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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后,体育产业和奥运经济开始崛起,逐步形成初具规模的奥运盈利体系。
直接和问接收入
奥运会的收入由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组成。直接收入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电视转播权、国际赞助(TOP计划)、特许经营权、供应商资格、国际奥委会纪念币铸造、邮票发行、门票销售等权利的转让与营销等等。
奥运会的间接收入主要是对主办国的旅游业、服务业、商业等起到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凝聚效应、辐射效应、瞬间放大效应。
凝聚效应指大量的技术、资金、人才向奥运凝聚;辐射效应指举行奥运会可能对邻近城市、相关产业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起到带动作用;瞬间放大效应指因为举办奥运会,经济会飞速发展,GDP在很短的时间内翻番。
以下我们重点介绍奥运会的直接收益部分。
电视转播权的收入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入是迄今为止奥林匹克运动最大的一笔单项收入来源。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全部收入中,有83%来自美国电视网。
国际奥委会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政策是,只出售给能够确保相应国家的观众免费观看奥运会的转播商。1958年《奥林匹克宪章》新增加电视版权收入分配的新条款:“经国际奥委会批准,该权力由组委会出售,并依照国际奥委会的指示对收入进行分配。”2002年以前,电视版权收入的60%分配给奥运会组委会,其余的40%由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奥委会三家分配。
奥运会对电视转播权的依赖越来越强。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谈判十分成功:美国NBC广播公司以4.1亿美元买下转播权;欧洲广播、电视联盟出资9000万美元;日本NHK广播集团出资6250万美元;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出资3400万美元;加拿大CUT出资1650万美元;就连经济拮据的东欧国家也付了400万美元。组委会共得到6.3亿美元的收入。
悉尼组委会出售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雅典的转播权收入达到14.82亿美元,预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达到16.97亿美元。
TOP赞助商收入
奥林匹克全球赞助伙伴计划,也称“TOP”计划,是国际奥委会经济来源之一。为了改变经济上过分依赖电视转播权销售的状况,1983年,国际奥委会指定“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为其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代理机构,确保获得赞助权的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和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1985年ISL公司开始执行出售奥林匹克标志的第一个“奥林匹克计划”,与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签订赞助合同,并从1988年卡尔加里冬季奥运会和汉城夏季奥运会开始实施。目前,已执行到第4个“奥林匹克计划”。
TOP计划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运计划,联合各国奥委会形成统一的招标单位,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各行业最著名的大公司为正式赞助商。自此,奥林匹克运动真正地和商业结合在一起。
TOP计划以4年为一个周期,从1984年开始的TOP计划给奥运会增加了1.1亿美元的额外收入。4年后,TOP2计划又从12家全球赞助商手中拿到了1.7亿美元。1992年到1996年的TOP3计划,虽然压缩到10家赞助商,但赞助额却暴涨为4亿美元。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70%分给1994年冬奥会和1996年夏奥会主办国的奥委会,10%归国际奥委会,其余20%分给各参赛国奥委会。
奥运赞助商分为三种类型,其中“TOP赞助商”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所有与奥运相关的标志,并独享奥运五环的使用权,而“当届奥运赞助商”则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除奥运五环之外的所有当届奥运相关的标志;此外,各国“国家奥运赞助商”只可在备自国家范围内使用各国自己的奥运标志。
特许经营权收入
特许经营人通过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取得在其商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识的权利。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按特许经营商品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计算。特许经营人只能在被许可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识,但不能使其公司直接与奥林匹克运动相联系。正因为此,选择特许经营人的要求一般要低于选择赞助商的要求。
由于奥运商品的主要消费者一般都在主办国,因此奥运会组委会所授权的特许经营人大多都是主办国当地的企业。大量带有奥运标识的商品的销售也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
按照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商家上缴金额为销售额10%~15%,国际奥委会提取实物商品毛收入的7.5%和服务价值的5%,奥运会组委会留92.5%和95%。许可证主要用于纪念品领域。
供应商资格的收入
奥运会供应商是指提供各种物资和服务的赞助商。主要在航空、公路交通和电信领域。
门票销售收入
奥运会门票是主办奥运会重要的收入之一。但随着其他收入模式的发展和鼓励更多人现场观看奥运,其在奥运会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以1988年汉城奥运会为例,门票收入只占总收益的3.02%,但电视转播费和赞助商收益两项就占了51.3%。
奥运经济
“奥运经济”是举办国举办奥运会所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活动和收益的统称,包含以下五类:
1为奥运会的举办而开展的各种直接经济活动。例如建造场馆,这是任何一个举办城市都必须开展的活动。
2.为奥运会顺利举办而进行的各种间接投资。例如为举办奥运会而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借奥运会举办契机开展的城市改造等经济活动。这类活动主要有,对城市发展重新做出规划,将污染严重的工厂整体搬迁或重新改造等,这些活动能够提升城市形象。
4.投资商因为对奥运会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诱发的投资活动。这是指因奥运会的举办使得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投资机会明显增多。
5与奥运会有关的各种投资带来的活动效应。上述各种投资都会带来相应的投资乘数,即投资对居民收入的乘数效应。居民储蓄倾向愈低,边际消费倾向愈高,投资所带来的收入乘数效应愈高,引致的经济活动也就愈大。
上述五类经济活动,前3项是可以预期。第4项则难以预期,有很大的随机性。由于第4项经济活动也有投资乘数的连动效应,它的不可预期导致了第5项经济活动也难以预期。只有奥运会结束后才能计算出后2项经济活动规模的大小。
