之说“农村改革始于小岗村”(江泽民语),也未尝不可。早在1982年10月,胡耀邦视察安徽时,就曾明确指出:“责任制有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万里同志是走在前头的,安徽的同志是走在前头的,这是公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