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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强化这一职能,对于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乏力、监督缺失等很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因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行使监督职权自成一体,相对封闭、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少沟通衔接的平台而导致检察监督缺乏应有的合力,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们社旗县检察院以工作思路创新为先导,认真研究探索,以监所检察部门独立监控系统与检察内网的互联互通为契机,以全面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为切入点,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在上级院主要领导的直接指导和精心策划、组织、协调下,与上级院信息中心精诚协作,克难攻坚,在2009年11年底联合研制开发了“在押人员信息流转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为信息流转系统),为更好地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通过该系统的运行,有效整合了我院的内部资源,建立和完善了新的法律监督機制,形成了法律监督的合力,提高了法律监督的能力,彰显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就社旗县检察院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探索和实践,谈谈我们不成熟的看法。
一、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我院通过对驻所检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活动,除了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缺失等问题之外,还在监督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也尚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立案监督视野狭窄。二是侦查监督范围过窄,监督过程不完整。三是刑事审判监督空区多、监督手段弹性过大。四是刑罚执行监督乏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规定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因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因素,主要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监督权能的配置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应有的沟通、协调、配合,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方法的尝试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我们社旗县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立足于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做了以下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建立了检察机关介入拟采取刑拘措施案件立案审查制度。二是建立刑拘后未报捕人员出所理由说明制度。三是建立刑拘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跟踪监督制度。四建立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简称为五种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的探索实施,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监督力量,部分填补了监督的盲区,拓宽了监督工作的新思路,为进一步探索全面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新途径,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探索
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中,唯有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案情、入所、出所、提讯和会见等信息(据统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故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处于特殊地位。因此我们感到,通过强化驻所检察监督工作,完全能够在监所、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之间搭建一个整合内部资源、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的新平台。去年10月,经向上级院领导汇报,得到肯定和认可后,在上级院主要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上级院信息中心的精心指导、帮助下,经反复分析、研究、论证,在较短的时间内联合开发出“信息流转系统”。该系统共包括监所、侦监、公诉、刑罚执行、查询分析等五个信息模块。
四、在押人员信息流转系统功能的初步彰显
信息流转系统软件开发后,我们于2009年12月初,将该软件首先在监所、侦监、公诉三个业务部门安装试用。通过试运行,发现了该系统软件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我们逐一进行修补、完善。
今年元月,信息流转系统正式开始运行,我院侦监、公诉、监所等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各自将本部门掌握的在押人员信息和案件处理情况按要求录入信息流转系统,又从该系统中便捷地获取其他诉讼环节的有关信息,相互协调配合,初步形成了对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的互通共享、职能互补的工作新机制,有效克服了刑事诉讼监督的各自为战和手工操作带来的不足、不到位等弊端,初步彰显了该系统的十大功能。
(一)及时发现和纠正超期羁押、超时办案
通过各部门录入的信息,监所、侦监、公诉、业管等部门可从信息流转系统中,便捷地查询到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时间,从而判断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超时办案(简称“双超”)现象,及时发现“双超”苗头,并即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如李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2009年12月3日被我院批捕的,但直到今年2月5日该案仍未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没有发现有上级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信息记载,属超期羁押,侦监部门随即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及时纠正,并在2月8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从而防止了该案的长时间超期办理。
(二)有效防止案件流失
