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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如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进行定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基于现实的需要,我国保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具有现实合理意义,但应当在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另一方面考虑到世界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很有必要建立民事公诉、参诉制度,以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