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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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根本性转变。其间社会矛盾凸现,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于多发、高发态势,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理论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危害等基本问题,对于我们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关键词]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 社会和谐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132-0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经济领域的变革为起点,我国进入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这一转型的实质,是中国实现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根本性转变。其间社会矛盾凸现,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于多发、高发态势,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理论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危害等几个基本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一探讨。
  
  一、涵义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和政界尚无定论。公安部于2004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并未使用“群体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语。《规定》的第二条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前加上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定语。这里明确了两点: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违法性的社会治安事件,而非影响国家安全的政治事件;二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而非由敌我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中,我国转型期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属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具有违法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笔者认为,对某一概念下定义要把握一定的原则,既涵括它的基本形成,能够适应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外延,又要包含它的构成要件,把握此类问题的内质,还要指出它的性质定位,理解此类问题的基本属性,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范畴,使之与其他相似、相近概念区别开来。因此,基于以上考虑,结合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综合政界、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具有共同性或相近性的社会群体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冲突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表现形式,即群体性的冲突行为,没有冲突行为的群体性活动不属于群体性事件范围。第二,明确了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是具有共同性或相近性的社会群体,而非单个个体。主观要件是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而没有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敌对对抗思想。第三,明确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定位。人民内部矛盾既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又是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键,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政治属性。而在法律属性上、社会属性上,群体性事件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虽然群体性事件对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对政府和干部工作的改进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事件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也是群众不愿意主动发动、政府不愿意引发和纵容的,其影响是负面的。
  
  二、特征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涵义,本文对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作进一步的描述和分析。
  1、群体性。这是群体性事件最显著的特征。群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是指本质上具有共同性的个体组成的整体,或是特定群体,或是偶合群体。表现为矛盾的一方或双方人员数量上的集结或扩大,形成有力的声势且彼此呼应,由于共同性或相近性要求结成短期的共同体,使矛盾冲突扩大、加深和出现连锁反应。
  2、突发性。群体性矛盾往往是各种情绪、意见长期积累的结果,但借助某种偶然诱因短时间突然爆发,事态很快扩大升级,由于事先未曾预料或警觉不够,无法在短时间内调整抑制态势,解决者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3、复杂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利益得失矛盾与思想是非矛盾相交织,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相交织,群体诉求的合理性与行为的违法性相交织,无理访与有理访相交织,行为的有序性与无序性相交织,公开性与隐密性相交织,如有敌对势力渗透利用,矛盾性质可能转化,导致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交织。
  4、违法性。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由此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在方式上表现为聚众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性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慎之又慎,认真区别对待,不应扩大其处罚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三、性质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把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区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之间的矛盾。认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这种非对抗性表现在:组成人民内部矛盾的任何一方,在其存在和发展中以和谐的方式共存, 其矛盾的斗争性不表现为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但这并不排除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出现激化,产生对抗。我国转型期出现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和复杂性、违法性的特征,但并没有改变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
  1、具有非对抗性。矛盾的对抗性质,是指矛盾由其双方在本质上根本对立而具有对抗性质。矛盾的对抗形式是指矛盾的解决往往采取对抗的形式,即外部冲突的解决方法。矛盾的对抗性是指矛盾的对抗性质和解决矛盾的对抗形式的统一。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矛盾从总体上看不存在本质上根本对立的对抗关系,其解决大多也不采取外部对抗冲突的形式。因此,此类矛盾在本质上并不具有根本对立的性质。尽管群体性事件也产生对抗的倾向,但其在根本利益上不具有对抗性。因此,它只能是偶然的对抗形式,表现为对抗的现象,并不表现为对抗的本质。而且从数量上看,群体性事件仍然只表现为有限的局部性的矛盾,并不表现为社会整体性的对抗。
  2、具有非政治性。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政治基础,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国转型期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和冲突。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虽然也包括具体的政治性利益,但都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合法的具体政治权利的诉求,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广大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在增强,同时也说明我国的某些具体政治制度、体制、机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毛泽东同志很早就告诫我们,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出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好此类事件的基本前提,我们不能因为此类矛盾在演化的过程中或事态发展的结局上包含有这样那样的对抗倾向和具体政治性利益诉求,就否定其性质的非对抗性、非政治性。但是应当看到,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有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再加上对问题的处理不及时或失误,就会造成矛盾的扩大和尖锐化,致使事件的性质部分或全部变质。
  
