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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在全国两会期间,“执行难”问题作为代表委员们热议话题之一而被高度关注。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其修改重点之一就是破解“执行难”这一司法痼疾。
在司法界,“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广东省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惠州建工”)的经历却显得有些“另类”:案件已于2007年2月审结,执行款也已及时追缴到位,但作为债权人的惠州建工却只拿到执行款的50%。
债权人:法院为何扣住执行款
“见过被执行人当‘老赖’的,没见过法院拖着执行款不给的。这种做法我们实在是不能理解。”惠州建工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他介绍,2001年8月,惠州建工与惠州春秋工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春秋工贸”)共同签定了承建春秋大厦建筑承包合同。2004年5月,惠州建工承建的工程交付使用,同年12月,工程通过验收。
“本来合作还是很顺利的,但中间的一个变化,让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工程开工后,建筑设计出现变更,工程预算造价由原来的6500万元,变成了最后的实际耗资7600万元。而按合同规定,造价的30%及变更部分需待工程完工后付清。后据惠州中院认定,春秋工贸所欠惠州建工工程款合计2080万元。
为索还欠款,惠州建工向惠州中院提起诉讼。胜诉后的2006年6月1日,惠州建工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惠州中院申请立案执行。之后,惠州中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春秋工贸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于2007年2月2日拍卖成交。2007年2月9日,惠州中院确认惠州建工执行款项为2070万元。
“此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惠州中院只给我们划付了1000万的执行款,余下的1000多万却至今没有划付给我们。”惠州建工的负责人表示,“惠州中院说,划付执行款必须等拍卖的房产办好产权手续后才可以划付。这令我们大为不解,拍卖的房产是否办好产权手续与我申请人有关系吗?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广东高院:“暂扣”为了“防重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惠州建工执行款未予全额给付,来自广东省高院的一个决定。
今年1月,广东省高院宣传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因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建工)经济状况较差;而被执行人(春秋工贸)认为当初认定的拍卖房产,其评估结果有误,已经提出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避免一旦案件再审,被执行出去的款项不至于无法追回,才做出暂不予全部支付的决定。”
据了解,早在1月份,广东省高院就已经派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队的4人专案组赶往惠州,专门解决惠州建工执行款问题。“专案组在惠州工作的一个星期,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情况基本清楚了,现在要做的,是如何尽快彻底解决余留款问题。”惠州中院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4月17日,记者向广东省高院了解此案进展情况,高院宣传部门表示,惠州中院正在对春秋工贸和惠州建工进行调解,“情况比较乐观,两家单位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事情’就要彻底解决了。”
而当事人惠州建工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此事没有协商的余地,已经结案,并且执行款也已执行到位,为什么还要协商?这1000万元的执行款在惠州中院‘压’了一年多了,如果再不划还给我们,我们公司就撑不下去了。”惠州建工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律师:法院延迟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当事人来讲,没有执行结果不但意味着得不到应得的权利,还意味着额外负担争取权利的费用。”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就此案对记者表示。
他告诉记者,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必须等拍卖的房产办好过户手续后才可以划付执行款余款的规定。而且,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期间提出异议,且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此案中法院的说法不能成立。”王洋说。
在司法界,“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广东省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惠州建工”)的经历却显得有些“另类”:案件已于2007年2月审结,执行款也已及时追缴到位,但作为债权人的惠州建工却只拿到执行款的50%。
债权人:法院为何扣住执行款
“见过被执行人当‘老赖’的,没见过法院拖着执行款不给的。这种做法我们实在是不能理解。”惠州建工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他介绍,2001年8月,惠州建工与惠州春秋工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春秋工贸”)共同签定了承建春秋大厦建筑承包合同。2004年5月,惠州建工承建的工程交付使用,同年12月,工程通过验收。
“本来合作还是很顺利的,但中间的一个变化,让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工程开工后,建筑设计出现变更,工程预算造价由原来的6500万元,变成了最后的实际耗资7600万元。而按合同规定,造价的30%及变更部分需待工程完工后付清。后据惠州中院认定,春秋工贸所欠惠州建工工程款合计2080万元。
为索还欠款,惠州建工向惠州中院提起诉讼。胜诉后的2006年6月1日,惠州建工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惠州中院申请立案执行。之后,惠州中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春秋工贸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于2007年2月2日拍卖成交。2007年2月9日,惠州中院确认惠州建工执行款项为2070万元。
“此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惠州中院只给我们划付了1000万的执行款,余下的1000多万却至今没有划付给我们。”惠州建工的负责人表示,“惠州中院说,划付执行款必须等拍卖的房产办好产权手续后才可以划付。这令我们大为不解,拍卖的房产是否办好产权手续与我申请人有关系吗?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广东高院:“暂扣”为了“防重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惠州建工执行款未予全额给付,来自广东省高院的一个决定。
今年1月,广东省高院宣传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因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建工)经济状况较差;而被执行人(春秋工贸)认为当初认定的拍卖房产,其评估结果有误,已经提出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避免一旦案件再审,被执行出去的款项不至于无法追回,才做出暂不予全部支付的决定。”
据了解,早在1月份,广东省高院就已经派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队的4人专案组赶往惠州,专门解决惠州建工执行款问题。“专案组在惠州工作的一个星期,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情况基本清楚了,现在要做的,是如何尽快彻底解决余留款问题。”惠州中院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4月17日,记者向广东省高院了解此案进展情况,高院宣传部门表示,惠州中院正在对春秋工贸和惠州建工进行调解,“情况比较乐观,两家单位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事情’就要彻底解决了。”
而当事人惠州建工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此事没有协商的余地,已经结案,并且执行款也已执行到位,为什么还要协商?这1000万元的执行款在惠州中院‘压’了一年多了,如果再不划还给我们,我们公司就撑不下去了。”惠州建工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律师:法院延迟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当事人来讲,没有执行结果不但意味着得不到应得的权利,还意味着额外负担争取权利的费用。”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就此案对记者表示。
他告诉记者,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必须等拍卖的房产办好过户手续后才可以划付执行款余款的规定。而且,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期间提出异议,且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此案中法院的说法不能成立。”王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