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标准的意外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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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8日,已正式成为国家标准两年多的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NPC)标准,从它的商业化运营公司手中,被行政权力部门突然“收编”。与此同时,另一个来自境外的洋标准EPC却在该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正在向国内各个角落蔓延。
  技术上的复杂性让人很难判断一项标准的优与劣,但由NPC和EPC这两种标准引发的冲突,被赋予了关系到一个价值数千亿元市场的经济利益由谁掌控、以及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与主权尊严等宏大含义,更涉及到国家标准的批准、推广的程序和主体地位,涉及政府部门之间、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多重利益矛盾——后者的现实意义或许更大。这个故事最复杂的部分还没有完结,但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和政府的决策机制提出的挑战却是巨大的: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的机制和程序,保证标准的形成和市场化能够充分体现我们这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5月8日中午,位于北京市质监局楼内的中标公司,走廊和各个办公室不时出入着神色不安的员工。这天上午,他们被告知下午要召开公司全体职工大会。由于近一年多公司经营惨淡,充斥着各种不利消息,这突然到来的大会,对他们显然不会是一件好事。
  成立于2002年的中标公司,全称是中标全国产品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共有三个:北京鑫科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50%股份,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占30%,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占20%,后两家股东实际控制者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标委)。中标公司的业务是负责完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NPC)的推广、注册与管理。
  自2004年以来,NPC与由另一个代码标准——由国标委下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所代理的美国EPC标准,在国内各地发生激烈冲突。一些人认为,这涉及到全球化时代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如何无障碍地融入世界大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NPC和EPC的标准之争,不仅关系到一个价值数千亿元市场的经济利益由谁掌控,更涉及到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与主权尊严。
  不管其中蕴涵着什么样的宏大主题,这天下午,中标公司的20多名员工,却是怀着一种对失业的惶恐,与《商务周刊》记者一起见证了负责中、外两种标准的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办公楼内进行的一次激烈对决。
  
  公司在冲突中消失
  
  作为中标公司的总经理,李西平激愤而悲伤地认为,这场对决恐怕是最后的对决。
  “4月30日,国标委下发了29号文,将市场化运作的NPC强行纳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下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体制内,并将民营大股东踢出局。”李西平和公司大股东代表贺来毅激动地对《商务周刊》说,“物品编码中心代理的EPC与中标公司推广的NPC,在市场上是水火不溶的对手,现在将后者纳入前者,其目的就是要消灭NPC,消灭民族利益和股东利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单位,而国标委是归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行政性事业单位。
  在公司一间办公室内,李西平和贺来毅向记者讲述了眼前发生的事情。
  5月8日上午,中标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撤销李西平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房庆临时代理,同时宣读并接受了国标委高新(2005)29号文。该文大意为,中标公司的一家代理机构涉嫌违法,中标公司管理失责,不适合继续承担NPC管理及维护的授权;经研究决定,将原中标公司拥有的NPC授权转交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董事会上,贺来毅和李西平称,公司的代理机构所涉问题无真凭实据,即使代理机构真的涉嫌违法,也与中标公司无直接关系,不应成为国家行政部门收回授权的理由。但尽管二人激烈反对,最终董事会仍以3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了决议。
  按照中标公司章程,中标公司设5名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3/5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参加5月8日中标公司董事会的包括董事长兼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即原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副院长房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兼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矫云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成海、公司总经理李西平和大股东代表贺来毅5人。
  “我仅是一个普通公民,一个普通的生意人,可我也知道NPC是一个对国家对民族有利的标准,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什么偏要维护自己部门利益而扼杀它呢?”贺来毅抱怨说。
  记者尚未就贺的话提出疑问,走廊里传来嘈杂声:“房庆带来十几个人,可能是要封账,封所有文件。”
  门被推开,面色微黑、身穿蓝色衬衫的房庆探身向屋内冷冷地望了一眼。
  贺来毅有些激动,挺身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你们为什么不开?你们说代理机构违法,你能不能给出真凭实据来?”
  “到时候会给你的。”房庆坚定地说。随手将门关上。
   13点30分。20多位心态各异的中标公司职工整齐地坐在一间临时的会场。公司董事长房庆、总经理李西平和大股东代表贺来毅先后出现在会场。
  房庆首先传达了当日上午的董事会决议。然后说:“今天大家首先要做好办公室和财务的交接工作,希望大家配合。员工我们将做出调整,办公室、财务部人员全部遣散,技术人员回头再说。”
   全场寂静片刻。贺来毅首先发话,她先向职工们作了自我介绍,然后说:“我有话要说,话不长,在我说话期间,希望房董事长不要打断。”
  “第一点,依据《公司法》,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我代表占公司50%股权的资方,否决董事会的错误决定。在没有股东会的决议之前,李西平继续代表我方行使总经理职权;第二,房庆、矫云起、张成海三位董事,长期以来与代理美国标准EPC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串通一气……”
  “串通一气”的话音未落,房庆站起大声喝止:“你算干什么的!你算干什么的!!你算干什么的!!!”
   贺来毅以同样的大声回应:“我是股东方!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请你不要拿出董事会上的那一套方法来跟大家说话。过去的两年你们三名董事都干什么了?阻止中标公司正常的运营,阻止NPC的正常推广,不让公司有正常的收入。因此,你侵害了我们股东的利益,你们三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贺来毅接着说:“你问了我三遍我是干什么的。我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所有财产归所有股东所有。任何一方股东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无权动用,谁动了谁就是盗窃!”
  “最后一点,关于撤销85号文的决定是错误的。我们(大股东)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相关方的责任。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其次是维护股东和中标公司的利益。”贺来毅说到。
  “说完了?”房庆斜睨着问。然后他坐正宣布:“今天的决定是董事会做出的,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任免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为5名,按公司章程,五分之三通过的决议就生效了。股东会是干什么的呢?主要是用来增资、破产、清算、公司重大业务调整等,刚才大股东代表有保留意见。这都可以,你们也可以采取任何措施。”
  “我再问一句,所有股东都在的时候,我们提出要开股东会,你们为什么不开?因为你知道如果股东会开了,走人的就是你(董事长)……”贺来毅反驳道。
  房庆转向下面的职工说:“大家不要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董事会的决议和今天的交接工作。”
  骚动片刻后,有职工壮着胆子,开始表达自己的想法。“交接可以,但应该在交接的同时将拖欠三个月的工资补发了。”一位职工说。经过多个回合讨论。最后房庆承诺:“工资会在5月15日以前发放。”
  “那我们可以等到15日再交接嘛?”
  “交接必须今天。”
  针对工资一事,该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由于公司业务特殊,5—10年内公司并未打算盈利,公司成立两年来,经营收入几乎为零,职员工资及其他营运费用花的都是自有资金。贺来毅称,从去年5月开始,“大股东北京鑫科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研究公司运营情况,解决运营资金,但其他两个股东中国标准研究院和东方捷码公司均不予理睬”。
  今年4月,“为使公司能正常运营”,大股东建议将中标公司资本金从3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但该建议也石沉大海。
  “他们的这种作法就是要灭NPC标准。”李西平说,“为实现这一点,他们首先就得逼退民营大股东。不让中标公司继续生存下去。”
  在会场上,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在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矛盾公开化且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法交接。对此房庆的解释是:“你只需列出清单就行了。”
  “那中标公司是不是从此就封门或解散了?”
  “不是封门,是交接,就是将钥匙、各种文件等交接。”房庆答,“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将原授权中标公司的经营权力收回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还能在这里作什么呢?”
  会议在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中结束,职工们表情木然的离开了会场。房庆则立即带领十几名中国标准院的保卫人员和工作人员分赴公司的财务室和办公室,要求查账和办理文件、公章的交接,但在公司办公室主任强烈反对下,交接没有成功。在匆匆查过账后,3名审计人员提前离开。据审计人员对本刊称,头天接到领导的通知来这里查账,其余的一概不知。
  当记者要求采访房庆时,房庆有些不耐烦,只是强调自己是按标准委领导的指示行事。
  
