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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区别以及证明刑事案件中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是刑法学研究中最困难以及最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传统的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的区别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法官在判案中区分两者的区别。本文旨在以醉酒驾驶为契引来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
【关键词】:醉酒驾驶;间接故意;轻信过失
引言
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汽车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凡事都有利弊,汽车的出现是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特别是醉酒驾驶的危害最大。2009年为严肃处理醉酒驾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行为人在明知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的,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从该《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该罪中的犯罪者在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是不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所以应该认定该罪为间接故意。但是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学界存在着普遍的争议,存在着很多种学说。正确认定醉酒驾驶主观罪过,这对于我们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有重要的帮助。
从《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中是以间接故意来认定,但是在关于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中以及刑法解释(9)中均未对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进行正确的定义,所以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问题的争议颇大。其中最重要的两种观点就是间接故意说以及轻信过失说。
一、何为间接故意、轻信过失
要正确的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的区别,首先就要正确的认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那么何为间接故意、轻信过失?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是既不希望也不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这两种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是“放任”的心态,从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性质上来看,间接故意属于故意犯罪,轻信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两者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存在着天壤之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区分是很微小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两者都存在着个人的心理因素,个人的心理具有不可控性,法官要洞悉行为人的心理,这是很困难的。
法官判案时是无法判别行为人在当时的心理态度,也不能因为行为人的情感就判定该行为人的罪轻还是罪重。传统的理论认为放任的心态为意志因素,而学者刘为波认为放任的心理状态为“放任不属于意志因素,放任是行为人对有认识可能(或者必然)发生的结果事实的非欲的情感体验,放任在心理过程中归属于情感因素。”作为一种情感因素,行为人就有欲与非欲状态,这种状态我们外人是无法真正的感知到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感受,我们只能从外在的表现,例如语言、行为、以及可客观的事实来判定行为人在作出行为的当时的心理状态。所以,要真正的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我们不能从行为当时的情感来判定,而是我们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当时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二、如何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
从上文中笔者表明,行为人欲与非欲是个人的情感因素,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这是一种既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的情感,而轻信过失是非欲的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醉驾的行为人,有的人是因为在醉酒的状态下,胆大妄为,无视生命的价值,对于发生危害结果从外在表现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情感为放任,他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却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这就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有的人,趁着酒劲,自认为自己的驾车技术好,一定能安全驾驶的心理状态,这类醉驾的行为人他们往往是自认为驾驶技术好,酒驾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力,从表现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他们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是非欲的。行为人不同,就有不同的情感因素,情感因素存在与人的内心,要正确的判断是存在困难的。学界对此有不同的争议,学者李克杰主张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他认为:“饮酒后自身控制力和反应速度会降低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该结果,依然醉后驾驶,这是一种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饮酒且客观上达到了醉酒的状态并驾驶了机动车,则认定为有醉驾的故意。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醉驾的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是持否定的态度的,并未放任也为积极的追求。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的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不能妄下定论,直接认定该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醉驾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来判定,而不是将醉驾一律认定为故意,或者认定为过失。上文中笔者提出了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最主要的是观察行为人的内心,但是醉驾时行为人是何想法,作为旁观者我们是无法了解的,但是作为立法者可以制定标准来考量当时行为人的状态,例如危害结果的程度,孙伟铭案轰动全国,他是中国首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行为人,孙伟铭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时速为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限速60公里规定,超速120%以上,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属醉酒驾驶。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孙伟铭案中,从外在表现来看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导致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情节恶劣,认定他为故意犯罪是无疑的。这就是我们要制定的判定醉驾的标准,也就是我们在无法探寻行为人的内心时,要制定标准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如何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
醉酒驾驶在本文中作为契引,引导我们正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那么我们如何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在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时引入盖然性理论,盖然性说主张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具有可能性,还实施该行为就认为该行为人容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是提倡此种理论的,笔者认为要证明何为间接故意,何为轻信过失,从认知上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而轻信过失则是“应当预见”;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来看,间接故意是放任,轻信过失是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从情感因素来看,间接故意是欲,轻信过失是非欲。所以要证明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过失,首先要从认知上来认定,其次情感因素,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这也证明了上文中,笔者提到的,要向正确的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不是去探究人的情感因素。而是要制定标准分析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参考文献:
[1]高伟凡,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辨析,法制与社会,2012(11)