直接和问接收入
奥运会的收入由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组成。直接收入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电视转播权、国际赞助(TOP计划)、特许经营权、供应商资格、国际奥委会纪念币铸造、邮票发行、门票销售等权利的转让与营销等等。
奥运会的间接收入主要是对主办国的旅游业、服务业、商业等起到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凝聚效应、辐射效应、瞬间放大效应。
凝聚效应指大量的技术、资金、人才向奥运凝聚;辐射效应指举行奥运会可能对邻近城市、相关产业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起到带动作用;瞬间放大效应指因为举办奥运会,经济会飞速发展,GDP在很短的时间内翻番。
以下我们重点介绍奥运会的直接收益部分。
电视转播权的收入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入是迄今为止奥林匹克运动最大的一笔单项收入来源。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全部收入中,有83%来自美国电视网。
国际奥委会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政策是,只出售给能够确保相应国家的观众免费观看奥运会的转播商。1958年《奥林匹克宪章》新增加电视版权收入分配的新条款:“经国际奥委会批准,该权力由组委会出售,并依照国际奥委会的指示对收入进行分配。”2002年以前,电视版权收入的60%分配给奥运会组委会,其余的40%由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奥委会三家分配。
奥运会对电视转播权的依赖越来越强。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谈判十分成功:美国NBC广播公司以4.1亿美元买下转播权;欧洲广播、电视联盟出资9000万美元;日本NHK广播集团出资6250万美元;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出资3400万美元;加拿大CUT出资1650万美元;就连经济拮据的东欧国家也付了400万美元。组委会共得到6.3亿美元的收入。
悉尼组委会出售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雅典的转播权收入达到14.82亿美元,预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达到16.97亿美元。
TOP赞助商收入
奥林匹克全球赞助伙伴计划,也称“TOP”计划,是国际奥委会经济来源之一。为了改变经济上过分依赖电视转播权销售的状况,1983年,国际奥委会指定“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为其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代理机构,确保获得赞助权的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和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1985年ISL公司开始执行出售奥林匹克标志的第一个“奥林匹克计划”,与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签订赞助合同,并从1988年卡尔加里冬季奥运会和汉城夏季奥运会开始实施。目前,已执行到第4个“奥林匹克计划”。
TOP计划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运计划,联合各国奥委会形成统一的招标单位,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各行业最著名的大公司为正式赞助商。自此,奥林匹克运动真正地和商业结合在一起。
TOP计划以4年为一个周期,从1984年开始的TOP计划给奥运会增加了1.1亿美元的额外收入。4年后,TOP2计划又从12家全球赞助商手中拿到了1.7亿美元。1992年到1996年的TOP3计划,虽然压缩到10家赞助商,但赞助额却暴涨为4亿美元。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70%分给1994年冬奥会和1996年夏奥会主办国的奥委会,10%归国际奥委会,其余20%分给各参赛国奥委会。
奥运赞助商分为三种类型,其中“TOP赞助商”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所有与奥运相关的标志,并独享奥运五环的使用权,而“当届奥运赞助商”则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除奥运五环之外的所有当届奥运相关的标志;此外,各国“国家奥运赞助商”只可在备自国家范围内使用各国自己的奥运标志。
特许经营权收入
特许经营人通过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取得在其商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识的权利。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按特许经营商品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计算。特许经营人只能在被许可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识,但不能使其公司直接与奥林匹克运动相联系。正因为此,选择特许经营人的要求一般要低于选择赞助商的要求。
由于奥运商品的主要消费者一般都在主办国,因此奥运会组委会所授权的特许经营人大多都是主办国当地的企业。大量带有奥运标识的商品的销售也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
按照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商家上缴金额为销售额10%~15%,国际奥委会提取实物商品毛收入的7.5%和服务价值的5%,奥运会组委会留92.5%和95%。许可证主要用于纪念品领域。
供应商资格的收入
奥运会供应商是指提供各种物资和服务的赞助商。主要在航空、公路交通和电信领域。
门票销售收入
奥运会门票是主办奥运会重要的收入之一。但随着其他收入模式的发展和鼓励更多人现场观看奥运,其在奥运会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以1988年汉城奥运会为例,门票收入只占总收益的3.02%,但电视转播费和赞助商收益两项就占了51.3%。
奥运经济
“奥运经济”是举办国举办奥运会所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活动和收益的统称,包含以下五类:
1为奥运会的举办而开展的各种直接经济活动。例如建造场馆,这是任何一个举办城市都必须开展的活动。
2.为奥运会顺利举办而进行的各种间接投资。例如为举办奥运会而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借奥运会举办契机开展的城市改造等经济活动。这类活动主要有,对城市发展重新做出规划,将污染严重的工厂整体搬迁或重新改造等,这些活动能够提升城市形象。
4.投资商因为对奥运会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诱发的投资活动。这是指因奥运会的举办使得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投资机会明显增多。
5与奥运会有关的各种投资带来的活动效应。上述各种投资都会带来相应的投资乘数,即投资对居民收入的乘数效应。居民储蓄倾向愈低,边际消费倾向愈高,投资所带来的收入乘数效应愈高,引致的经济活动也就愈大。
上述五类经济活动,前3项是可以预期。第4项则难以预期,有很大的随机性。由于第4项经济活动也有投资乘数的连动效应,它的不可预期导致了第5项经济活动也难以预期。只有奥运会结束后才能计算出后2项经济活动规模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