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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由防疫站承担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尚有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职业病防治法>.