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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虽然许多问题得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予以规定,但对于同一问题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其实原因很简单,各法制定时闯、制定部门的差异必然导致时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还有许多问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界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此外,我国还未建立起美国证券法上的安全港制度与预先警示原则,对于发行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也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