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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273-01
一、有关法律立场的实例
(一)宪法有关国体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居于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了国家的性质,确认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宪法与法律应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界定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注意揭示它的内涵,全面、准确地表述物权的主体范围、物权的客体或标的、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概括地说,就是两部分人,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或标的就是物,通俗地说就是财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尽管十分丰富,但抽象一下,不外乎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利。行使物权的条件,依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财产所有权的依法行使不受条件限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其他物权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前提性条件。基于如上考虑,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似应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就其实质而论,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所有制又是国家经济制度的核心。物权能否安全地正常地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对物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方法所隶属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概括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和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学教育面临的困难
法学教育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对待的, 且未满足全体学生的需求, 学习时数也过于有限。其次,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课程内容,教学时间,选课程序等方面缺乏成熟统一的做法。“会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再次,课程内容安排高于学生接受能力。就学生而言,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诊所式法律课程突出学生的动手能力,挑战学生的实践技巧。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要求较高。高职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师而言,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选取的案件学生不易掌握,课程任务略重。为使学生对法律实践各个环节都有所涉及,训练同学们在各个方面都做一遍,使得学生不堪重负。
三、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
法律教育方法的构建与实践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教育模式,应当立足高职教育特色,以“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为指导思想,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高职学生需求的诊所教育模式,促使诊所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用大学生创业平台,构建校园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广泛推行的最大因素。仅仅依靠学院投入资金是非常被动的方式。利用大学生创业园区,利用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条件,积极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申请并建立校园法律诊所符合产学研用的指导思想,能够为法律诊所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为学生创业搭建平台,建设或提供专门的创业园区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办学亮点。法律专业教师可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推进法律诊所的构建。同时也可以通过增加案源,接受捐赠,合作办学等多种途径争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
(二)结合高职特点,深化课程改革
教学改革首先在于确定明确的目标,并且寻找恰当的方法和技巧来实现目标。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目标首先要服从高职学生就业定位。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 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进行准确定位, 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司法辅助人员——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近年来,公检法机构对司法辅助人员的需求大量增加。以深圳为例,深圳各级人民法院,深圳劳动仲裁院等单位,大量需求法律速录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用人方式以劳务派遣为主。而普通本科院校一方面没有开展司法辅助职业能力的教学,另一方面不愿接受劳务方式,给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留下空间。为此, 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 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市场需求,改革诊所式教育方法。从事书记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助理等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 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诊所式法律课程应当安排足够的学时进行案件调查、会见、咨询、书写、速录等能力的学习和实践。诊所式课程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方向,按照实际工作岗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上,突出法律速录、文件整理、案件调解等技能的训练,主要完成司法辅助技能的培养。同时,在案件选择上,应当充分考量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专业能力。从学生容易掌握的部门法开始,例如劳动法、婚姻法等。尽量选择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涉及法律单一的案例开始学习,逐步扩大范围。在教学形式上,将案件程序分解,以步骤的方式清晰地展示,便于学生操作。
(三)加大对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支持
高职学生在学习上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比较强,因此在法制教育中,可以加大实践教学活动的设置。实践教学活动的增加将对场地、经费开支、教师工作精力等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保障。在软件上应当鼓励教师开发和实施法制实践教学活动,给教师减轻精神压力增加动力;在硬件上给予保障,开辟固定的场所作为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的保障,如模拟法庭场地、法制宣传专栏、法制教学网站等;在经费上予以专项支持,以购买实践教学中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行费用,以及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课酬等。
总之,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人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的作用表现为其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法律是提供财产法律制度的保护机制鼓励人们热情参与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通过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立法保障人们的权利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还是通过体制创新扩大和维护人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力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性平衡的政治文明建设,以及通过环境保护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生态文明发展,都在说明法的目的在于人类的发展和延续,为了每个人的利益。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内涵首先在于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资格;其次为权利是归宿,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最后表现在当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公民有权作为或不为。而权利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和需求。自由、正义与人权是法的基本价值。
