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裁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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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以及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乱 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民事执行乱的问题比较严重。
  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活动和程序。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受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②“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乱执行”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③。
  (二)执行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执行职务便利受贿。执行法官故意不履行自己的执行义务,在申请人向他行贿后,才积极履行自己的执行义务。法院执行局以单位的名义要求申请人“赞助”,申请人为了拿到执行款,不得不向法院“赞助”。 执行法官在收取被执行人的财物后,制作程序终结裁定或者不采取执行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执行法官利用执行调解的权力,在收受一方的贿赂后,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调解。
  2、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对于需要到外地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官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要求申请人支付外出执行的所有费用,并且不出局任何手续,申请人为了能够及时执行到位,不得不支付所有的开支。
  3、违反规定处理扣押物,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对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物,执行法官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是将财物直接低价进行处理,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
  4、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执行款。对于已经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未经申请人的申请就启动了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款占为已有。
  5、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他人损失。执行法官不履行自己的执行工作职责,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式
  (一)群众举报积极性不高,难以发现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
  由于检察机关缺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目前发现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靠群众举报,但在实际工作上,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数量是很少的。从我院查办案件情况看,执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持续了很多年,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比较多,但在这几年我院受理群众的举报数量很少。本人在向证人取证的过程中,问他们为什么不向检察机关举报,他们的回答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法律缺少了解,因此也就不会到检察院举报。(2)怕得罪法官,认为自己如果向检察院举报,自己的执行款将难以执行到位。(3)认为现在社会风气不大好,还是通过行贿效率更高。(4)认为官官相互,即使向检察院举报了也是没有用的。
  (二)检察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具体。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旧民诉法进行了修正,其中的重点就是修改执行程序。经过仔细研读,我们发现,修正后的新民诉法总则部分,没作任何改动。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对于检察院的监督同样只字未提。反而最高院对于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多次用“批复”等方式予以限制。如《最高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方式比较单一。
  如果认真阅读检察机关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就可以发现很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没有的,即使有监督,也主要是反映在立案查办执行人员腐败的案件上,对执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几乎是没有的。以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前几年对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未发过一份检察建议,也未开展任何监督活动,只是到了2007年,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才查办了七件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三件是执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加强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一)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民事执行机制。
  检察机关在监督刑事诉讼活动中,因为检察机关本身行使了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能,因而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违法纠正通知。检察机关通过在监狱等机关设置了驻监检察室,通过现场监督和审查减刑、假释裁定,能够及时发现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目前检察机关未能够介入任何民事执行活动,为了能够及时发现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建立同步介入制度,才能够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具体的办法是:
  1、执行信息联网制度。“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前提是要有对案件情况的知情渠道。”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办案情况和数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调解、执行终结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通报立案侦查等情况。
  2、参与重大、复杂执行案件的现场监督。人民法院在执行重大、复杂或涉群案件时,根据案件需要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执行现场进行监督,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执行活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做好案件当事人矛盾调处和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利义务或在执行环节上达成执行和解。采取在重大执行标的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机选择时,邀请检察官到场监督;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建立对执行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检察机关为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对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的行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院在收到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及时把纠正意见回复检察院。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口头通知纠正。
  (三)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执行监督力量协作机制。
  各院民行检察部门要注重发挥检察资源的整体优势,建立与反渎、反贪、大要案指挥中心等部门的协助配合机制。各院党组要加大对民行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的支持,跨部门组织协调办案资源。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执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指定专人管理,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线索价值进行评估,有价值的线索要向市院备案。对因自身侦查能力不足,而移交反渎或反贪部门的案件线索,也要指定专人配合侦查。
  (四)建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机制。
  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言:“在法律如同在社会里,竞争在变为相互依赖。”⑤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推进民事执行监督规范化,加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联系与沟通,对于确保执行监督的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用有着积极意义。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法院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检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应当填写《法院机关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对于法院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法院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法院,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法院。检察院对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法院。检察机关在初查、侦查活动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属于法院纪检部门监督范围,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法院处理。法院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处理结果。□
  (作者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转引自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执行难”新议.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 辑.
  ③王鸿翼,杨明刚. 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法律出版社,2005.
  ④翦改言.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若干构想.法制日报 2004年12月16日.
  ⑤ [美]伯纳德·施瓦茨,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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