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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与公民权相结合而形成社会公民权。社会公民权之目的是确保一定的福利水平,使公民过上一种“文明化的生活”。而国家一般通过在宪法中确立社会国家的理念及规定具体权利来确认社会公民权。社会公民权通过国家机关承担分配、给付的方式予以实现。理性的主张认为社会公民权应具有司法受益权功能,具有可审判性,可让公民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而妥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