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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政策法规的发展、组织机构的建设、评估活动的开展三个方面对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发展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活动的开展提出了一些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外部质量保障 发展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保障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不仅仅是高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除高等学校自身之外的其他主体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必要的外部保障,也是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有效途径与必然选择。为了较好地开展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我对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发展进行了简单梳理与整合。
一、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保障始于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的召开。此次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和任务,并通过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涉及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其中《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是类似于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高等教育基本法规,对大学办学的各个方面包括入学、课程、考试、毕业、教学组织、行政组织、社团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此后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其中以以下几个政策法规的颁布为主要标志:1.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提出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同时还规定扩大高校在招生、教学、科研、体制、经费使用、干部任免方面的办学自主权。2.198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特别是在联合办学、招生、分配、专业调整、科研开发、人事任免、教师晋升、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这种放权极大地增强了高校的办学活力,并在深层次上赋予了高校更多的质量控制权、审核权和责任意识,为高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3.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地从法律上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并对高等教育各相关活动的内容、规则及其主体方的合法地位、权益、责任等进行法律界定,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此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4.2003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定期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正式确立。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极大地有利于政府借助制度平台来引领、规范、支持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活动,并借此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进行外部保障。
二、组织机构不断健全
组织机构的不断健全明显表现为评估组织机构的不断健全与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成立了负责监督和领导全国本科教育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专门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两机构共同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并于2002年4月20日启动学科评估试点工作。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高职高专教学评估、独立学院教学评估并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专业评估。与此同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二是培育了社会中介机构,如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三是涌现了一批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民间机构,如目前以大学排名为主要评估项目的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网大(netbig.com)等民间评估机构;四是成长了一批高等学校内部的评估研究与实践机构,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成立了专门进行评价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的机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机构日益多样、不断健全。
三、以评估为主的外部质量保障活动不断发展
1985年11月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评价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以高等工程本科教育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为重点的高教评估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此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全面展开。1990年11月和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分别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使我国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步正规地开展教育评价工作。1994年开始,原国家教委开始对新建院校进行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估方案包括综合大学、工科院校、民族院校、师范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等10个合格评估方案;之后,对上述10个方案进行研究,发现不少指标带有共性,在吸收各方案优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三个评估方案,即合格评估方案、优秀评估方案和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1996年至2000年,对办学历史较长、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按照优秀评估方案进行教学工作优秀评估;1999年至2001年,对介于上述两类评估学校之间的高校按照随机性水平方案进行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2003年,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将合格评估方案、优秀评估方案、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合并为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决定按照评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级指标对普通高校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定位。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五年一轮的教育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四、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经历了六十年的实践,我国高等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有益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热潮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到来的,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体系,理论研究的深度也还不够,现有的理论还不成熟、不完善,队伍建设和学术研究还未形成气候;政府在外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社会力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政府、社会的功能耦合亟待加强;保障重点突出,对本科教学质量的保障投入较多,其他层次、形式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成为薄弱环节,亟待重视和加强;评估手段运用频繁和广泛,缺乏多种保障手段的综合有效运用等。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中的问题与不足,促使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切实有效地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与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保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怀宇.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现状、问题与新趋势[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5.
[2]余小波,王志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社会的作用及其实现[J].科学.经济.社会,2006,3.
[3]田恩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构建策略[J].高等教育研究(武昌),2006,7.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外部质量保障 发展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保障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不仅仅是高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除高等学校自身之外的其他主体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必要的外部保障,也是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有效途径与必然选择。为了较好地开展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我对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发展进行了简单梳理与整合。
一、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保障始于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的召开。此次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和任务,并通过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涉及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其中《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是类似于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高等教育基本法规,对大学办学的各个方面包括入学、课程、考试、毕业、教学组织、行政组织、社团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此后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其中以以下几个政策法规的颁布为主要标志:1.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提出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同时还规定扩大高校在招生、教学、科研、体制、经费使用、干部任免方面的办学自主权。2.198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特别是在联合办学、招生、分配、专业调整、科研开发、人事任免、教师晋升、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这种放权极大地增强了高校的办学活力,并在深层次上赋予了高校更多的质量控制权、审核权和责任意识,为高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3.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地从法律上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并对高等教育各相关活动的内容、规则及其主体方的合法地位、权益、责任等进行法律界定,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此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4.2003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定期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正式确立。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极大地有利于政府借助制度平台来引领、规范、支持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活动,并借此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进行外部保障。
二、组织机构不断健全
组织机构的不断健全明显表现为评估组织机构的不断健全与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成立了负责监督和领导全国本科教育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专门机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两机构共同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并于2002年4月20日启动学科评估试点工作。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高职高专教学评估、独立学院教学评估并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专业评估。与此同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二是培育了社会中介机构,如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三是涌现了一批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民间机构,如目前以大学排名为主要评估项目的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网大(netbig.com)等民间评估机构;四是成长了一批高等学校内部的评估研究与实践机构,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成立了专门进行评价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的机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机构日益多样、不断健全。
三、以评估为主的外部质量保障活动不断发展
1985年11月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评价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以高等工程本科教育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为重点的高教评估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此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全面展开。1990年11月和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分别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使我国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步正规地开展教育评价工作。1994年开始,原国家教委开始对新建院校进行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估方案包括综合大学、工科院校、民族院校、师范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等10个合格评估方案;之后,对上述10个方案进行研究,发现不少指标带有共性,在吸收各方案优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三个评估方案,即合格评估方案、优秀评估方案和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1996年至2000年,对办学历史较长、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按照优秀评估方案进行教学工作优秀评估;1999年至2001年,对介于上述两类评估学校之间的高校按照随机性水平方案进行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2003年,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将合格评估方案、优秀评估方案、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合并为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决定按照评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级指标对普通高校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定位。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五年一轮的教育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四、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经历了六十年的实践,我国高等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有益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热潮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到来的,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体系,理论研究的深度也还不够,现有的理论还不成熟、不完善,队伍建设和学术研究还未形成气候;政府在外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社会力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政府、社会的功能耦合亟待加强;保障重点突出,对本科教学质量的保障投入较多,其他层次、形式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成为薄弱环节,亟待重视和加强;评估手段运用频繁和广泛,缺乏多种保障手段的综合有效运用等。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中的问题与不足,促使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切实有效地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与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保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怀宇.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现状、问题与新趋势[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5.
[2]余小波,王志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社会的作用及其实现[J].科学.经济.社会,2006,3.
[3]田恩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构建策略[J].高等教育研究(武昌),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