  官督民办
  
  目前的现状让许多中标公司的人认为,NPC已经名存实亡。这一切让参与NPC标准制定并推广两年多的李西平感慨万千。
  “由于看到这项事业是利国利民的,且未来的商业前景和国家政府部门的坚决支持,我才毅然参与到NPC中来的。”李西平对《商务周刊》说。
  三年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房庆找到李西平,表示想找民营资本共同合作搞一个大项目——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NPC)。当时李为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董事,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的房庆、矫云起等相识多年。
  事实上,从2001年开始,作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前身的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就开始着手NPC的研究工作。当时中国已在1991年加入国际编码协会,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下属的物品编码中心推广条形码。但由于国内产品与服务缺乏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国家标准委决定研制一套中国自己的全国产品统一代码,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会同其他部门的专家,一起开始研制了中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
  李西平对记者说,与其他标准颁布后标准委的工作就基本结束不同,NPC必须得有一个中央数据库,并且要有一个机构把所有产品的数据采集上来,再一一编码。
  当时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急于启动NPC项目,急需找到投资方,这时,标准研究中心找到了李西平。“合作一开始就遭到了鑫运股东们的反对。”李西平称,公司此前也曾有过与政府的合作经验,因此认为政策风险太大。
  “当时我们的大股东,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都认为,这不是我们该干的事。”但李西平却下定决心一意孤行。“当时我头脑很热,虽然可能要十年、八年才能有收益,但这是一件国家大事,而且这次对方给了很多承诺,我觉得这个事情应该没有问题。”李西平说。他辞去了鑫运的董事,另外找投资方共同组成了一家新公司——北京鑫科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2年初,鑫科运通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配合完成并实施《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即NPC)。
  根据《合作协议》,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北京鑫科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三方为共同发起人,按《公司法》在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中标全国产品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该合作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市场化运营。
  协议明确规定了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即完成NPC的组织起草报批,维护和修订与本标准有直接关系的《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推进和实施该标准在全国应用;另外为保证标准产品数据的采集顺利进行,负责协调与中标委、全国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所属机构的关系,以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鑫科运通的义务是负责技术和资金筹措及融资。
  2002年2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标委办(2002)11号文,正式批复同意成立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以推动《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文件明确指示代码管理中心业务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直接领导和监督,其建立和运行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
  当年9月,中标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经国标委下发(2003)11号文,同意对外使用全国产品统一代码管理中心名称。实际上,代码管理中心和中标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广泛听取了解IT、营销、物流、物资、药品、军需等各行专家的意见后,代码管理中心最终完成了NPC的编制工作。2003年2月11日,NPC被正式颁布,《全国商品统一服务代码编制规则》的标准编号为GB1893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监总局正式向全世界发布《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质检总局发言人项玉章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忠海到会并讲话,央视一至八台和全国二十几家报刊、网站在当天都播出了这一消息。
  