一、有关法律立场的实例
(一)宪法有关国体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居于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了国家的性质,确认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宪法与法律应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界定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注意揭示它的内涵,全面、准确地表述物权的主体范围、物权的客体或标的、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概括地说,就是两部分人,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或标的就是物,通俗地说就是财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尽管十分丰富,但抽象一下,不外乎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利。行使物权的条件,依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财产所有权的依法行使不受条件限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其他物权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前提性条件。基于如上考虑,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似应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就其实质而论,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所有制又是国家经济制度的核心。物权能否安全地正常地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对物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方法所隶属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概括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和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学教育面临的困难
法学教育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对待的, 且未满足全体学生的需求, 学习时数也过于有限。其次,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课程内容,教学时间,选课程序等方面缺乏成熟统一的做法。“会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再次,课程内容安排高于学生接受能力。就学生而言,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诊所式法律课程突出学生的动手能力,挑战学生的实践技巧。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要求较高。高职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师而言,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选取的案件学生不易掌握,课程任务略重。为使学生对法律实践各个环节都有所涉及,训练同学们在各个方面都做一遍,使得学生不堪重负。
三、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
法律教育方法的构建与实践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教育模式,应当立足高职教育特色,以“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为指导思想,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高职学生需求的诊所教育模式,促使诊所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用大学生创业平台,构建校园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广泛推行的最大因素。仅仅依靠学院投入资金是非常被动的方式。利用大学生创业园区,利用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条件,积极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申请并建立校园法律诊所符合产学研用的指导思想,能够为法律诊所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为学生创业搭建平台,建设或提供专门的创业园区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办学亮点。法律专业教师可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推进法律诊所的构建。同时也可以通过增加案源,接受捐赠,合作办学等多种途径争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
(二)结合高职特点,深化课程改革
教学改革首先在于确定明确的目标,并且寻找恰当的方法和技巧来实现目标。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目标首先要服从高职学生就业定位。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 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进行准确定位, 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司法辅助人员——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近年来,公检法机构对司法辅助人员的需求大量增加。以深圳为例,深圳各级人民法院,深圳劳动仲裁院等单位,大量需求法律速录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用人方式以劳务派遣为主。而普通本科院校一方面没有开展司法辅助职业能力的教学,另一方面不愿接受劳务方式,给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留下空间。为此, 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 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市场需求,改革诊所式教育方法。从事书记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助理等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 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诊所式法律课程应当安排足够的学时进行案件调查、会见、咨询、书写、速录等能力的学习和实践。诊所式课程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方向,按照实际工作岗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上,突出法律速录、文件整理、案件调解等技能的训练,主要完成司法辅助技能的培养。同时,在案件选择上,应当充分考量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专业能力。从学生容易掌握的部门法开始,例如劳动法、婚姻法等。尽量选择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涉及法律单一的案例开始学习,逐步扩大范围。在教学形式上,将案件程序分解,以步骤的方式清晰地展示,便于学生操作。
(三)加大对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支持
高职学生在学习上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比较强,因此在法制教育中,可以加大实践教学活动的设置。实践教学活动的增加将对场地、经费开支、教师工作精力等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保障。在软件上应当鼓励教师开发和实施法制实践教学活动,给教师减轻精神压力增加动力;在硬件上给予保障,开辟固定的场所作为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的保障,如模拟法庭场地、法制宣传专栏、法制教学网站等;在经费上予以专项支持,以购买实践教学中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行费用,以及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课酬等。
总之,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人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的作用表现为其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法律是提供财产法律制度的保护机制鼓励人们热情参与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通过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立法保障人们的权利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还是通过体制创新扩大和维护人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力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性平衡的政治文明建设,以及通过环境保护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生态文明发展,都在说明法的目的在于人类的发展和延续,为了每个人的利益。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内涵首先在于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资格;其次为权利是归宿,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最后表现在当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公民有权作为或不为。而权利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和需求。自由、正义与人权是法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