[2]汤火箭,叶睿,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司法认定,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11)
[3]李晓明,曾严,醉酒驾车肇事之主观归责故意与过失的博弈,河南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10(5)
【关键词】:醉酒驾驶;间接故意;轻信过失
引言
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汽车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凡事都有利弊,汽车的出现是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特别是醉酒驾驶的危害最大。2009年为严肃处理醉酒驾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行为人在明知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的,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从该《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该罪中的犯罪者在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是不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所以应该认定该罪为间接故意。但是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学界存在着普遍的争议,存在着很多种学说。正确认定醉酒驾驶主观罪过,这对于我们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有重要的帮助。
从《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中是以间接故意来认定,但是在关于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中以及刑法解释(9)中均未对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进行正确的定义,所以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问题的争议颇大。其中最重要的两种观点就是间接故意说以及轻信过失说。
一、何为间接故意、轻信过失
要正确的判别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的区别,首先就要正确的认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那么何为间接故意、轻信过失?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是既不希望也不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这两种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是“放任”的心态,从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性质上来看,间接故意属于故意犯罪,轻信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两者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存在着天壤之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区分是很微小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两者都存在着个人的心理因素,个人的心理具有不可控性,法官要洞悉行为人的心理,这是很困难的。
法官判案时是无法判别行为人在当时的心理态度,也不能因为行为人的情感就判定该行为人的罪轻还是罪重。传统的理论认为放任的心态为意志因素,而学者刘为波认为放任的心理状态为“放任不属于意志因素,放任是行为人对有认识可能(或者必然)发生的结果事实的非欲的情感体验,放任在心理过程中归属于情感因素。”作为一种情感因素,行为人就有欲与非欲状态,这种状态我们外人是无法真正的感知到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感受,我们只能从外在的表现,例如语言、行为、以及可客观的事实来判定行为人在作出行为的当时的心理状态。所以,要真正的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我们不能从行为当时的情感来判定,而是我们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当时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二、如何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
从上文中笔者表明,行为人欲与非欲是个人的情感因素,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这是一种既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的情感,而轻信过失是非欲的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醉驾的行为人,有的人是因为在醉酒的状态下,胆大妄为,无视生命的价值,对于发生危害结果从外在表现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情感为放任,他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却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这就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有的人,趁着酒劲,自认为自己的驾车技术好,一定能安全驾驶的心理状态,这类醉驾的行为人他们往往是自认为驾驶技术好,酒驾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力,从表现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他们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是非欲的。行为人不同,就有不同的情感因素,情感因素存在与人的内心,要正确的判断是存在困难的。学界对此有不同的争议,学者李克杰主张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他认为:“饮酒后自身控制力和反应速度会降低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该结果,依然醉后驾驶,这是一种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饮酒且客观上达到了醉酒的状态并驾驶了机动车,则认定为有醉驾的故意。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醉驾的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是持否定的态度的,并未放任也为积极的追求。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的认定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不能妄下定论,直接认定该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醉驾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来判定,而不是将醉驾一律认定为故意,或者认定为过失。上文中笔者提出了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最主要的是观察行为人的内心,但是醉驾时行为人是何想法,作为旁观者我们是无法了解的,但是作为立法者可以制定标准来考量当时行为人的状态,例如危害结果的程度,孙伟铭案轰动全国,他是中国首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行为人,孙伟铭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时速为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限速60公里规定,超速120%以上,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属醉酒驾驶。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孙伟铭案中,从外在表现来看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导致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情节恶劣,认定他为故意犯罪是无疑的。这就是我们要制定的判定醉驾的标准,也就是我们在无法探寻行为人的内心时,要制定标准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如何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
醉酒驾驶在本文中作为契引,引导我们正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那么我们如何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在证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时引入盖然性理论,盖然性说主张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具有可能性,还实施该行为就认为该行为人容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是提倡此种理论的,笔者认为要证明何为间接故意,何为轻信过失,从认知上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而轻信过失则是“应当预见”;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来看,间接故意是放任,轻信过失是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从情感因素来看,间接故意是欲,轻信过失是非欲。所以要证明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过失,首先要从认知上来认定,其次情感因素,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这也证明了上文中,笔者提到的,要向正确的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不是去探究人的情感因素。而是要制定标准分析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参考文献:
[1]高伟凡,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辨析,法制与社会,2012(11)
[2]汤火箭,叶睿,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司法认定,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11)
[3]李晓明,曾严,醉酒驾车肇事之主观归责故意与过失的博弈,河南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