  被10多枚带着国徽的公章感动
  
  从成立之日起,中标公司就采用了全新的模式——“官督民办,市场运作,政府启动”。在本刊记者拿到的多份发改委、国标委文件中,多次提到中标公司的这一方针。
  也正是市场运作这一模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才许可了NPC项目的收费权。2003年7月31日,发改委办公厅以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文的形式,同意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鉴于中标公司是按照‘政府启动、官督民办、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等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同意中标公司向自愿申请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统一代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2003年8月18日,根据发改委文件,国标委授权中标公司,统一代码服务费以赋码数量为基础,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代码注册费为80元/码,一次性收取;代码维护费为40元/码,年度收取。10天后,收费许可证下发,有效日期从2003年8月至2006年8月。
  到这个时候,一切都很顺利,国标委也为NPC的推广不遗余力。为促成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产品首先使用NPC代码,2003年3月24日,国标委致函财政部:“建议你部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时明确要求,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应使用产品和服务统一标识代码。”
  “至此,我认为这件事已经确定无疑了。”李西平回忆说,“当我拿着这个函来到国家财政部时,财政部的常务副部长接见了我,当即表示支持,并认为急需建立政府采购产品数据库,专门安排了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讨论互相配合事宜,研讨编制了‘政府采购使用产品与服务的统一代码’草案,上报财政部领导。”
  最早启动的代码编制还包括统一药品代码。“有了药品数据库,就可以搭建全国药品采购的平台,医院、药店采购时就可以在药品数据库查到相关信息。”李西平说。
  为此,国标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召开了一次工作会议,国标委副主任石宝全、主任助理宿忠民会同药监局郑莜萸局长、张文周副局长和注册司曹文庄司长及20多位专家参加会议。会议后,双方领导都认为有必要联合发文,就会上双方达成的共识“双方同意将国家药品代码纳入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代码制度的标准体系(NPC)”,“国家药监局委托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作为NPC有关国家药品代码的代理机构”,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尽快落实。随即两部委以国徽印文件联合发文。
  面对标准的发布以及一系列文件上盖着的10多枚带有国徽的印章,李西平感动不已。“我觉这回应该是没有问题了。”李西平不仅担心彻底消除,而且信心倍增。
  
  EPC踏入中国
  
  2002年和2003年,是中标公司组建并蓬勃发展的两年。然而,2003年底2004年初,就在NPC标准顺利推广不到一年,情况发生了转折。因为,基于条形码发展出来的EPC来了。
  目前世界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条形码,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并在1970年代成立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负责开发、建立和推动全球性的物品编码及条形码符号标识的标准化。
  早期条形码对产品编码混乱的情况起过很大积极作用,但到了新世纪,条形码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据广东省商务部门专业人员向本刊介绍,商品条码侧重于零售百货业,只在局部使用;只有码号而没有产品的信息,不能实现全球企业产品信息共享、查询,无法防范假冒伪劣商品;更重要的是编码资源严重不足,中国最多只能注册30万家企业。
  到2003年,全球电子标签概念迅速成熟。美国成立了电子标签推广机构——EPC global,它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及EPC组织共同成立。在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EPC global公司迅速与条形码组织合并,2003年11月1日,EAN与UCC正式接管了EPC在全球的推广工作,由EAN在各国的编码组织成员负责管理和推动当地的EPC推广。
  信息产业部十进制数字网络工作组组长、上海通用化工技术研究所所长谢建平向记者介绍说,EPC系统是由美国EPC global公司基于射频识别技术,推出的一种物品识别体系和技术规范,它将电子标签和网络结合在一起,已广泛用于物流系统,而EPC global公司的计划是通过EPC的推广和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建起一个规模超过互联网的“物联网”,以达到囊括全球所有商品和商品流通的目的。
  在被EPC global公司合并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良好的合作。1988年,中国政府在国家质检总局下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管理条形码,各地分支机构设在各地质检部门,由其进行注册收费。国际条形码组织把9字头的码段交给了中国,条形码的推广对于中国产品的出口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李西平对记者说,由于NPC和条形码的赢利方式都是向企业赋码,所以从2004年初开始,陆续有地方质监局对NPC推广有意见,并反映到国家质监总局。
  “物码中心代理的条形码,由各地的质监部门进行推广;而NPC是由14家代理商代理,这14家代理商中大多为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基本按行业纵向进行推广。”NPC一家代理机构的广东代表处负责人对《商务周刊》说,NPC的推广方式是质监体制外的代理制,遭遇的最大困难就是来自各地质监部门的抵触。
  但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主任李建辉则认为,由于两者码长相同,结构相似,因此NPC和条形码存在冲突,将会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所以我们曾打报告,向上反映这个问题”。
  但由于NPC是比条形码更高一代的产品概念,当时得到了标准委和质监总局的支持,从中协调NPC和条形码的冲突。但电子标签出现后,其特性使得基于条形码发展出来的EPC和NPC难以相容。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中心主任王立建说:“因为电子标签离不开中央数据库,它是用识读器读取产品代码后,到中央数据库去调取产品所有信息。所以代码是电子标签的关键组成部分,而电子标签只能采取一种代码,如果电子标签与NPC结合,那么EPC在中国将被击败,反之亦然。”
  2004年1月12日,EPC global又授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为其在中国范围内的惟一代理机构,负责EPC的注册、管理和业务推广,以EPC global China的名义,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中国的产品电子代码工作。物码中心推广EPC的各地分支机构,仍设在原条码代理机构——各地质监部门,由质监局负责赋码收费。
  李西平等人认为,这之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态度开始转变。2004年4月和10月,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一年中先后举行了两届国际EPC与物联网高层论坛,为EPC在中国的推广大造声势。
  而多位专家认为,中国电子标签工作组的成立,也成为矛盾激化的另一催化剂。
  2003年11月25日,国标委下发高新[2003]30号文,正式批复成立“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统一负责与电子标签有关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该工作组由王立建为组长,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李西平、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王家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碧松为副组长,秘书处设在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
  2004年1月30日,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宣告成立,工作组由信产部、国标委、代码管理中心牵头,清华、北大、上海交大、中国邮电大学以及国内电子标签的大型企业华申、华虹、普天、清华同方微电子、上海复旦微电子等60多家企业共同参与。
  
