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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修建道路的时候,总是千方百计建得越宽越好。但也有例外。有一条路,政府打算把它弄得越窄越好。这条路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之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在提交讨论的修正案草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的积极涵义是在法律上肯定了环保公益诉讼,因此它被公认为本次环保法修改草案中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是,这条规定同时指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唯一合资格的诉讼主体,又激起了民间环保组织以及许多有识之士的愤怒和批评,被严厉指责为立法上的大倒退。
我完全同意,这是严重倒退。法学教授徐昕撰文提供了以下事实:“十多年来,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局、检察机关都曾作为原告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已经开始积累了各种案例。不仅如此,贵州、江苏、云南等地近年来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尝试拓宽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所谓拓宽,就是明确肯定,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是自下而上的、已经在进行中的社会实践,民间环保组织已经走在路上。这条路本来没有,是许许多多的公民和公民组织冒险犯难,将它开辟出来的。情形正如鲁迅说过的,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这些开路者,尽管有些走得踉踉跄跄,但却代表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代表了社会良知的觉醒。更加可贵的是,民间环保组织在开辟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上,与政府和企业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其中逐步磨合出来的共识与合作经验,殊为难得。在这个时候,《环保法修正草案》不是努力去拓宽政府与民间合作共赢的道路,反倒极力压缩已有的空间,破坏社会团结,这不是严重倒退是什么?
这种倒退,反映了政府与立法机关存在严重的视野盲区和认识误区,就是把伪民间环保组织当做是真民间环保组织,还要把前者抬高成为后者的代表、渠道和枢纽。根据现有报道的披露,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构成中,有大量的企业会员,其中有不少就是污染大户。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规定,单位会员须缴纳会费。每年缴费10万元,可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缴费30万元,即为主任委员单位会员。这样一来,联合会有可能去监督单位会员的污染状况吗?还不如说,缴纳会费,成为企业将自己“洗绿”的一种策略。
翻查过去若干年的历史记录,由联合会提起的诉讼,只针对地方中小企业,从来不碰自己的单位会员。显然,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构成、会费依赖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使用状况,使它的环境公益身份大成疑问。而《环保法修正草案》偏偏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独家指定给它,这真是一大败笔,近乎愚蠢。中华环保联合会将被推到风口浪尖,它的身份、立场、能力与财政状况,将被置于聚光灯下。或许这也有个好处,那些退休高官以为在这里可以顶着好名声发挥余热,今后恐怕是不容易了。
中国的环境污染状况如此严重,不但需要政府重视,而且需要社会重视。为此,公民的环境意识觉醒,公民的环境监察、环境报道、环境抗争,以及公民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必不可少。有一位见多识广、很早就具备环保意识的民营企业家告诉我,美国人到了周末,都喜欢一家人到大自然环境中嬉戏度假,其乐融融。我说,这不是新闻啊。这位朋友认真告诉我,他从中明白,保护蓝天白云、保护青山绿水,是从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方式中产生出来的要求。环境是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保卫自己的生活乐趣,就会保卫环境。
因此,从根子上说,环境保护不是来自政府的要求,而是来自于生活的要求。政府是分等级的,但是,人们保护环境的权利,不能分等级。绝对不能说,只有某些组织、某些个人特别先进,他们才有资格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打官司。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问题,是一个权利平等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正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在提交讨论的修正案草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的积极涵义是在法律上肯定了环保公益诉讼,因此它被公认为本次环保法修改草案中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是,这条规定同时指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唯一合资格的诉讼主体,又激起了民间环保组织以及许多有识之士的愤怒和批评,被严厉指责为立法上的大倒退。
我完全同意,这是严重倒退。法学教授徐昕撰文提供了以下事实:“十多年来,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局、检察机关都曾作为原告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已经开始积累了各种案例。不仅如此,贵州、江苏、云南等地近年来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尝试拓宽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所谓拓宽,就是明确肯定,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是自下而上的、已经在进行中的社会实践,民间环保组织已经走在路上。这条路本来没有,是许许多多的公民和公民组织冒险犯难,将它开辟出来的。情形正如鲁迅说过的,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这些开路者,尽管有些走得踉踉跄跄,但却代表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代表了社会良知的觉醒。更加可贵的是,民间环保组织在开辟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上,与政府和企业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其中逐步磨合出来的共识与合作经验,殊为难得。在这个时候,《环保法修正草案》不是努力去拓宽政府与民间合作共赢的道路,反倒极力压缩已有的空间,破坏社会团结,这不是严重倒退是什么?
这种倒退,反映了政府与立法机关存在严重的视野盲区和认识误区,就是把伪民间环保组织当做是真民间环保组织,还要把前者抬高成为后者的代表、渠道和枢纽。根据现有报道的披露,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构成中,有大量的企业会员,其中有不少就是污染大户。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规定,单位会员须缴纳会费。每年缴费10万元,可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缴费30万元,即为主任委员单位会员。这样一来,联合会有可能去监督单位会员的污染状况吗?还不如说,缴纳会费,成为企业将自己“洗绿”的一种策略。
翻查过去若干年的历史记录,由联合会提起的诉讼,只针对地方中小企业,从来不碰自己的单位会员。显然,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构成、会费依赖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使用状况,使它的环境公益身份大成疑问。而《环保法修正草案》偏偏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独家指定给它,这真是一大败笔,近乎愚蠢。中华环保联合会将被推到风口浪尖,它的身份、立场、能力与财政状况,将被置于聚光灯下。或许这也有个好处,那些退休高官以为在这里可以顶着好名声发挥余热,今后恐怕是不容易了。
中国的环境污染状况如此严重,不但需要政府重视,而且需要社会重视。为此,公民的环境意识觉醒,公民的环境监察、环境报道、环境抗争,以及公民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必不可少。有一位见多识广、很早就具备环保意识的民营企业家告诉我,美国人到了周末,都喜欢一家人到大自然环境中嬉戏度假,其乐融融。我说,这不是新闻啊。这位朋友认真告诉我,他从中明白,保护蓝天白云、保护青山绿水,是从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方式中产生出来的要求。环境是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保卫自己的生活乐趣,就会保卫环境。
因此,从根子上说,环境保护不是来自政府的要求,而是来自于生活的要求。政府是分等级的,但是,人们保护环境的权利,不能分等级。绝对不能说,只有某些组织、某些个人特别先进,他们才有资格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打官司。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问题,是一个权利平等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