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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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但因其模糊使得“公序良俗”的外延具备开放性。因而,有必要在制订《民法典》时,引入“公序良俗”,且把其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
  二、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体现民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是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其价值集中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内在机制对的民法需求的适合、接近、一致。其次,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现代民法精神的重要体现。现代民法理性精神、价值原则的理论来源就是人本主义哲学。被誉为“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的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民法应以人为本①。民法赋予人多种权利,其中既有人格权、身份权,又有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再次,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现有“法典法”体制下,有三种矛盾:成文法典的稳定性,社会生活的易变性;法律的正义性,法律适用的非正义;立法者认识有限性,社会生活关系无限性。这三种矛盾使得成文法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一定的空间。因此,必须探索建立协调立法、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新路径。明确部门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关系民法建设,关系人民权益。化解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对于促进民法全面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须从案例指导制度、法官队伍建设、法官地位、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新路径。
  1.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报送等技术领域的做法。中院相关部门、基层法院在平时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导性案例选编标准的案件,要展开案例培育、编工作写,尽快把案例相关资料呈送中院案例组织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要在维护指导性案例权威性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两级案例发布体系,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主体。必须继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2.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健全法官培养机制,要提高进入法官队伍门槛。完善制度设计,严把入口、规范出口,严格法官遴选程序,建设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使实干能力强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全法官竞争上岗、轮岗制度,建立法官任期制,建立“法官能上能下”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工作。要着力加强司法人员在职培训,健全司法人员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全员轮训工作,切实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实践技能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增强法官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认真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审判工作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
  3.切实提升法官地位
  深化先行法官工资体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资由地方财政拨付,办案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拨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经费的解决效率,有效减轻中央、省级政府的负担。然而,司法机关因财政而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的复杂案件时,法官很难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实现,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功能。
  4.加快健全监督机制
  自由裁量权虽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不可无限放大,失去限制。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和惩罚,后果十分严重。当前,我国从多方面制约法官的裁判活动,初步形成多的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体系有效地监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要与时俱进,不断吐故纳新,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促使监督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促使法官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注释:
  ①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5
  参考文献:
  [1]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2]侯佳儒.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
  [3]董学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政法论丛,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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