  180度的转变
  
  李西平等人所说的180度的态度转变,一个例证是去年4月12日国标委召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领导,传达委党组关于停止全国产品与统一代码管理中心工作的4条意见。
  当年5月4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致函(中标院办(2004)60号)罗列了代码管理中心的种种问题:
  “中标公司在运行中,发现个别代理机构出现超越权限,夸大范围,对部分地方条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许多地方质监部门也对此项工作未利用系统内的资源提出疑义。
  “为此,经我院领导研究,拟对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工作采取以下几项整改措施:在2004年2月,全面停止发展新的代理机构的基础上,对已发展的代理机构逐步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代理协议的代理机构一律解除代理关系。
  “鉴于当时你委批复成立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是为注册实体而设立的内部临时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关于机构设立的审批规定,该中心不具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你委撤销该中心。标准院将加强对中标公司的监管,重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并逐步将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的国内、国际工作纳入我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4天后,国标委即下发国标委办(2004)44号文,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二,撤销国标委高新(2003)11号文件;三,撤销国标委高新(2003)56号文;四,加强对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进行整改后,将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工作统筹纳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管理。
  李西平认为,这实际上是为了放弃NPC,转而支持EPC。2004年3月29日,国标委有关领导与香港地区就EPC与物联网技术合作问题的一次正式会谈中,国标委副主任王忠敏的讲话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态度。根据本刊得到的这次会谈纪要中的记载,王忠敏对参会的香港货品编码协会人士表示:“中国很大,关注新生事物的人很多,但标准不可能谁都搞,要统筹规划”,“我可以放心的告诉大家:国内不成问题,已经整合完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党组决定,在4月10日前公布:撤销‘电子标签国家标准组’。”
  而据记者所知,2004年年初,EPC global China成立时,国标委就成立了EPC和物联网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国标委副主任王忠敏任组长。
  2004年4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EPC global China成立暨2004中国EPC与物联网高层论坛上,王忠敏首先代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标委)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宣布,经EPC global授权,EPC global China正式成立,并由EPC global主席Margaret Fitzgerald女士宣读EPC global的授权书。
  王忠敏在讲话中强调了论坛的主要话题:“今天,我们就EPC与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进行一次有益的国际探索和交流,以促进中国EPC的研究、发展和同国际接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副主任张成海也在讲话中说,30年前时代选择了EAN.UCC系统,今天时代的发展也选择了EPC系统;推动EPC是编码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并强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认真地、严格地按照EPC global的统一规则行事,中国将积极参与有关EPC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也完全有经济和人才实力保证有效地参与EPC国际标准的制定、推进和实施工作。
  2004年5月,撤销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的44号文下发后,NPC的代理机构明显感受到了压力。“2004年,有人以国标委的身份,突然口头通知我们要撤销NPC。”中国药学会一位负责人对《商务周刊》说。NPC代码在医药系统的注册管理机构设在中国药学会。
  “它干扰了药监局推动全国药品统一编码的进程。”这位负责人说,2004年,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全国药品实行统一代码,国家药监局回函说可望2004年9月出台;今年国务院纠风办再次督促药监局的统一代码在2005年6月底前必须出台,“可到现在呢,我们只能等国标委的答复”。
  据NPC代理机构的广东代表处一位负责人向本刊介绍,2004年6月17日,代表处向省府办公厅发文请示,要求转发《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码规则》,当省政府书面征求省质监局意见时,省质监局答复为:“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已撤销,《规则》无需转发。”
  据该代表处介绍说,“我们原本已与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今年2月在该协会进一步拟订注册工作计划时,收到了自称国家标准委的一位王姓女士的44号文传真件,并声称NPC统一代码已取消。”
  200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部发布了《关于暂停“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电子标签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机构之间工作重复,为确保协调一致,现暂停“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待重新整合后再开展工作。
  