  四、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的提出和贯彻落实,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的态势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缓解,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目前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的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
  2、反映问题涉及面广,结构性矛盾突出
  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对国家发展、建设提出批评、建议,小到要求解决个人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社保、城镇住房拆迁、农村土地征占、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军队退役人员、环境保护、干部作风等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的问题,都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多数又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带来的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密不可分。这表明,改革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突出的矛盾。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的矛盾还会不断暴露,不和谐的因素还会继续产生。
  3、行为方式激烈,对抗性因素增加
  群体性事件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本应采取平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近些年群体性事件的暴力性、破坏性逐渐增强,出现激化现象,矛盾的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破坏公共设施,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是当前出现的新趋势,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件,就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4、组织程度高,有的带有政治色彩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尤其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经过周密策划的,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甚至带有政治目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通过有预谋地插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企图在国际社会制造负面影响,进而达到动摇我国社会制度的险恶目的,这是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5、矛盾错综复杂,处置难度加大
  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普通群体。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部分群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因而产生怨气和不公平感,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刑事事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这是当前群体性事件值得关注的新情况。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新情况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新动向,进一步增加了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使群体性事件处置起来难度更大。如果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目前我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以上特点,但其本质上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对抗性因素和政治色彩处于群体性事件矛盾的次要方面,人民内部矛盾仍然居于群体性事件矛盾的主要方面,群体性事件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我们不能因为本质上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带有对抗性、政治性的因素,就人为地扩大其对抗性、政治性因素的一面,从而改变矛盾的主次要方面,否定其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轻率地采用对抗的形式予以处理。当然,对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对抗性、政治性因素,也不能视而不见,掉以轻心,而要保持警惕,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导致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转化。
  
  五、类型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多发多样,从其矛盾表现形式上,可以从矛盾主体和矛盾内容两个角度加以区分。
  1、从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主体看,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由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不同经济实体与外部 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特别是厂矿与厂矿、乡村与乡村之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第二,由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派别、不同宗教势力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少数民族与汉族、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第三,由群众与干部或群体同政府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群众与县、乡、村三级干部或组织之间的矛盾。
  2、从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内容看,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转型期我国群体性事件最常见的就是因为利益纠纷而造成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情绪对立和行为冲突。在当前突出表现为一些领导者的作风不正、腐败现象同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第二,围绕管理问题产生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管理主要是对社会关系的协调。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使管理本身消除了产生对抗的基础。因此,管理领域出现的矛盾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出现的。围绕着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依法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意见分歧、争执乃至冲突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管理过程中,一些管理者的官僚主义、简单粗暴行为往往造成管理领域矛盾的激化,出现管理者因为问题的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三,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劳动人民尽管民族、宗教信仰不同,但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使民族、宗教信仰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大部分为非对抗性,主要表现在认识差异的矛盾以及由实际工作的失误而引起的矛盾,这些矛盾大都可以通过协商对话得以解决。但是如果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民族、宗教矛盾在后面挑动,制造混乱,而我们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出现失误,就往往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理不当,就会使这类矛盾在形式上容易激化,即从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性质上容易转化,即从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所以,民族、宗教问题无小事,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必须慎之又慎,要提高处理此类矛盾和事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政策水平。
  
  六、危害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群体性事件及其后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1、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群体性事件由于其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和行为方式,对社会正常秩序起着破坏作用。如罢工、示威、游行乃至同政府发生严重冲突,造成局部的工作、生活秩序混乱,甚至造成交通、通讯、水电的中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一系列矛盾的尖锐化、敌对化,致使经济社会陷入困境,甚至威胁国家政权的安危。
  2、导致社会舆论错位。从社会感染效应来看,群体性事件由于其突发性,会使新闻舆论等宣传媒体在短期内无法及时正确引导事态中人们的视听和判断,往往会形成一种紧张的社会不安气氛,造成不明事态的人产生种种怀疑和猜测。如果再有少数坏人隐匿其间,制造谣言,混淆视听,兴风作浪,推波助澜,更容易导致连锁反应并引起局部性的新混乱,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和复杂化。
  3、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特别是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往往是各级领导机关,采取的又是过激的方式,因此,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降低领导机关和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从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畅通有效地贯彻,影响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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