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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2002年第7期刊登的王海霞同志《关于抵债资产处置收入的探讨》一文(以下简称王文),提出“当债务人违约时,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后,还是应该按照已生效的抵押(质押)合同上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和担保范围来处理抵债资产收入,而不能简单地按照制度规定将多余价款转作营业外收入”,主张“将抵债资产处置收入高于债权部分作为银行对抵押入(出质人)的负债,而不应当列为银行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