  庙堂之争
  
  李西平对此感到愤怒。“撤销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的44号文中说对部分地方条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这很可笑。”他说,“在我们自己国家内,竟然以中国标准的推广对美国标准的推广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罪名。”
  作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主任,李建辉从技术上解释了这种态度转变的理由。“虽然EPC在2003年11月才成立,但已经在美国经过多年的研发,并在实际商业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的测试和调整。因此,从条形码可以顺利的过渡到EPC。反过来看,NPC要与电子标签相结合,首先要有大量的基础研究,而且要有各种技术测试。”
  “这一点NPC能做到吗?”李建辉强调,即使NPC愿意这样去做,这些研究和测试必须在应用的基础上进行,“NPC怎么样保证大多数企业都愿意放弃EPC而使用NPC呢?如果让国内的企业放弃EPC而选择NPC,那么至少要保证NPC是一个成熟、稳定的系统,或者有技术上的先进性,但现在显然不是这样。”
  但李西平反驳说,“NPC目前在技术上的确不如EPC成熟,但这不意味着应该排斥中国自己的NPC标准,而应维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积极组织力量去不断提高它,使它具备国际水平。”
  李建辉认为,虽然用NPC或另外一套国内标准来取代EPC的确是一件于民于国有益的大事,但是,“这个想法过于理想化,实际上不可能实现”。
  不可能实现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与世界接轨问题,李建辉认为:“即使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但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万家企业在使用条形码,这些企业未来可以很顺利的转用EPC标准的电子标签,你怎么说服他们接受NPC系统呢?目前条形码在全球的应用已经遍及生产、管理、流通、仓存,那么在进出口贸易中,NPC有什么样的力量说服整个系统愿意为你而改变呢?”
  但李西平指出,NPC标准完全可以与EPC接轨,只要加一个头文件就可以解决,“就像电话号码中的区号,将来不同国家的代码,可以用不同的区号,不存在接轨问题”。
  而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中心主任王立建也赞同李西平的这一观点,他主要是从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不管是EPC,还是NPC,最大的特点是对单一产品进行编码,一旦编码以后,将国家任何产品的产量、流向等信息形成一个巨大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关键是看在谁那里,就是谁给你码,谁来管数据库,数据库查询的时候解析的服务器在什么地方。”王立建指出,电子标签中蕴涵大量商业、经济、政治甚至军事信息,EPC的数据库肯定不在中国,如果在美国,美国肯定会利用它。而NPC完全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不管是赋码、对码的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我们都是可以自己控制。”
  但李建辉认为,企业EPC标识和物联网并不涉及信息安全问题,因为企业“谁都知道不会把自己的机密放到网上去”。而至于所有企业汇集成的国家整体性数据,李建辉认为,中国有专门的信息安全主管部门,“他们会做出考虑”。
  事实上,这些早已不只是李西平、李建辉、王立建等的个人观点之争。2004年6月30日,国标委发出邀请函,邀请信产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国家众多部委业务司的司长参加EPC和物流网指导小组。这个文发到各部委,引起了各部委的重视。最先发表反对意见的是国家信息产业部。
  8月12日,信产部用特急函回文,明确表示,如果把我国的标准工作建立在EPC识别体系和技术规范上,不仅会给我国的政治、经济、企业以及个人带来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同时EPC中所含的知识产权也将会给我国产业的发展带来难以避开的桎梏。
  在当年12月召开的全国金卡工程工作会议上,信息产业部产品司司长张琪明确表示:“信息产业部全力支持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NPC的推广工作,NPC标准的发布给中国电子标签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年同月,由信产部科技司主持的“电子标签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科技部、安全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总参、总装、总后等十几家部委及相关院校、企业出席了会议,新华社、新华社军分社作为新闻单位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会上,总后、总参代表指出:电子标签标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不是硬件技术,而是编码规则、传输协议、中央数据库等,中国必须警惕信息侵略,国家必须掌握电子标签领域发展的主动权。国家安全部的与会代表也特别强调:国家信息安全高于一切,在电子标签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牢牢把握这个核心。
  商务部代表的发言则针对国标委提出的电子标签中编码与国际接轨的说法指出,“我国加入WTO之后,一定要大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要推动国际间相关技术标准的应用,要与国际接轨。但不具备自己的技术标准,自己无轨,何谈接轨?如果让人家来铺轨、建轨,搞不好还要让人家建一条信息掠夺的专轨。”
  王立建也认为,采用EPC标准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站不住脚:“日本人为什么非要自己花那么大力气搞一个他们的产品服务编码标准UID呢,他不知道与国际接轨嘛?他的市场更在外面,我国是最典型的两头大的经济模式,一头是生产能力和产能很大,是‘世界工厂’,另一头有13亿人口,市场很大,这‘两头大’足可以支撑我们在标准上搞自己的东西。”
  会上,有专家指出,电子标签技术和产业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和技术推动力,孕育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专家预计2010年前电子标签市场将增长255%,全球市场将达3000亿美元。因此电子标签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整体利益,把国家利益放在最优先的地位考虑。
  “如果今天我们不把技术发展的舞台留给自己的民族产业,明天我们将会发现自己犯下了一个历史不可饶恕的错误。”会上商务部的代表指出。
  “这个会国标委也派人参加了,但后来研讨会就变成了声讨会,所以国标委的人只参加了一个上午就走了。”一位参会者回忆说。
  会议结束后,参会的新华社记者将会议内容写成内参:“电子标签之争已经演化成美国EPC标准与中国自主知识产权NPC标准之争。”内参上呈中央后,立即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责成中央办公厅秘书局要求国标委和信产部汇报此事。
  据知情人透露,国标委以文件形式于2005年2月汇报了EPC和NPC的情况。 这份文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鉴于EPC在国际标准上的快速发展,为使我国涉及产品编码工作既适合中国应用的需要,也能与国际接轨,避免未来转换造成的不必要损失,2004年9月,中国标准院正式向我委提出暂缓实施NPC的报告。我委对此进行慎重研究,考虑到国内商务、物流信息化对产品电子编码的迫切需求,而国际发展趋势向不明朗,我们认为NPC不能废止。
  “EPC global是在我国酝酿NPC两年多、推出NPC半年多后出现的,鉴于EPC带动的市场很大,一些单位和个人有意炒作,国家标准委对此持极慎重态度。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国际化的发展,建立全球统一的物品编码是一种趋势,我国的物品编码主流只有一种选择,即融入到国际物品编码体系中,才能经济全球化,促进我国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目前国际标准组织正在讨论制定有关EPC标准问题,EPC尚未形成国家标准,为此我们将密切关注EPC的发展。”
  报告中还称:“国家标准委会非常重视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已会同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大批专家积极开展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物流信息安全是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涉及国家机密的物品的生产、管理和采购不应纳入EPC编码体系,应成立独立系统。”
   但李西平接受《商务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报告并未表现全部事实。
  “报告说NPC不能废止,但一年来,物品编码中心设置阻力和采取拖延战术,给EPC在中国的发展创造时间和空间,这将拖死NPC统一代码。”NPC某代理机构广东代表处的一位负责人说。
  在信产部同期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谁掌握了产品信息的中央数据库(根服务器)和电子标签的注册登记和密码发放权,谁就获得了全部产品、产品身份、产品结构、物流及市场信息的拥有权……从国家信息安全考虑,如果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编码标准、芯片和核心技术,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全。”
  信产部报告同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应注意研究EPC等其他编码体系在我国可能造成的影响。“EPC系统的根服务器在美国,再加上EPC很快就会设立全球惟一的数据同步注册处,以协调EPC用户的数据同步。如果我国物联网信息被美国所掌握和控制,必将对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和信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毋庸置疑,国家各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在这种形势下,有关部门做决定我觉得应该很慎重,标准应该引起我们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警惕。”王立建指出。
  
  行政权力的边界和规范
  
  EPC global:非营利民间组织?
  
