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注意义务看似一个高深的法律理论问题,实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也是德育课的应有之义。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关键看行为人有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教师可以选取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包括消费领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在医院以及学校的鲜活案件,论证注意义务、过错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让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能够在学习、生活和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自觉地践行注意义务,培养良好注意习惯。
关键词:注意义务;归责原则;法律责任
早上第一堂课是上机课,学生去机房上课,我到教室里巡视的时候发现教室的四盏电扇还在呼呼作响,日光灯也在日以继夜地工作。在德育课上,我结合法律知识讲到了注意义务,后来我仔细一想,我们的法律责任其实大多数都与注意义务有关。很多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理念而设计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条文体现。比如,保管合同包括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偿保管合同高。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需要赔偿;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
我们经常讲到赔偿,它与侵权责任原则密切相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其中最主要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原则)。何谓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由受害人证明加害方存在过错,而后者在加害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换句话说前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而有无过错关键看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过程中是否尽到必要或者谨慎的注意义务,尽到了则没过错。没尽到则有过错,难辞其咎。
为了使同学们感性地理解高深的理论,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本市一家餐馆的真实案件。食客甲在餐馆中用餐,突然冲进来几个人,拿起砍刀将甲砍伤。餐馆老板报警并向“120”求救,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破案。甲要求餐馆赔偿,经几次协商不成后无奈将餐馆告上法院,以餐馆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人身权受损害要求赔偿。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餐馆,不能要求它尽到与五星级酒店一样的安保义务。因为它的消费水平相对较低,人员较少,收费相对低廉,让它承担较高的安保义务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是在星级酒店,那赔偿将难以避免。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餐馆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体现在老板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求救电话。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
随着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现。这些矛盾无不触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处理得不好则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他们的处理过程中主要看医院或者学校在医疗纠纷、学生事故过程中有无过错。衡量过错的关键就是看他们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如果医生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救治,一般认为他们尽到了合理的或者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则构成,要予以赔偿。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按照教学常规的要求,是否按照“七认真”的要求,是否管理上有疏漏都是衡量学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
发生在某儿童医院的一个医患纠纷可以予以佐证。一个月大的小男孩不慎摔倒,被送往某儿童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没有关系,没有开具检查单进行拍片检查。事情发生半个月后小男孩不停哭泣,家长将小孩抱往某医大附二院后发现出现骨折。当事医生说当时开具了拍片检查单,但没能举证。但事实上小孩是没有拍片的。在这个过程中,医生没有按照诊疗常规办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再看发生在学校里面的一个真实案例。学生甲在学校宿舍卫生间洗澡,学乙偷窥。甲光着上身从宿舍冲出给了乙一巴掌,乙头晕被学校及时送至医院检查,CT发现脑袋中有一原发性血管瘤。不巧的是这一巴掌正好拍在这个脑瘤上,在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脑出血。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教师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往医院,并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向当事同学了解相关情况,安抚受伤同学,询问相关同学了解清楚事情的发生经过;向学生处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联系学生甲的家长,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与他们一起到医院慰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应该说,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如果让学校赔偿,则依据不足。当然,如果学校自愿给予受伤同学一定的补助,法律并不禁止。这里的注意义务,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没有规定的则按通常理解处理。
注意义务除了需要了解或者掌握必要的规定之外,还要靠平时养成良好的习惯。这一点对学生尤其重要。因为现在的学生是未来的社会人,作为学校教师我们要加强引导。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其后果相对较少,但进入社会,尤其我们很多学生是在工厂一线操作,如果不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则很容易导致工伤,无论对单位还是对自身都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张家港工贸职业高级中学)
关键词:注意义务;归责原则;法律责任
早上第一堂课是上机课,学生去机房上课,我到教室里巡视的时候发现教室的四盏电扇还在呼呼作响,日光灯也在日以继夜地工作。在德育课上,我结合法律知识讲到了注意义务,后来我仔细一想,我们的法律责任其实大多数都与注意义务有关。很多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理念而设计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条文体现。比如,保管合同包括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偿保管合同高。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需要赔偿;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
我们经常讲到赔偿,它与侵权责任原则密切相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其中最主要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原则)。何谓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由受害人证明加害方存在过错,而后者在加害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换句话说前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而有无过错关键看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过程中是否尽到必要或者谨慎的注意义务,尽到了则没过错。没尽到则有过错,难辞其咎。
为了使同学们感性地理解高深的理论,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本市一家餐馆的真实案件。食客甲在餐馆中用餐,突然冲进来几个人,拿起砍刀将甲砍伤。餐馆老板报警并向“120”求救,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破案。甲要求餐馆赔偿,经几次协商不成后无奈将餐馆告上法院,以餐馆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人身权受损害要求赔偿。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餐馆,不能要求它尽到与五星级酒店一样的安保义务。因为它的消费水平相对较低,人员较少,收费相对低廉,让它承担较高的安保义务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是在星级酒店,那赔偿将难以避免。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餐馆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体现在老板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求救电话。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
随着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现。这些矛盾无不触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处理得不好则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他们的处理过程中主要看医院或者学校在医疗纠纷、学生事故过程中有无过错。衡量过错的关键就是看他们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如果医生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救治,一般认为他们尽到了合理的或者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则构成,要予以赔偿。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按照教学常规的要求,是否按照“七认真”的要求,是否管理上有疏漏都是衡量学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
发生在某儿童医院的一个医患纠纷可以予以佐证。一个月大的小男孩不慎摔倒,被送往某儿童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没有关系,没有开具检查单进行拍片检查。事情发生半个月后小男孩不停哭泣,家长将小孩抱往某医大附二院后发现出现骨折。当事医生说当时开具了拍片检查单,但没能举证。但事实上小孩是没有拍片的。在这个过程中,医生没有按照诊疗常规办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再看发生在学校里面的一个真实案例。学生甲在学校宿舍卫生间洗澡,学乙偷窥。甲光着上身从宿舍冲出给了乙一巴掌,乙头晕被学校及时送至医院检查,CT发现脑袋中有一原发性血管瘤。不巧的是这一巴掌正好拍在这个脑瘤上,在外力的作用下导致脑出血。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教师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往医院,并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向当事同学了解相关情况,安抚受伤同学,询问相关同学了解清楚事情的发生经过;向学生处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联系学生甲的家长,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与他们一起到医院慰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应该说,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如果让学校赔偿,则依据不足。当然,如果学校自愿给予受伤同学一定的补助,法律并不禁止。这里的注意义务,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没有规定的则按通常理解处理。
注意义务除了需要了解或者掌握必要的规定之外,还要靠平时养成良好的习惯。这一点对学生尤其重要。因为现在的学生是未来的社会人,作为学校教师我们要加强引导。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其后果相对较少,但进入社会,尤其我们很多学生是在工厂一线操作,如果不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则很容易导致工伤,无论对单位还是对自身都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张家港工贸职业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