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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属性的前提性认识对于法律思维的进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更多地强调法学的科学属性,那么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就会更多地坚持形式主义思维的进路,倾向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并将解释结果通过三段论推理运用于案件,其关注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实现;如果认为法学更多地是有关价值性问题的学问,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倾向于关心法律的价值性和实效性以及案件实质正义的实现,旨在通过发掘、寻找有关的资料、论据以确证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