  2004年4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办的EPC global China成立暨2004年中国EPC与物联网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EPC global主席Margaret Fitzgerald亲自到会。在发言中,她明确称,EPC global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和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下设的一个非营利性机构。
  “实际上并非如此。”谢建平说,“我们了解到,EPC global其实是一个民间公司,本身是一个营利性公司,他们不但收费,而且很高,他们EPC系统成员终端用户注册申请表中有清楚规定。”
  记者在EPC global China的网站上的“EPC系统成员终端用户注册申请”看到,对中国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EPC global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参照发达国家(美国)和邻近地区(香港)的 EPC 收费标准,提出中国的EPC注册收费标准。对于终端用户,根据其注册资金,收费分为5个档次: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下收注册费5000元人民币,50万—100万(含50万)收8000元,100万—500万(含100万)12000元,500万—1000万(含500万)20000元,1000万以上(含1000万)40000元。”
  “这么高的收费,显然与他们宣称的非营利性质不一致。”谢建平很不以为然。
  而作为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也明确表示自己是EPC global在中国境内的惟一代理。这一点也颇引起质疑。王立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和主管部门,推广一个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你推广完后是否收费,如果是国家行为,并不是什么都不能收费,可以收成本费,但收费收多少,收的钱交给谁,这是很重要的。”
  谢建平的另外一个身份是信息产业部十进制网络标准工作组组长,是网络技术专家。他认为,EPC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域名。他称自己在与国标委有关人士交流时,他们也承认这一观点。在国标委副主任王忠敏主编的一本名为《EPC与物联网》的书中对此即有清楚表述:“EPC标签……是一个自动的网络服务系统,类似于域名解析服务(DNS),DNS是将一台计算机定位到万维网上的某一具体地点的服务。”
  谢建平认为这很重要。他在进一步研究后发现,EPC代码在物联网上应用的时候,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英文域名。现在一个域名的市场价格为50-300元人民币,而EPC在中国收取的注册费却为人民币5000-40000元。
  谢建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中国有6000万户大小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和具有商业行为的自然人计算,一旦全部进行EPC注册收费,即便每年平均收取1万元人民币,中国的代理商每年就会收取人民币6000亿元,如果按照国际惯例代理商只得20%的利益,那么每年就将是1200亿元人民币。
  相对于EPC的高额收费,NPC的收费标准低廉得多。国标委在2003年3月25日给国家发改委的《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中,明确“以不赢利为目的,按照补偿维护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商品服务代码费80元/码,维护费每年每码40元。
  对于国标委和物码中心现在的做法,中国药学会有关负责人在采访中也颇有看法。他告诉《商务周刊》,2001—2003年,中国药学会一直要求物码中心给他们一个码段,但物码中心不肯,要求药监局必须纳入物码中心的赋码体系。
  “物码中心让药监局代药品企业填写自愿参加条码的表,填完后还要收费,收钱并将钱上缴给物码中心,然后再由物码中心与药监局分利,这是第一笔钱。此后两年,又开始每一年每个企业还要交2000元的维护费,这钱交给物码中心的地方管理机构,由这些地方管理机构与地方药监局分利。”这位负责人很疑惑,“在管理上,药监局实质是一个物码中心的代理部门,这与国务院赋予药监局的职能不符。我们对药品编码的原则是免费但强制执行的。”
  在NPC开始推广之初,中标公司也确定,凡是国家政府部门使用中央数据库及政府要求强制性赋码的行业,均不收费。
  实际上,NPC与条形码和EPC在中国都是代理制,但区别在于,条形码及EPC的代理机构在质监局体制内,由物码中心负责管理,各地质监局都有一个管理代理机构,而NPC的代理机构则全部不在质监系统,也即是说,NPC的收费与质监系统是分开的。
  谢建平曾经多次在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有关人士交流过程中问起代理费的具体分配情况,但他们对此问题都拒绝透露。记者在采访编码中心技术部主任李建辉时也问到这个问题,她却告诉《商务周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代理EPC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代理费,物码中心收取的所有注册费会全部留在国内,EPC global每年的支出费用是根据年底的总支出,向各国的编码机构按比例收取的,但具体数目不得而知。
  
