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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是世界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必然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也为旧有经济模式注入了新活力,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中逆流而上,展现了勃勃生机。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基础較弱,急需财税支持。因此本文旨在探究现行的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现状,寻求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发展出路。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
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现状有所评估,首先要明确对其界定。目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认知有所分歧,政策文件多使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对“文化创意产业”尚缺乏足够认知。改革开放后,为满足人们文化生活需要,“文化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逐渐产生,但进入21世纪后,文化产品也自然出现了分化,“创意”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凸显,行业的自我认知诞生了“文化创意产业”这一称呼。
国内学术界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三者的认识大致有3类:
第一类认为三者含义与外延大致相同。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等同于文化产业,区别只在于内涵定义的角度。
第二类则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不完全趋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制造业。由于脑力劳动的融入,文化创意产业更多从事创意设计,而不从事实际的生产。
第三类则源于近年的政策区分,将文化创产业完全独立出来。比如北京的“A+B”政策,“A”指国家统计局的分类;“B”则专指计算机、网络等新型技术产业。
综合来看,第二类更接近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政策区分将其完全分离有一定的不足,对文化产业的认知范围也过小,局限于网络等高新技术产业,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获得财税支持。
二、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支持依据
财政资金由于其来源于税收,有其特殊性,因此财税支持必须落到实处,避免资金浪费,文化创业产业有以下三点原因,应该得到充分的财税支持:
第一,应对于当下的软实力竞争,文化创意产业的实力已经成为重要一环。因为交通运输与互联网的发展,相互间的文化输出以成为常态,文化创意产业相对较弱的一方将被动接受对方的文化输出,甚至造成政治话语权的降低。
第二,文化创意产业与公共物品有其相似性,二者都重视社会效益,文化创意产业虽然不具有公共物品对实现社会效益的无偿性 ,但其盈利基础即为实现社会效益,并不自觉的扩大社会效益的作用范围,源于这种利他性,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有其必要性。
第三,文化创意产业缺少融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多为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缺乏资金,而这一行业前期投资高、盈利期长,且脑力劳动的价值难以评估,无法有效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困难,因此财税支持,尤其是资金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不可或缺。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
(一)文化创意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2008-2017 年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其占 GDP 比重(亿元)
在2008到2017的十年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翻了将近五倍,其占GDP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依其发展将继续呈上升趋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主要分布在六大区域,即中国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环渤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北京)、长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上海、南京、杭州和苏州)、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广州和深圳)、滇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昆明、大理和丽江)、川陕文化创意产业集群(西安、成都和重庆)以及中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长沙)。按区域来看,东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2443亿元,占全国76.8%;而西部地区企业迅速发展,近三年增速远超其余地区,现增速已达13.4%。
政策支持在实行普遍的低税率外,各地地方政府还根据自身财政状况以与额外的税收返还、招标立项、政府重点采购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更是设立专项资金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财税支持存在一定缺陷
虽然1992年十四大报告开始,中国文化产业进入了长足发展期,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财税支持缺乏经验,政策很多方面并不到位。甚至由于发展期较短,过度跨越发展阶段,政策制度缺乏沉淀,制度更新难以跟上发展速度,暴露了诸多问题。
1.对文化创意产业没有明确认识。目前现行的政策以及行业统计口径,都并未将文化创意产业单独区分出来,仍实行同文化产业一致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忽略了文化创意产业其特殊性。如出口退税,传统文化产业从事基础生产与销售,因而在出口退税环节能得到优惠,而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在于“创新”,其价值在于脑力劳动这一无形资产,既不属于“制造型企业”,也不属于“商贸型企业”,在出口环节无法获得优惠。此类诸多政策,都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未建立合理的分级体系,财税支持粗犷。无论是文化创意产业,还是传统文化产业,目前现行的优惠政策都是泛化使用,没有对文化创意产业合理分级,应对文化产业根据其外溢性与社会需要等实际因素进行评估分级,对每一档的文化创意产业实行不同的财税政策,保证财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目前财税资金的使用上没有计划性,多用于处理当下发生的新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
3.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强度仍待增强。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财税政策力度有待提高,如英国税收政策就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英国政府为满足民众的文化需求,自2001年起对大英博物馆等国家级文化机构实行免票机制。为了保证大英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对其退还征收的增值税,施行“增值税退税计划”。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点后,2016年起将其推广到了诸多的文化创意产业。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体税负水平仍相对较重,且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范围、力度都有待提高。如2009年新增了对一些出版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的起止时间仅为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为期仅有一年,文化创意产业难以利用。
四、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较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诸多方面有待加强。应立足我国实际,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道路。
(一)应明确优惠主体
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其不能一概而论,这在政策上也应该有所体现。应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独立个体分离,避免税收优惠的笼统,而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不能获得相应的支持。同时,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其无形资产占比大的特点,进行专项的财税制度设计,增强优惠曾策的可行性。
(二)调整财税支持结构,加强财税支持
文化创意产业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发展瓶颈。在文化创意发展初期,政府加大资金支持,保证其融资环境是重中之重;而成熟型的文化创意产业应减少资金支持,转向税收支持。同时,财政资金应更多的投向高创新性、高技术性产业;更多倾向西部文化资源开发以平衡东西部差异。
(三)刺激文化消费,盘活企业自主运营