通过对系统中所录入的被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信息的比对,监所、侦监等部门可便捷地发现那些刑拘后未提请批捕而直接变更为非羁押措施出所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出所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及时查出哪些人员未被直诉,由侦监部门即时启动监督程序,监督案件的进展和去向,最大限度防止案件的流失。比如时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送入社旗县看守所,12月14日即被释放出所,从信息流转系统中记载的案情看,时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我院侦监科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流转系统查询,发现到今年4月初,提请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中,均无时某的名字,该起案件有流失的可能,遂启动监督程序,于4月9日向县公安局询问该案的进展情况,办案单位称因被害人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时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时某的行为确实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以治安处罚结案,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撤销刑事案件并完善相关手续,从而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减少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根据系统中所录入的刑拘、逮捕人员的数据信息,监所、侦监等部门可通过查询,及时掌握公安机关采取刑拘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底数,侦监部门可对其适用刑拘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审查,监所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就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出所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对适用刑拘不合法或者不当的或说理不充分的,监督其及时改正;并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使公安机关采取或变更刑拘措施更加慎重、规范。2010年1月该系统运行以来,县公安局今年第一季度刑拘的人数与上一季度相比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刑拘措施的滥用,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发现假自首、假立功、买功卖功等违法情形
根据系统的要求,刑事诉讼各环节对在押人员的自首、立功等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下一环节出现的自首、立功等情形,检察干警可以通过对上环节自首、立功等信息的查询、对比,来分析判断其真伪。如果上环节没有自首、立功等情形的记录,则下环节出现的自首、立功等情况就有造假或者买功卖功的嫌疑。如我院办理的张某盗窃案,在该案审查起诉时,张某提出自己有立功情节,但又说不清立的什么功、怎样立的功,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后来其亲属向公诉部门送交几份证明立功的材料。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发现其在侦查、批捕环节均无立功信息的记录,且被告人在自首笔录中也未提及过,我们认为立功材料有造假的嫌疑,于是我们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材料”上的所谓证人,他们均称自己没有写过证言,也不知道张某是否有立功之事,从而最终证实了“立功材料”的虚假性,张某所谓的立功情节根本不存在,被告人亲属造假的企图没有得逞。
(五)及时应对在押人员的翻供、串供
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在不同诉讼阶段按要求将在押人员是否有翻供或串供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流转系统。办案人员发现在押人员在本环节翻供或者有串供的嫌疑,即可通过查询系统内翻供、串供信息和提讯、会见等信息的记录,便捷地查找出上环节是否存在着翻供、串供情形,准确界定出分析翻供、串供发生的环节、时段,并结合独立监控系统的监控信息,及时找出翻供的原由和串供的途径,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我院辦理的李某受贿案,嫌疑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供述较为稳定,但在今年3月11日开庭时,却突然翻供,其辩护人也出示了行贿人翻证的笔录。公诉部门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发现其在庭审之前各环节均无翻供的信息记录,又查询了提讯和会见等信息,发现其辩护人在开庭前两天会见了李某,可能有通过辩护人串供的嫌疑,随即从独立监控系统中调出当日辩护人会见李某的监控画面,发现辩护人有诱导翻供的言行,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了辩护人在取证和会见时有诱导翻供、翻证的言行,从而打破了被告人的翻供企图。
(六)及时纠正违法留所服刑现象
在押人员被宣判后,公诉部门应将判处的刑种、刑期和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流转系统,由监所部门逐日查询、统计判决生效情况。在押人员的判决生效后,针对余刑在一年以上、未经批准、超出一个月仍未投送监狱的罪犯,认定为违法留所服刑,监所部门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如在押罪犯陶某,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其判决生效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被投送监狱,监所部门通过信息流转系统查询其入所和判决送达日期,比对后发现陶某的余刑还剩一年零五个月,不符合留所服刑的条件,随即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予以纠正,按程序于今年4月26日将该犯投送到监狱服刑。
(七)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案件线索
监外执行罪犯的重新犯罪案件,依法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但在信息流转系统开发应用之前,这类案件一般是侦监部门受理审查批捕或者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后才发现,转交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耗时费力、效率低下。而在该软件投入使用后,监所检察部门在将新入所人员信息录入信息流转系统时,系统即时能把该人的身份证号与系统内的在押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进行匹配,发现身份证号码与原在押人员相同的,弹出与之相同的人员信息,通过比较核实,及时发现“五种人”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相关信息,为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五种人重新犯罪案件的信息提供了新渠道。
(八)开辟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新途径
该系统的运行,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实现了对刑事案件的同步监督,各部门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有关信息的核对,可及时发现翻供串供、假自首、假立功、买功卖功等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辟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的新途径。