  权力的归属问题
  
  2004年6月,国标委发布了标委办函(2004)66号《关于邀请参加物联网和产品电子代码(EPC)标准化管理指导组的通知》。
  8月12日,信息产业部向国标委发出了一份特急函。这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科函(2004)122号《关于成立物联网和产品电子代码(EPC)标准化管理指导组的意见》的特急函,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达了以下意见:
  “一,EPC是由美国EPC global公司基于RFID之上推出的一种识别体系和技术规范……RFID不仅广泛应用于提高物流效率的识别,更广泛地应用于制造业的过程控制、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化的识别与管理。由此可见,将规范化工作建立在美国EPC global的识别体系和技术规范之上的话,不仅会给我国的政治、经济、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同时EPC中所含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将会给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难以避开的桎梏。
  “二,物联网的概念和EPC的体系,都是属于信息化建设的范畴,不可能孤立于信息产业发展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之外去考虑。《通知》提及的自动识别技术,特别是射频识别技术,其核心在于得到芯片、计算机、信息处理和软件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支撑,在于国家对网络和射频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监管。鉴于此,除现行的国家条形编码标准化工作外,有关信息技术识别的标准化工作,应按照国务院的分工由信息产业部为主负责,并在你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标准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的结合。”
  显然,双方在信息识别标准制订和规范化推广的权力归属上,出现了严重分歧。
  对于国标委和其下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来说,在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代码的权力是有其行政权力来源和历史传统渊源的。这包括1988年国务院对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成立和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以及EPC global的历史沿革。
  对于目前的纷争,谢建平认为,NPC也好,EPC也好,首先要确定几个问题,一是产权(包含知识专权和编码资源产权)是谁的,二是由谁控制,第三是由谁来管理。李建辉认为,EPC是一个全球开放系统,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但谢建平却告诉记者,关于知识产权,EPC从来没放弃过,保留了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服务的收费权力。
  “我只能说,在这么大的一个经济利益面前,美国人不会不动心,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好说,但从近期的一系列事情看,确实很反常。”谢建平说。
  他提及的一个事例是,美国已经邀请包括王立建在内的中国一批电子标签专家,去美国参加5月底、6月初的一个无线电频率识别标准研讨会。谢建平告诉《商务周刊》,5月2日,王立建专门就此事给他来了个电话,想听听他的看法。
  谢认为,现在整个无线电频率各国都在进行管制,如果这个研讨会仅是对无线电频率进行划分及对划分的频率研讨用途的话,那么我国主要由信息产业部主管,所以出席的代表应是无线电频率划分专家,而且必须根据我国已经划定的频率,来决定哪一段频率用于物品及商品编码识别,且应有军用、民用及政府保密用途的划分。
  王立建进一步解释说,我国如果使用EPC,则需要由美国指定频率,从目前来看,EPC的应用频率主要是在860HZ-960HZ之间,这一频段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移动、数字集群、立体声广播等行业使用,频段资源非常紧张,虽然有专家提出可以共频使用,这在技术上不是不可以,但非常复杂,更主要的是有可能对这些基础设施造成干扰,带来严重后果甚至经济损失。
  在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代码应用电子标签管理上,王立建认为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编码,二是频率。频率发射归口信息产业部管理,这确定无疑;传统编码管理归口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也是一直的传统。但问题是,“在网络时代,当编码上网以后,实际上编码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编码了,它就成了一种域名,这一点很清楚;而如果是一个平面体,永远不上网,那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编码,这点也很清楚了。”谢建平认为,关键是从技术上是否承认电子编码是域名,这点弄清楚了,那么管理权归属问题也就很容易弄清楚——按照我国域名管理方法,域名管理归口信息产业部。
  所以谢建平建议,为了减少矛盾,可将产品电子代码完全划归到域名体系,但这需要争取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协调各方利益。
  
  行政权力是否适当
  
  在电子标签的标准争议中,除了跨部门的权力争夺外,还存在对行政权力是否使用适当的争议。
  2002年北京鑫科运通公司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在公司组织机构部分,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委派2人,鑫科运通公司委派2人,东方捷码1人,独立董事2人。
  然而其后,各方发起人却拟定了一份某些条款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第18条称,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代表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有两人,代表东方捷码公司一人,另外两人为北京鑫科运通公司代表,实际上两家具有国资性质的股东方在董事会占多数。但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这些都没有体现在章程中。
  李西平称,这是应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的要求。他解释说:“我们当时认可这种作法,是想双方对主流业务发展方向是一致的,既然是官督民办模式,由代表标准研究院国有背景的股东代表和董事控制公司董事会也无所谓。”但这种设置为中标公司今天的命运埋下了伏笔。
  公司成立之初,标准研究中心的主管单位国家标准委对中标公司监事会非常重视,派国标委主任助理宿忠民担任中标公司监事会主席。“从国标委内部看,宿忠民的行政级别是高于董事长房庆的,那时监事会的作用很大。”李西平说,但2004年国标委44号文下发后不久,宿忠民的监事会主席职务被国标委党委免去。此后,监事会主席职位一直空缺。
  另外,《公司法》与中标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中标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定期股东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但李西平和贺来毅称,从2004年起,中标公司的国有股东方4次拒绝召开股东会。
  采访中,中标公司大股东代表对本刊表示,主管部门以行政文件否认现行法规的做法,也是典型的政府部门“权大于法”行为。据本刊了解,从2004年5月开始,国标委下发的与中标公司的一些文件中确有文件内容与法规相悖之处。比如国标委办(2004)60号文称:“中标公司在运行中,个别代理机构出现超越权限,夸大范围,对部分地方条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许多地方质监部门也对此项工作未利用系统内的资源提出疑义。”
  这一文件内容与2003年1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937-2003《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不符。该《规则》明确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规定了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规则,以使在市场中流通的每种产品与服务均拥有一个惟一不变的代码……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本标准由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作为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的维护机构。任一产品生产商和服务提供商均可向该维护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提出产品与服务的赋码申请。
  依照《规则》,在国内市场中流通的所有产品与服务均拥有一个惟一不变的NPC代码,不存在着超越权限和夸大范围的问题;任一产品生产商和服务提供商均可向该维护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提出赋码申请,各地质监部门对NPC标准推广工作的干扰行为,从法理上应属于违法行为。
  
  一个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边界
  
  其实,国家赋予国标委的权限很清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监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主要有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等工作。
  但从目前所显现的事实看,国标委的下属机构也参与了创收与分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既不能作为本国公司的代理,更不能作为外国公司的代理,因为这很容易通过收取代理费来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长期研究政府行为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法学家白智立认为,“拥有行政权力的部门,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能将自己‘矮化’为可以自由创收的经济实体,而忘却了原本被赋予的管理职能。”
  他强调,国家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所推行的标准化工作,是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是以有效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为目标的国家管理活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截然不同。一旦混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就可能会扭曲公共政策的初衷,最终引发的矛盾会给公众的经济、社会活动带来负面效应和混乱,也会影响我国本来已经欠缺的社会公正的建立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妨碍政府公信度的维持和提升。
  “既然是一家国外标准公司的业务活动的开展,政府完全可以退出这一‘代理’领域。”白智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企业足以充当外国公司的代理,‘官’不与‘民’争利,是市场经济成功的铁律。”
  国标委曾先后下发多个文件,推广中国的NPC系统,但后来以“涉嫌违法”等未经裁定的原因撤销85号文件所授权的行政许可,白智立认为,公共政策随意性的存在,作为一种痼疾也会不时地反作用于政府行政活动的开展。他强调:“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已经十余年了,‘朝令夕改’的公共政策随意性不应该再持续下去。”
  中国政府和相关领导已经多次强调了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而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投身到世界经济循环中,标准也成为竞争的主战场。这意味着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和艰巨。在这其中,明确划定行政权力与企业活动的界限,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则是权力部门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
  
