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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遇到民事、行政、刑事官司时,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很多农民朋友陷入了以下四个误区:
误区之一,预计败诉不聘律师。要知道,律师在受托担任代理人后,会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和不利的条件,通过提出相关异议、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进行抗诉,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误区之二,案件到了法庭才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除此以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转向服务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受托代理分家析产、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办法人登记、代理订立及变更经济合同、参与项目谈判等等。通过他们参与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误区之三,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据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时,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这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之四,代理权限授权不清。有的当事人在与代理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时,往往将代理权限笼统地写成“全权委托”或者“全权代表”,这样很可能导致代理人滥用诉权。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邮编:262400)
误区之一,预计败诉不聘律师。要知道,律师在受托担任代理人后,会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和不利的条件,通过提出相关异议、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进行抗诉,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误区之二,案件到了法庭才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除此以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转向服务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受托代理分家析产、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办法人登记、代理订立及变更经济合同、参与项目谈判等等。通过他们参与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误区之三,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据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时,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这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之四,代理权限授权不清。有的当事人在与代理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时,往往将代理权限笼统地写成“全权委托”或者“全权代表”,这样很可能导致代理人滥用诉权。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邮编:2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