(九)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根据系统要求,在押人员入所时有无损伤、入所后有无疾病或入所后新增损伤、是否有刑讯逼供自述、批捕和审查起诉时有无刑讯逼供辩解等信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应及时录入,各部门能通过系统的记录,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有效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
在押人员被宣判后,公诉部门应按信息流转系统的要求,及时将本地法院判决情况包括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信息录入系统;监所部门将掌握的被异地法院裁判而在本辖区监外执行的罪犯信息,也及时跟进录入系统。监所部门通过系统的信息查询模块,可及时获取本辖区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数量及分布,掌握底数,便于进行定期回访考察,有效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
一、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我院通过对驻所检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活动,除了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缺失等问题之外,还在监督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也尚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立案监督视野狭窄。二是侦查监督范围过窄,监督过程不完整。三是刑事审判监督空区多、监督手段弹性过大。四是刑罚执行监督乏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规定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因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因素,主要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监督权能的配置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应有的沟通、协调、配合,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方法的尝试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我们社旗县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立足于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做了以下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建立了检察机关介入拟采取刑拘措施案件立案审查制度。二是建立刑拘后未报捕人员出所理由说明制度。三是建立刑拘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跟踪监督制度。四建立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简称为五种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的探索实施,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监督力量,部分填补了监督的盲区,拓宽了监督工作的新思路,为进一步探索全面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新途径,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探索
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中,唯有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案情、入所、出所、提讯和会见等信息(据统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故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处于特殊地位。因此我们感到,通过强化驻所检察监督工作,完全能够在监所、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之间搭建一个整合内部资源、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的新平台。去年10月,经向上级院领导汇报,得到肯定和认可后,在上级院主要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上级院信息中心的精心指导、帮助下,经反复分析、研究、论证,在较短的时间内联合开发出“信息流转系统”。该系统共包括监所、侦监、公诉、刑罚执行、查询分析等五个信息模块。
四、在押人员信息流转系统功能的初步彰显
信息流转系统软件开发后,我们于2009年12月初,将该软件首先在监所、侦监、公诉三个业务部门安装试用。通过试运行,发现了该系统软件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我们逐一进行修补、完善。
今年元月,信息流转系统正式开始运行,我院侦监、公诉、监所等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各自将本部门掌握的在押人员信息和案件处理情况按要求录入信息流转系统,又从该系统中便捷地获取其他诉讼环节的有关信息,相互协调配合,初步形成了对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的互通共享、职能互补的工作新机制,有效克服了刑事诉讼监督的各自为战和手工操作带来的不足、不到位等弊端,初步彰显了该系统的十大功能。
(一)及时发现和纠正超期羁押、超时办案
通过各部门录入的信息,监所、侦监、公诉、业管等部门可从信息流转系统中,便捷地查询到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时间,从而判断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超时办案(简称“双超”)现象,及时发现“双超”苗头,并即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如李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2009年12月3日被我院批捕的,但直到今年2月5日该案仍未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没有发现有上级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信息记载,属超期羁押,侦监部门随即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及时纠正,并在2月8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从而防止了该案的长时间超期办理。
(二)有效防止案件流失
通过对系统中所录入的被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信息的比对,监所、侦监等部门可便捷地发现那些刑拘后未提请批捕而直接变更为非羁押措施出所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出所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及时查出哪些人员未被直诉,由侦监部门即时启动监督程序,监督案件的进展和去向,最大限度防止案件的流失。