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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在保险业务过程中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因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司法审判中法官普遍难以找寻到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本文指出:在规范商业保险行为和均衡保险双方利益关系时,应注重考察这一“集民商法与经济法思想为一体的综合法律关系”,^[1]以对商业保险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规范为总揽,综合确立保险业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