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国家建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利害管理人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相关部门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保基金的运行实施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社保基金正常健康发展,保证基金运营的合法、真实、有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只有国务院、人社局颁布的一些行政规章,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基金监管的有效实施,也没有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法律体系不健全。其次,政策法规内容不完备,监管执行效果差。第三,相关配套法律缺失。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也参与社保基金管理,诸多部门和机构增加了基金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但是国家的立法并没有与社会保险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相关法律对监管主体以及众多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违法处理等没有规定,基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划分,并且处罚权的缺乏也使得基金监管约束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1.2 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模糊
目前我国各省市已经相继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等进行社会监督,但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没有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负责人员,实际的监管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同时,我国尚未成立独立的基金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负责基金监管,又负责基金运行,社保基金的监管与投资运营没有分离。同时,我国基金监管部门包括人社局、财政、税务、审计等众多部门,部门间没有具体的分工与职责划分,基金监管主体不明确,同时各部门颁布的政策不一,缺乏协调。再加上行政监管固有的垄断性和官僚主义导致监管失灵,严重影响着行政监管的效率。
1.3 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无保障。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基本上是建议与举报,而是否被重视和采纳完全取决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态度。虽然现在网络发达,群众可以通过网络对社保基金的使用有个大致了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揭露,但这种监督既没有法律效力也缺乏法律保护,是极其不稳定和没有保障的。
2 国外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及借鉴
2.1 美国的社保基金分散监管模式。美国实行多个部门对社保基金分散监管的模式,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都是监督机构,这些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征收工资税、各州的失业救济管理的监管、养老金基金监管,而社会保险基金托管委员会作为宏观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并主要对社保基金的财务进行监督。
2.2 德国的民主自治社保基金监管模式。德国历来主张民主自治,德国的医疗、养老等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均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独立的自我管理,并且通过公开选举要求参保人和企业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德国的养老金由专门的养老金保险机构管理,养老金不参与投资只用于养老。
2.3 国外社保基金监管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
各国的监管做法各有特色,都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总结各国的做法,主要值得借鑒的做法有以下四点:
2.3.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必要保障。为了保证基金监管能够切实执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将监管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
2.3.2 充分利用政府的现有管理部门是发挥专业监管的有效途径。美国实行的分散监管,根据各部门的特点赋予各部门以不同的监管内容与职责权限,能够有效的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危机,充分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分散监管带来的同时,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与职权交叉的处理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2.3.3 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是社保基金监管独立性的重要保证。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来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监管权,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监管流于形式。
2.3.4 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公开透明运营的首要前提。为了保证基金的透明运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及其他财务数据等。
3 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3.1 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加强基金监管专项立法。要在结合我国社保基金发展的现实趋向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合理规定进行总结吸取,通过社保基金监管的专项法律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等行为,并对违法的行为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法律。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制定适合自身的社保基金监管规定,明确基金监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3.2 完善财政监管机制
完善社保基金预决算制度。扩大社保基金预算编报范围是社保基金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七大社保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所有的社保基金都纳入预算,以便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要严格规范社保基金预算执行,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算执行程序和违反处理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社保基金预决算执行力度。
3.3 充分运用社会监督的优势
一是扩大公众参与权。社会保险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并且重大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可以有条件的开展社会听证会。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
三是加强舆论监督。要注重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畅通沟通渠道,如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完善社会监督员的奖励政策。加大对社会监督员的奖励力度和采取多样化的奖励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专业人士,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专业建议。
参考文献
[1]刘明辉.论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J].中国审计,2008,24.
[2]刘英来.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08,5.
[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只有国务院、人社局颁布的一些行政规章,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基金监管的有效实施,也没有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法律体系不健全。其次,政策法规内容不完备,监管执行效果差。第三,相关配套法律缺失。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也参与社保基金管理,诸多部门和机构增加了基金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但是国家的立法并没有与社会保险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相关法律对监管主体以及众多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违法处理等没有规定,基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划分,并且处罚权的缺乏也使得基金监管约束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1.2 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模糊
目前我国各省市已经相继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等进行社会监督,但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没有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负责人员,实际的监管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同时,我国尚未成立独立的基金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负责基金监管,又负责基金运行,社保基金的监管与投资运营没有分离。同时,我国基金监管部门包括人社局、财政、税务、审计等众多部门,部门间没有具体的分工与职责划分,基金监管主体不明确,同时各部门颁布的政策不一,缺乏协调。再加上行政监管固有的垄断性和官僚主义导致监管失灵,严重影响着行政监管的效率。
1.3 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无保障。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基本上是建议与举报,而是否被重视和采纳完全取决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态度。虽然现在网络发达,群众可以通过网络对社保基金的使用有个大致了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揭露,但这种监督既没有法律效力也缺乏法律保护,是极其不稳定和没有保障的。
2 国外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及借鉴
2.1 美国的社保基金分散监管模式。美国实行多个部门对社保基金分散监管的模式,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都是监督机构,这些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征收工资税、各州的失业救济管理的监管、养老金基金监管,而社会保险基金托管委员会作为宏观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并主要对社保基金的财务进行监督。
2.2 德国的民主自治社保基金监管模式。德国历来主张民主自治,德国的医疗、养老等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均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独立的自我管理,并且通过公开选举要求参保人和企业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德国的养老金由专门的养老金保险机构管理,养老金不参与投资只用于养老。
2.3 国外社保基金监管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
各国的监管做法各有特色,都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总结各国的做法,主要值得借鑒的做法有以下四点:
2.3.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必要保障。为了保证基金监管能够切实执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将监管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
2.3.2 充分利用政府的现有管理部门是发挥专业监管的有效途径。美国实行的分散监管,根据各部门的特点赋予各部门以不同的监管内容与职责权限,能够有效的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危机,充分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分散监管带来的同时,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与职权交叉的处理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2.3.3 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是社保基金监管独立性的重要保证。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来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监管权,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监管流于形式。
2.3.4 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公开透明运营的首要前提。为了保证基金的透明运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及其他财务数据等。
3 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3.1 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加强基金监管专项立法。要在结合我国社保基金发展的现实趋向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合理规定进行总结吸取,通过社保基金监管的专项法律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等行为,并对违法的行为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法律。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制定适合自身的社保基金监管规定,明确基金监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3.2 完善财政监管机制
完善社保基金预决算制度。扩大社保基金预算编报范围是社保基金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七大社保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所有的社保基金都纳入预算,以便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要严格规范社保基金预算执行,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算执行程序和违反处理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社保基金预决算执行力度。
3.3 充分运用社会监督的优势
一是扩大公众参与权。社会保险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并且重大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可以有条件的开展社会听证会。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
三是加强舆论监督。要注重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畅通沟通渠道,如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完善社会监督员的奖励政策。加大对社会监督员的奖励力度和采取多样化的奖励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专业人士,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专业建议。
参考文献
[1]刘明辉.论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J].中国审计,2008,24.
[2]刘英来.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08,5.
[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