比如时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送入社旗县看守所,12月14日即被释放出所,从信息流转系统中记载的案情看,时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我院侦监科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流转系统查询,发现到今年4月初,提请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中,均无时某的名字,该起案件有流失的可能,遂启动监督程序,于4月9日向县公安局询问该案的进展情况,办案单位称因被害人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时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时某的行为确实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以治安处罚结案,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撤销刑事案件并完善相关手续,从而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减少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根据系统中所录入的刑拘、逮捕人员的数据信息,监所、侦监等部门可通过查询,及时掌握公安机关采取刑拘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底数,侦监部门可对其适用刑拘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审查,监所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就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出所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对适用刑拘不合法或者不当的或说理不充分的,监督其及时改正;并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使公安机关采取或变更刑拘措施更加慎重、规范。2010年1月该系统运行以来,县公安局今年第一季度刑拘的人数与上一季度相比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刑拘措施的滥用,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发现假自首、假立功、买功卖功等违法情形
根据系统的要求,刑事诉讼各环节对在押人员的自首、立功等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下一环节出现的自首、立功等情形,检察干警可以通过对上环节自首、立功等信息的查询、对比,来分析判断其真伪。如果上环节没有自首、立功等情形的记录,则下环节出现的自首、立功等情况就有造假或者买功卖功的嫌疑。如我院办理的张某盗窃案,在该案审查起诉时,张某提出自己有立功情节,但又说不清立的什么功、怎样立的功,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后来其亲属向公诉部门送交几份证明立功的材料。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发现其在侦查、批捕环节均无立功信息的记录,且被告人在自首笔录中也未提及过,我们认为立功材料有造假的嫌疑,于是我们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材料”上的所谓证人,他们均称自己没有写过证言,也不知道张某是否有立功之事,从而最终证实了“立功材料”的虚假性,张某所谓的立功情节根本不存在,被告人亲属造假的企图没有得逞。
(五)及时应对在押人员的翻供、串供
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在不同诉讼阶段按要求将在押人员是否有翻供或串供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流转系统。办案人员发现在押人员在本环节翻供或者有串供的嫌疑,即可通过查询系统内翻供、串供信息和提讯、会见等信息的记录,便捷地查找出上环节是否存在着翻供、串供情形,准确界定出分析翻供、串供发生的环节、时段,并结合独立监控系统的监控信息,及时找出翻供的原由和串供的途径,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我院辦理的李某受贿案,嫌疑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供述较为稳定,但在今年3月11日开庭时,却突然翻供,其辩护人也出示了行贿人翻证的笔录。公诉部门通过查询信息流转系统,发现其在庭审之前各环节均无翻供的信息记录,又查询了提讯和会见等信息,发现其辩护人在开庭前两天会见了李某,可能有通过辩护人串供的嫌疑,随即从独立监控系统中调出当日辩护人会见李某的监控画面,发现辩护人有诱导翻供的言行,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了辩护人在取证和会见时有诱导翻供、翻证的言行,从而打破了被告人的翻供企图。
(六)及时纠正违法留所服刑现象
在押人员被宣判后,公诉部门应将判处的刑种、刑期和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流转系统,由监所部门逐日查询、统计判决生效情况。在押人员的判决生效后,针对余刑在一年以上、未经批准、超出一个月仍未投送监狱的罪犯,认定为违法留所服刑,监所部门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如在押罪犯陶某,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其判决生效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被投送监狱,监所部门通过信息流转系统查询其入所和判决送达日期,比对后发现陶某的余刑还剩一年零五个月,不符合留所服刑的条件,随即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予以纠正,按程序于今年4月26日将该犯投送到监狱服刑。
(七)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案件线索
监外执行罪犯的重新犯罪案件,依法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但在信息流转系统开发应用之前,这类案件一般是侦监部门受理审查批捕或者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后才发现,转交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耗时费力、效率低下。而在该软件投入使用后,监所检察部门在将新入所人员信息录入信息流转系统时,系统即时能把该人的身份证号与系统内的在押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进行匹配,发现身份证号码与原在押人员相同的,弹出与之相同的人员信息,通过比较核实,及时发现“五种人”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相关信息,为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五种人重新犯罪案件的信息提供了新渠道。
(八)开辟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新途径
该系统的运行,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实现了对刑事案件的同步监督,各部门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有关信息的核对,可及时发现翻供串供、假自首、假立功、买功卖功等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辟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的新途径。
(九)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根据系统要求,在押人员入所时有无损伤、入所后有无疾病或入所后新增损伤、是否有刑讯逼供自述、批捕和审查起诉时有无刑讯逼供辩解等信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应及时录入,各部门能通过系统的记录,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有效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
在押人员被宣判后,公诉部门应按信息流转系统的要求,及时将本地法院判决情况包括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信息录入系统;监所部门将掌握的被异地法院裁判而在本辖区监外执行的罪犯信息,也及时跟进录入系统。监所部门通过系统的信息查询模块,可及时获取本辖区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数量及分布,掌握底数,便于进行定期回访考察,有效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