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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