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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宪政角度阐述了司法权的基本特征。认为司法权具有独立性 ,表现为司法权形态的独立性和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独立性 ;消极性 ,表现为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裁判范围的有限性和庭审的消极性 ;终极性 ,表现为司法裁决效力的至上性、终局性 ;交涉性 ,表现为司法裁决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充分举证和辩论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