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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