  标准制定需要强调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高世楫
  
  同《商务周刊》近年来所详细报道过的3G标准、高清晰度电视(HDTV)标准、WAPI标准和EVD标准等信息通信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标准竞争的故事一样,围绕电子标签的标准也涉及到EPC、NPC、RFID等深奥复杂的技术选项,充满了“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等冠冕堂皇的政治词汇,隐现出不同政府部门及其衍生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个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关于标准的讨论也常常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技术上的复杂性让人很难判断某项标准的优与劣、某项决策的是与非,但这些故事背后的利益主线往往比较清晰。
  中国的企业和政府都认识到技术标准在一些高技术领域所具备的影响企业竞争力、改变产业格局、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重大的标准体系建设中,各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与其本国企业协同作战——这不但可以从欧洲建立的GSM移动通信系统、欧美日三方在HDTV标准的竞争等方面所演绎的故事略见一斑,而且随着中国企业的成长、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中国政府和企业也开始努力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
  对中国由于技术能力的提升而萌发出的制定标准的意识和确立标准的能力,一些发达国家视之为直接的威胁。在理论上,有人将中国在标准制定上做出的努力扣上“新技术民族主义”的大帽,同时美国政府则在中国采用CDMA系统、打压中国的WAPI 标准等方面赤膊上阵,威胁利诱诸多手段并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更是娴熟地游说本国政府、利用行业协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方的中方企业或其投资所在地政府等,对中国政府施加各种影响。已经披露出的故事表明,在关于WAPI标准的竞争中,美国的一个行业协会USITO是如何规划和影响与WAPI相关的不同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政府部门,而一些大企业在背后的活动也非常有效。
  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和协调重大标准的制定还处于摸索和学习阶段。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面临如何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条件下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责任,所以必须要有效协调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在影响标准形成过程中所展开的竞争。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的部分企业、部分地方政府、甚至部分中央政府部门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时,有关的决策复杂性更大。在如此纷繁复杂的利益格局中,我们判断有关标准决策的参照坐标只能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中,这13亿多人的长期利益才是我们决策的惟一标准。
  国外政府和跨国公司已经意识到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标准意识的觉醒、标准谈判能力的增强和自主制定标准的能力的提高,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积极制定政策措施,以应对中国的所谓“新技术民族主义”的兴起(美国商务部2004年5月份出版了“标准与竞争力”的专题研究报告)。对目前正在展开的围绕NPC、EPC的竞争,咨询公司德勤顾问公司(Deloitte & Touche LLP)去年出版的有关中国技术标准战略的专题报告中就预言到其竞争将会非常激烈(见本刊2004年11月5日第21期)。本期《商务周刊》所讲述的故事,涉及到企业治理、政府部门与其所管辖事业单位和企业、国外标准组织和行业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人等复杂的关系。考虑到与NPC、EPC相关的巨大产业利益,我们相信这个故事最复杂的部分还没有完结。这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决策机制提出的挑战是巨大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法对国家标准的形成和采用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职能的发挥,必须要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规范基础上。对于那些技术复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大技术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该也必须超脱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产业领域的企业,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机制和程序,保证标准的形成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利益。
  作为一般性的原则,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中国潜在市场庞大的优势,在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约束下,积极完善国内的标准化组织体系,特别是制定严格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内协商机制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授权相应的组织或机构参加重大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ICT)标准制定工作(如3G标准、HDTV标准和IP领域的标准、NPC/RFID),在标准制定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利益。明确规定在等效移植的框架下,根据国内市场发展的阶段和本地特殊情况,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本土企业的国内标准内容和符合性检验程序。必须严格坚持在国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国内标准,严格坚持对所有进口产品进行符合性认证和检验。
  1. 确立国家在建立和批准标准这一问题上的主权地位,建立科学、合理、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标准体系,包括标准的制定程序、参与范围、实施措施等。旗帜鲜明地构建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壁垒,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2. 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的技术特点和成熟程度,考虑国内企业的产业经验和技术能力。国内制定的标准要以我国企业的产业技术能力为基础,保证国内企业能够使用国内标准自主实现产业化。不能产业化的标准背离了公共政策的意义。
  3. 建立政府宏观政策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有效互动的机制,在重大国际标准制定中以统一的声音、协调的行动和有代表性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标准战略。
  4. 出于鼓励ICT产业发展,有利于充分竞争、满足安全需要等目的,坚持选择、制定开放性标准体系。在相关的国际公约约束范围内,对一些重要的标准领域,坚持系统标准和关键接口(包括专属协议或专属标准)的开放性。
  5. 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领域,采取不同的标准政策。对已经成熟的产业技术领域,在采用主流标准的同时,增加标准的局部选项以满足本地市场需要,并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所制定的国内标准,要用较小的成本兼容现有标准,以保证产业的平稳过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对技术的升级换代没有阻碍作用。
  6. 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转型。通过明确的技术政策,支持企业从事研究开发,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一些重大的、产业意义较强的标准问题,国家的专项资金从支持科研机构转向支持以企业为主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大学)”的联合体。鼓励国内的企业建立相关的专利库,形成技术联盟。
  7.制订或沿引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跨国企业利用专利、专属标准形成的垄断局面和反竞争行为,维护开放的市场竞争格局。
  我们认为,政府职能和公共政策必须在产业的准入和管制、研究开发的组织和投入、标准引导和制定、战略联盟的扶持和培育,以及国际公约的参与和缔结等各个环节重新定位,以便在充分发挥不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贯穿高度统一的国家意志,建立有效的标准体系,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大力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迅速提高。
  高世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政策法规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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