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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绩效管理为抓手创新侦诉部门联动机制。
关键词:侦诉联动机制;绩效管理;创新
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整个司法体系都在强调侦诉联动机制的创新。侦诉联动机制,既包括宏观层面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以及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各地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也包括微观层面基层检察院内部侦诉部门的联动。
一、思路:贯彻“以人为本”
具体到检察院的侦诉工作联动机制,“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应该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进行制度安排和设计。
创新侦诉联动机制,首先要考虑每个工作环节上的每个人作为个体的意愿和能力,其次才能考虑规范、程序、流程等制度。也就是说,要将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人员的意愿和能力,作为创新机制出发点,而不是将工作机制的目标本身作为出发点。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能避免理论目标和实际操作脱节,避免文件要求被束之高阁,实际操作中潜规则当道。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凸显出行反贪部门在执法方式和侦查规范上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辩护制度层面,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并可以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势必会让嫌疑人掌握更多的案情信息,导致反贪部门破案难度增加。
证据制度层面。新刑事訴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这对侦查部门的证明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层面,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列入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这必然要求侦查人员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另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推行,也要求办案人员杜绝诱供、骗供以及刑讯逼供。
而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表面上在于现有的机制不能适应新环境,但本质上是基层办案人员理念、素质、能力方面跟不上社会进步的要求。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为办案而办案,强调办案结果而忽略办案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有的办案人员理性思维不够,习惯于就案论案,以审代侦,以人立案,常常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另外,许多基层侦查机关还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问题,甚至存在执法部门化问题,在执法中产生经济利益冲动,违反法律法规扣押、冻结、处分当事人合法财产,导致出现冤假错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都在一个个具体的办案人员身上。
检察院作为行政组织,在运行机制上和企业不同,但在组织形态上其实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一样是由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所以“绩效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一样应该是检察院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创新侦诉联动机制,就应该把“绩效管理”作为“牛鼻子”,牵动整个工作流程的改造。
二、机制:进行“组织再造”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对公权力施以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换,必须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框架内,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侦查机制。
传统的侦诉模式是“以审代侦”,“以人立案”,而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迫切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这就要求在侦诉实务上,建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该机制应包括对下和对内两个层面,一是上级院级院对下级院的侦查、初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二是本院内相关机构的侦查、初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
职务犯罪由于主体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办案周期越长,外界干扰和阻力也就越多。侦诉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缩短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间,有效避免外来因素干扰,既可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翻供、翻证问题,又提高公诉效率。
而要落实这种机制,就需要配以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凡是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或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案,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组建专案组,必要时可在本区内统一调配侦查人员异地办案。如果侦查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均由指挥中心统一出面协调。指挥中心必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
二是自侦部门合署办公。为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形成自侦工作整体合力,可以把反贪、渎检两部门合二为一进行合署办公,对外两个机构,对内一套人马,在大要案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合理调配使用侦查力量,集中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
三是建立侦查人才库。在检察机关内部选拔一批侦查取证专家、侦查谋略专家、侦查技术专家、财会和审计专家以及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档案,由大要案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要将侦诉联动机制真正落实下去,还要从绩效考核体系着手,挖走催生因循守旧行为的思想土壤,用适合人员创新的土壤代替之。
三、落实:形成“管理闭环”
应从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到例行工作和重点工作计划,以及结果的监督和考核,形成管理闭环,并持续进行提升改进。
首先,相关人员的岗位说明书中要融入司法人性化、司法高效、司法中立的理念,让这些理念成为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或处分时的前置依据。
其次,参考项目管理的思路,建立部门负责人的“月度质询会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月初在全体中层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逐条汇报上月的例行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量化结果,并对当月工作进行量化承诺。
第三,部门负责人将工作压力向下级传导,以部门内部的“周质询会制度”确保部门月度工作的完成。
第四,明确考核办法。每月数量考核和质量考核,对应有明确的考核方案,并和部门负责人的当月工资挂钩。
第五,建立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要求侦查部门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边审查边补证。
法院开庭时,要求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过程,了解取证重点。
总之,建议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和选任制度,选拔、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务犯罪侦查骨干队伍作为侦查人才保障,才是实现侦诉联动机制的最终保障。
