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条件及其区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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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报复,也不是一种惩罚,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是正当的合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行使这种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任意滥用。那么,如何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关键词:正当防卫;条件;区分标准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条件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区分形似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情况
  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保护合法权益,表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的具体内容来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自我防卫;三是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这种动机可能是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正义感,或者是对亲属朋友的道义责任感。
  就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来讲,我们要注意区分形似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尔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挑拨行为的外在表现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实则不然。因为对方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意在加害对方,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而是一种预谋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按其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挑拨应着重把握两点:首先,两者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后者的动机则是基于泄愤报复,为了加害他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两种行为的强度不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强度不是一开始就超过侵害行为强度的,而防卫挑拨行为是蓄意加害的行为,其强度一开始就超过了侵害行为的强度。
  2.相互斗殴
  双方互相殴击或厮打的行为为相互斗殴,它可表现为聚众斗殴或多人厮打,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均为单人殴击或厮打。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负法律责任。但是,相互斗殴行为的双方,若一方已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而另一方仍不罢休,继续殴打对方,这时,继续殴打的一方就成为不法侵害者,就应允许停止殴打的一方实行正当防卫。当然,停止殴打的一方应确实脱离现场,扔掉工具,确实不打也不打算再殴打。
  二、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两个问题
  1.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与79年刑法相比,这也是新刑法所增加的新内容。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使被侵害者的人身安全处于非常危险紧迫状态,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急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手段才有可能制止其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有的刑法论者把此项规定称为“无限制防卫”。应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特殊防卫是不适用的。
  2.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因此,罪过的形式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应当指出的是,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的过当,它必须以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如果不符合这四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是防卫过当。
  三、结语
  总之,概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才能更好地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掌握、正确运用这一理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刘志伟.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2期
  [2]李永伟,萧伯符.近代中国刑法之正当防卫制度考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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