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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在自然和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在刑法上也有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与果的联系,它以客观存在着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两种现象为前提,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所引起,二者缺一,则无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