关键词:侦诉联动机制;绩效管理;创新
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整个司法体系都在强调侦诉联动机制的创新。侦诉联动机制,既包括宏观层面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以及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各地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也包括微观层面基层检察院内部侦诉部门的联动。
一、思路:贯彻“以人为本”
具体到检察院的侦诉工作联动机制,“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应该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进行制度安排和设计。
创新侦诉联动机制,首先要考虑每个工作环节上的每个人作为个体的意愿和能力,其次才能考虑规范、程序、流程等制度。也就是说,要将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人员的意愿和能力,作为创新机制出发点,而不是将工作机制的目标本身作为出发点。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能避免理论目标和实际操作脱节,避免文件要求被束之高阁,实际操作中潜规则当道。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凸显出行反贪部门在执法方式和侦查规范上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辩护制度层面,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并可以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势必会让嫌疑人掌握更多的案情信息,导致反贪部门破案难度增加。
证据制度层面。新刑事訴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这对侦查部门的证明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层面,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列入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这必然要求侦查人员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另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推行,也要求办案人员杜绝诱供、骗供以及刑讯逼供。
而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表面上在于现有的机制不能适应新环境,但本质上是基层办案人员理念、素质、能力方面跟不上社会进步的要求。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为办案而办案,强调办案结果而忽略办案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有的办案人员理性思维不够,习惯于就案论案,以审代侦,以人立案,常常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另外,许多基层侦查机关还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问题,甚至存在执法部门化问题,在执法中产生经济利益冲动,违反法律法规扣押、冻结、处分当事人合法财产,导致出现冤假错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都在一个个具体的办案人员身上。
检察院作为行政组织,在运行机制上和企业不同,但在组织形态上其实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一样是由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所以“绩效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一样应该是检察院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创新侦诉联动机制,就应该把“绩效管理”作为“牛鼻子”,牵动整个工作流程的改造。
二、机制:进行“组织再造”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对公权力施以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换,必须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框架内,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侦查机制。
传统的侦诉模式是“以审代侦”,“以人立案”,而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迫切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这就要求在侦诉实务上,建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该机制应包括对下和对内两个层面,一是上级院级院对下级院的侦查、初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二是本院内相关机构的侦查、初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
职务犯罪由于主体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办案周期越长,外界干扰和阻力也就越多。侦诉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缩短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间,有效避免外来因素干扰,既可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翻供、翻证问题,又提高公诉效率。
而要落实这种机制,就需要配以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凡是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或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案,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组建专案组,必要时可在本区内统一调配侦查人员异地办案。如果侦查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均由指挥中心统一出面协调。指挥中心必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
二是自侦部门合署办公。为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形成自侦工作整体合力,可以把反贪、渎检两部门合二为一进行合署办公,对外两个机构,对内一套人马,在大要案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合理调配使用侦查力量,集中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
三是建立侦查人才库。在检察机关内部选拔一批侦查取证专家、侦查谋略专家、侦查技术专家、财会和审计专家以及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档案,由大要案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要将侦诉联动机制真正落实下去,还要从绩效考核体系着手,挖走催生因循守旧行为的思想土壤,用适合人员创新的土壤代替之。
三、落实:形成“管理闭环”
应从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到例行工作和重点工作计划,以及结果的监督和考核,形成管理闭环,并持续进行提升改进。
首先,相关人员的岗位说明书中要融入司法人性化、司法高效、司法中立的理念,让这些理念成为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或处分时的前置依据。
其次,参考项目管理的思路,建立部门负责人的“月度质询会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月初在全体中层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逐条汇报上月的例行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量化结果,并对当月工作进行量化承诺。
第三,部门负责人将工作压力向下级传导,以部门内部的“周质询会制度”确保部门月度工作的完成。
第四,明确考核办法。每月数量考核和质量考核,对应有明确的考核方案,并和部门负责人的当月工资挂钩。
第五,建立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要求侦查部门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边审查边补证。
法院开庭时,要求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过程,了解取证重点。
总之,建议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和选任制度,选拔、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务犯罪侦查骨干队伍作为侦查人才保障,才是实现侦诉联动机制的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