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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驾照人员酿后果,车主要受罚
[案情] 梅丽、晴晴和晓莉是驾校里的师姐妹,尽管她们三人一个都没取得驾驶证,可她们实际驾龄都已经不止一年了。星期天,她们一起向好朋友吴猛借了一辆豪华桑塔纳轿车去看海,费用和风险都由三人共同承担。
一路上三人轮流过车瘾。轮到晓莉开车时,她老是不停地急刹车,她的技术遭到了梅丽和晴晴的嘲笑。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晓莉故意尽量不去踩刹车。可她非但未能挽回面子,还出了车祸,将一位行人的双腿撞断了!
经过半年多的治疗,那位行人总算康复了,可花费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由于要价太高,这位伤者未能和梅丽等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伤者便将梅丽、晴晴、晓莉还有吴猛一起告上了法庭。
梅丽、晴晴和晓莉认为,事故是由她们三个造成的,自己做事自己当,与车主吴猛无关。她们请那个伤者对吴猛撤回起诉,可那个伤者坚决不同意。
对于这起事故,车主吴猛需要承担责任吗?
[评析] 在这起事故中,租车给别人的车主吴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车主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或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则应由车主与借用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机动车车主吴猛将自己的轿车出借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梅丽、晴晴和晓莉,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和她们三人对伤者所造成的损害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成活的胎儿所有权属于母亲
[案情] 周玲与李江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经过多方求医后,周玲终于怀孕了,2007年3月,胎儿足月,周玲住进了医院等待生产。可是,令他们夫妻意外的是,周玲生出来的是一个死胎,他们悲痛欲绝。在商量之后,他们决定按照家乡的风俗,将死胎带回家乡安葬。可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未能成活的胎儿被医院当作废物处理掉了!
听到这个消息时,周玲当场晕了过去。李江去找医院评理,可医院却认为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而不属于遗体,它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同时,这也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医院的说法令周玲和李江实在难以接受,他们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周玲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责令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评析] 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自始就未具有过独立的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是,周玲所产出的死胎已经足月,同时生命孕育过程中的血肉联系使它与周玲产生了事实上的身份关系。因此,周玲所产出的死胎与尸体的特征无实质区别,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同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其并未明确死胎为医疗废物。因此,死胎不属于医疗废物,不能完全归医院处置,而应由周玲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侵犯了周玲和李江的合法权利,已经构成了侵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责编/昕莉
[案情] 梅丽、晴晴和晓莉是驾校里的师姐妹,尽管她们三人一个都没取得驾驶证,可她们实际驾龄都已经不止一年了。星期天,她们一起向好朋友吴猛借了一辆豪华桑塔纳轿车去看海,费用和风险都由三人共同承担。
一路上三人轮流过车瘾。轮到晓莉开车时,她老是不停地急刹车,她的技术遭到了梅丽和晴晴的嘲笑。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晓莉故意尽量不去踩刹车。可她非但未能挽回面子,还出了车祸,将一位行人的双腿撞断了!
经过半年多的治疗,那位行人总算康复了,可花费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由于要价太高,这位伤者未能和梅丽等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伤者便将梅丽、晴晴、晓莉还有吴猛一起告上了法庭。
梅丽、晴晴和晓莉认为,事故是由她们三个造成的,自己做事自己当,与车主吴猛无关。她们请那个伤者对吴猛撤回起诉,可那个伤者坚决不同意。
对于这起事故,车主吴猛需要承担责任吗?
[评析] 在这起事故中,租车给别人的车主吴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车主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或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则应由车主与借用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机动车车主吴猛将自己的轿车出借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梅丽、晴晴和晓莉,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和她们三人对伤者所造成的损害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成活的胎儿所有权属于母亲
[案情] 周玲与李江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经过多方求医后,周玲终于怀孕了,2007年3月,胎儿足月,周玲住进了医院等待生产。可是,令他们夫妻意外的是,周玲生出来的是一个死胎,他们悲痛欲绝。在商量之后,他们决定按照家乡的风俗,将死胎带回家乡安葬。可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未能成活的胎儿被医院当作废物处理掉了!
听到这个消息时,周玲当场晕了过去。李江去找医院评理,可医院却认为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而不属于遗体,它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同时,这也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医院的说法令周玲和李江实在难以接受,他们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周玲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责令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评析] 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自始就未具有过独立的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是,周玲所产出的死胎已经足月,同时生命孕育过程中的血肉联系使它与周玲产生了事实上的身份关系。因此,周玲所产出的死胎与尸体的特征无实质区别,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同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其并未明确死胎为医疗废物。因此,死胎不属于医疗废物,不能完全归医院处置,而应由周玲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侵犯了周玲和李江的合法权利,已经构成了侵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责编/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