单一的对文化产业本身进行补贴、支持成效不大,应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带动群众消费积极性。通过定期向社区等基层组织分发书券、展览优惠券、文娱产品代金券等,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的实际消费。满足人们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政府能够有效回拢税收,文化产业自身也能独立经营,不用单纯依靠财税资金支持。(作者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
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现状有所评估,首先要明确对其界定。目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认知有所分歧,政策文件多使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对“文化创意产业”尚缺乏足够认知。改革开放后,为满足人们文化生活需要,“文化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逐渐产生,但进入21世纪后,文化产品也自然出现了分化,“创意”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凸显,行业的自我认知诞生了“文化创意产业”这一称呼。
国内学术界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三者的认识大致有3类:
第一类认为三者含义与外延大致相同。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等同于文化产业,区别只在于内涵定义的角度。
第二类则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不完全趋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制造业。由于脑力劳动的融入,文化创意产业更多从事创意设计,而不从事实际的生产。
第三类则源于近年的政策区分,将文化创产业完全独立出来。比如北京的“A+B”政策,“A”指国家统计局的分类;“B”则专指计算机、网络等新型技术产业。
综合来看,第二类更接近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政策区分将其完全分离有一定的不足,对文化产业的认知范围也过小,局限于网络等高新技术产业,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获得财税支持。
二、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支持依据
财政资金由于其来源于税收,有其特殊性,因此财税支持必须落到实处,避免资金浪费,文化创业产业有以下三点原因,应该得到充分的财税支持:
第一,应对于当下的软实力竞争,文化创意产业的实力已经成为重要一环。因为交通运输与互联网的发展,相互间的文化输出以成为常态,文化创意产业相对较弱的一方将被动接受对方的文化输出,甚至造成政治话语权的降低。
第二,文化创意产业与公共物品有其相似性,二者都重视社会效益,文化创意产业虽然不具有公共物品对实现社会效益的无偿性 ,但其盈利基础即为实现社会效益,并不自觉的扩大社会效益的作用范围,源于这种利他性,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有其必要性。
第三,文化创意产业缺少融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多为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缺乏资金,而这一行业前期投资高、盈利期长,且脑力劳动的价值难以评估,无法有效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困难,因此财税支持,尤其是资金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不可或缺。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
(一)文化创意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2008-2017 年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其占 GDP 比重(亿元)
在2008到2017的十年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翻了将近五倍,其占GDP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依其发展将继续呈上升趋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主要分布在六大区域,即中国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环渤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北京)、长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上海、南京、杭州和苏州)、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广州和深圳)、滇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昆明、大理和丽江)、川陕文化创意产业集群(西安、成都和重庆)以及中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长沙)。按区域来看,东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2443亿元,占全国76.8%;而西部地区企业迅速发展,近三年增速远超其余地区,现增速已达13.4%。
政策支持在实行普遍的低税率外,各地地方政府还根据自身财政状况以与额外的税收返还、招标立项、政府重点采购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更是设立专项资金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财税支持存在一定缺陷
虽然1992年十四大报告开始,中国文化产业进入了长足发展期,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财税支持缺乏经验,政策很多方面并不到位。甚至由于发展期较短,过度跨越发展阶段,政策制度缺乏沉淀,制度更新难以跟上发展速度,暴露了诸多问题。
1.对文化创意产业没有明确认识。目前现行的政策以及行业统计口径,都并未将文化创意产业单独区分出来,仍实行同文化产业一致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忽略了文化创意产业其特殊性。如出口退税,传统文化产业从事基础生产与销售,因而在出口退税环节能得到优惠,而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在于“创新”,其价值在于脑力劳动这一无形资产,既不属于“制造型企业”,也不属于“商贸型企业”,在出口环节无法获得优惠。此类诸多政策,都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未建立合理的分级体系,财税支持粗犷。无论是文化创意产业,还是传统文化产业,目前现行的优惠政策都是泛化使用,没有对文化创意产业合理分级,应对文化产业根据其外溢性与社会需要等实际因素进行评估分级,对每一档的文化创意产业实行不同的财税政策,保证财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目前财税资金的使用上没有计划性,多用于处理当下发生的新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
3.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强度仍待增强。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财税政策力度有待提高,如英国税收政策就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英国政府为满足民众的文化需求,自2001年起对大英博物馆等国家级文化机构实行免票机制。为了保证大英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对其退还征收的增值税,施行“增值税退税计划”。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点后,2016年起将其推广到了诸多的文化创意产业。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体税负水平仍相对较重,且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范围、力度都有待提高。如2009年新增了对一些出版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的起止时间仅为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为期仅有一年,文化创意产业难以利用。
四、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较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诸多方面有待加强。应立足我国实际,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道路。
(一)应明确优惠主体
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其不能一概而论,这在政策上也应该有所体现。应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独立个体分离,避免税收优惠的笼统,而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不能获得相应的支持。同时,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其无形资产占比大的特点,进行专项的财税制度设计,增强优惠曾策的可行性。
(二)调整财税支持结构,加强财税支持
文化创意产业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发展瓶颈。在文化创意发展初期,政府加大资金支持,保证其融资环境是重中之重;而成熟型的文化创意产业应减少资金支持,转向税收支持。同时,财政资金应更多的投向高创新性、高技术性产业;更多倾向西部文化资源开发以平衡东西部差异。
(三)刺激文化消费,盘活企业自主运营
单一的对文化产业本身进行补贴、支持成效不大,应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带动群众消费积极性。通过定期向社区等基层组织分发书券、展览优惠券、文娱产品代金券等,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的实际消费。满足人们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政府能够有效回拢税收,文化产业自身也能独立经营,不用单纯依靠财税资金支持。(作者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