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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是普遍公认的最佳救济方式。建议将广泛的民商事纠纷纳入司法救济,并落实共同诉讼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公务侵权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扩大行政诉讼保障的权益(包括精神损害)范围。广泛落实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的诉权保障。改革法院设置及审级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保障权利主体广泛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