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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经财政部党组研究决定,1996年至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